新证券法规定的证券包括股票(次新证券)

股票分析 2023-01-16 18:13www.16816898.cn股票分析报告
  • . 下列哪个证券品种不是新《证券法》规定的法定证券? [单选题] A. 期权 B. 股
  • 我国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有哪些
  • 新证券法的主要修改内容
  • 哪些学理上的证券种类没有纳入证券法调整范围?
  • 我国上市公司退市标准?
  • 次新股参股证券公司
  • 次新股有哪些
  • 1、. 下列哪个证券品种不是新《证券法》规定的法定证券? [单选题] A. 期权 B. 股

    . 下列哪个证券品种不是新《证券法》规定的法定证券? [单选题] A. 期权 B. 股
    新鲜感

    2、我国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有哪些

    我国法规规定的政权有很多,由证券公司有股票公司有各种上市的债券

    3、新证券法的主要修改内容

    主要变化有
    1.为混业经营预留政策空间
    现行证券法(以下简称原法)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
    修订后的法律(以下简称新法)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修改理由随着金融改革不断深化,严格分业经营的做法在实践中已经开始被突破,出现了在集团控股下分设银行、证券、保险机构的模式,特别是商业银行已经设立了基金公司,保险资金按一定比例直接进入资本市场。新法增加“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将既成事实合法化,并为以后金融改革留下空间。
    2.允许开发新的证券交易品种
    原法证券交易以现货进行交易。
    新法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
    修改理由实践证明国际上通行的证券股指期货期权等交易形式,不但活跃了证券市场,也是一种避险工具。国外有的期货交易所已推出中国股指期货,如果国内不能开办金融期货交易品种,不能提供股指期货等风险管理工具,可能形成我国股票的现货市场与股指期货市场的境内外割据,不利于资本市场的安全运行。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品种创新。研究开发与股票和债券相关的新品种及其衍生产品”,开发新的证券交易品种已成为我国资本市场稳定发展的必要条件。
    3.为国企买卖股票留出法律空间
    原法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
    新法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修改理由证券法对证券市场的投资主体不应该限制和严格界定,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是否允许买卖股票的问题,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
    4.不再限制券商融资融券
    原法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向客户融资或融券的证券交易活动。
    证券公司接受委托卖出证券必须是客户证券账户上实有的证券,不得为客户融券交易。证券公司接受委托买入证券必须以客户资金账户上实有的资金支付,不得为客户融资交易。
    新法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修改理由融资融券是资本市场发展应具有的基本功能,各国资本市场均建立了证券融资融券交易制度。通过融资融券可增加市场流动性,提供风险回避手段,提高资金利用率。融资融券也是以后实施期货等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必不可少的基础,应在国家制定相关法律规定,严格监管条件下分步组织实施。
    5.取消禁止银行资金入市规定
    原法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
    新法依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禁止资金违规流入股市。
    修改理由银行资金入市属于银行监管范畴,受商业银行法等法律的调整,没有必要在证券法中规定,而且对于其它渠道流入的违规资金都应作出限制。参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的“拓宽合规资金入市渠道”、“建立健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保险市场有机结合、协调发展的机制”,作出上述修改。
    6.建立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
    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新法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申请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上市交易,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增加理由进一步完善股票发行管理体制,确保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参照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股票发行管理体制,推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的要求,作出上述修改。
    7.增加公司负责人的责任规定
    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新法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勤勉尽责,致使证券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撤销其任职资格,并责令公司予以更换。
    增加理由近年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通过各种手段掏空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勤勉尽责甚至弄虚作假,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为此增加规定了上述人员的诚信义务和法律责任。
    8.建立发行申请的预披露制度
    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新法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在提交申请文件后,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预先披露有关申请文件。
    增加理由拓宽社会监督的渠道,防范发行人采取虚假手段骗取发行上市资格。
    9.建立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
    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新法国家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由证券公司缴纳的资金及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组成,其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增加理由通过建立事前预防机制和事后保护措施来加强对投资者的权利保护,成熟资本市场建立投资者保护基金是事后保护措施之一,值得借鉴。
    10.对公开发行行为作出界定
    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新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增加理由一些企业采取变相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社会危害性很大。为打击非法发行行为,增加上述规定。
    11.增加发行失败制度的规定
    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新法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百分之七十的,为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增加理由为了促进发行的市场化,降低证券公司采用单一包销方式所带来的承销风险,参照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引入这一制度。
    12.改革证券账户开立制度
    原法客户开立账户,必须持有证明中国公民身份或者中国法人资格的合格证件。
    新法投资者申请开立账户,必须持有证明中国公民身份或者中国法人资格的合格证件。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修改理由为了扩大对外开放,我国已经引入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证券市场,并允许境外投资者受让境内上市公司股份,对现行证券开户制度应进行调整。
    13.公司涉嫌犯罪应予公告
    原法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实质。
    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公司订立重要合同,而该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超过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的重大损失;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公司的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法院依法撤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新法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修改理由公司涉嫌犯罪也是可能影响股票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投资者有权获悉。
    14.规范证券登记结算业务
    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新法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提供净额结算服务时,应当要求结算参与人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足额交付证券和资金,并提供交收担保。
    在交收完成之前,任何人不得动用用于交收的证券、资金和担保物。
    结算参与人未按时履行交收义务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有权按照业务规则处理前款所述财产。
    增加理由为了保障证券市场的安全运行,防范结算风险,明确规定结算业务的基本要求和保证交收的基本原则、措施和手段。
    15.为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留下空间
    原法经依法核准的上市交易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新法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
    修改理由为了满足不同层次的资金需求,拓展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完善股权转让制度,作出上述修改。
    16.增加监管机构的执法手段
    原法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进入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或者隐匿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迹象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新法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通讯记录等资料;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冻结或者查封;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证券买卖,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五个交易日;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十五个交易日。
    修改理由证券违法行为具有资金转移快、调查取证难、社会危害大等特点,有必要强化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权力和执法手段,特别是对违法行为实施检查和调查的强制权力,以便及时查明案情,打击违法犯罪。
    17.对监管机构及人员加以制约
    原法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或调查时,应当出示有关证件,并对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证券发行、上市的申请予以核准,或者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设立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申请予以批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发行审核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故意刁难有关当事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法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其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的,被检查、调查的单位有权拒绝。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发行证券、设立证券公司等申请予以核准、批准的;违反规定采取本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查询、冻结或者查封等措施的;违反规定对有关机构和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规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发行审核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泄露所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发行审核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泄露所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修改理由对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人员行使权力作出必要约束,严格规定其执行权力的程序。
    18.上市申请人与证交所属民事关系
    原法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交易,必须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核准股票上市申请。
    新法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
    修改理由证券交易所作为证券市场的组织者,依据法定上市条件和交易所上市规则对证券上市申请进行审核,属于自律管理。经审核同意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与上市申请人签订上市协议,通过上市协议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形成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上市申请人对证券交易所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决定不服的,按民事关系处理。
    19.股评误导投资者需赔偿
    原法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新法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修改理由目前证券投资咨询业比较混乱,有的证券咨询公司与媒体联手,买断电视台、电台的多个时段进行股评营销,推介个股,有的股评人甚至与庄家串通,故意发布虚假信息,操纵股市,误导投资者。有必要对此进行规范,保护投资者权益。

    4、哪些学理上的证券种类没有纳入证券法调整范围?

    证券法调整在中国境内从事的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活动。证券法未规定的,适用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政府债券的发行和交易,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所谓股票,是指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发行的表示其持有人(即股东)按其持有的份额享有相应权益和承担相应义务的可转让的书面凭证,是一种代表所有权的有价证券。
    所谓公司债券,是指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所谓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是指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机构根据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等规定许可发行和交易的有价证券。
    我国证券法所调整的证券种类,限于资本证券,而不包括货币证券和其他财物证券。这些证券衍生出来的期货、期权交易未纳入证券法。
    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为什么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是证券活动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贯彻这一原则对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公开性,其核心是要求证券市场的运作和有关信息实行公开化。所有的证券发行和交易的现则和操作程序、条件应当公开;发行人的重要信息应当持续披露,使全体投资者能够平等地获得同等程度的信息;证券监督管理机关对证券内场实行监督的程序及结果应当予以公开,使证券市场的参与者共同遵守相同的规范和依相同
    的标准予以判断。上述各方面的规范和信息的公开和透明,可以使证券市场增加透明度,形成公开竞争的基础。
    公平性,其核心是参与证券市场竞争的所有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在法律上和规则上应当一视同仁,各自的合法权益都能得到公平的保护。证券市场的参与者,应当在公平的竞争条件和竞争环境中,依其自己判断和决策进行活动,而不因身份不同、经济性质不同而受到歧视。
    公正性,其核心是政府的相关监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应当公正,对一切被监管对象给予公正待遇,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正性是对证券市场公开性、公平性的有力保障,也是公开、公平的体现。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必然出现优胜劣汰,在基本的公正的条件下的优胜劣汰是一种积极的机制,有利于提高效率,推动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经济的发展。

    5、我国上市公司退市标准?

    我国企业并不都是在境内上市,在哪里上市就要遵守哪里的标准.
    一.我国上市公司的退市制度及其缺陷
    1 上市公司暂停上市的制度
    我国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摘牌有如下一些规定,并根据情况的严重程度设定了一些最终可能会导致摘牌的几个层次:上市公司如果连续2年亏损、亏损1年且净资产跌破面值、公司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违法行为等情况之一,交易所对公司股票进行特别处理,亦即ST制度。对ST公司,如果再出现问题,比如下年继续亏损从而达到《公司法》中关于连续3年亏损限制的,则进行PT处理。PT制度是证券交易所对于暂停上市的公司股票流通所采取的特别安排,目的是为了增强市场流动性,切实维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交易所在采取PT交易制度时又规定:从1998年1月1日起3年内的任何1年中,如果PT公司能够扭亏为盈,则可以向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可以恢复上市。在2000年5月1日起施行的新《上市规则》第十章第一节中,暂停上市有四种情形:
    (1)上市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2)上市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
    (3)上市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4)上市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
    出现前三种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出现第四种情形的,交易所暂停其股票上市。自上市公司公布年度报告之日起,交易所对其股票实施停牌,并在停牌后三个工作日内就该公司股票是否暂停止上市作出决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上市公司应当根据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所作的暂停上市决定,在指定报刊刊登《暂停股票上市公告书》。自公告之日起,交易所停止其股票逐日持续交易。上市公司在其股票暂停上市期间,仍然应当依法履行上市公司的有关义务,交易所为投资者提供股票“特别转让”服务,为这些公司的股票流通提供一条出路,尽可能地保障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2 上市公司终止上市的制度
    我国《公司法》第157、158条规定,上市公司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将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上市: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并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
    (2)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经查实后果严重的;
    (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经查实后果严重的;
    (4)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
    (5)公司被解散、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关闭或者被宣告破产的。
    终止上市,就是失去了在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资格,又称为摘牌。《证券法》也明确规定,不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应按《公司法》的规定退出市场。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上市公司在接到中国证监会终止其股票上市的通知后,应当在指定报纸发布《终止股票上市公告书》,并应载明以下内容:
    (1)终止上市股票的种类、简称、证券代码以及终止上市的日期;
    (2)中国证监会终止其上市的决定;
    (3)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它内容;
    (4)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它内容。不过,目前我国沪深两市还没有出现公司摘牌的先例。
    二.境外证券市场关于上市公司退市的规定
    1 上市公司退市的批准权限
    交易所对上市公司退市一般具有较大的自主权。如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6 04规定,交易所对它认为不符合上市标准的公司,有权终止其上市。联交所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无须经过证交会批准。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802 01规定了上市公司退市的具体标准,指出,即使公司符合这些具体标准,在某些情况下,交易所仍有权对它认为不适合继续交易的公司作出终止上市的处理。与香港不同的是,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规定,交易所在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之前,必须报请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批准。
    2. 上市公司退市的标准
    在美国,上市公司只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就必须退市:
    (1)股东少于600个,持有100股以上的股东少于400个;
    (2)社会公众持有股票少于20万股,或其总值少于100万美元;
    (3)过去的5年经营亏损;
    (4)总资产少于400万美元且过去4年每年亏损;
    (5)总资产少于200万美元且过去2年每年亏损;
    (6)连续5年不分红利。
    日本的证券市场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必须退市:
    (1)上市股票股数不满1000万股,资本额不满5亿日元;
    (2)社会股东数不足1000人(延缓一年);
    (3)营业活动停止或处于半停止状态;
    (4)最近5年没有发放股息;
    (5)连续3年的负债超过资产;
    (6)上市公司有“虚伪记载”且影响很大。2000年6月设立的日本纳斯达克市场也引进退市制度,亦即上柜之后的股东数及市价总额低于一定的基准时,则令其下柜。其目的在剔除流动性低的上柜股,以确保投资者的利益。
    3 上市公司的退市程序
    境外证券交易所对作出上市公司退市的决定一般都比较谨慎,并规定了非常复杂的程序。如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802 02规定了以下程序:
    (1)交易所在发现上市公司低于上市标准之后,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公司;
    (2)公司接到通知之后,在45日内向交易所作出答复,在答复中提出整改计划,计划中应说明公司至迟在18个月内重新达到上市标准;
    (3)交易所在接到公司整改计划后45日内,通知公司是否接受其整改计划;
    (4)公司在接到交易所批准其整改计划后45日内,发布公司已经低于上市标准的信息;
    (5)在计划开始后的18个月内,交易所每3个月对公司的情况进行审核,其间如公司不执行计划,交易所将根据情况是否严重,作出是否终止上市的决定;
    (6)18个月结束后,如公司仍不符合上市标准,交易所将通知公司其股票终止上市,并通知公司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7)如听证会维持交易所关于终止股票上市的决定,交易所将向SEC提出申请;
    (8)SEC批准后,公司股票正式终止交易。由上述情况可见,交易所决定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最长要经过22个月的时间。
    香港联交所的退市程序包括四个阶段:
    (1)第一阶段:在停牌后的6个月内,公司须定期公告其当前状况;
    (2)第二阶段:第一阶段结束后,如公司仍不符合上市标准,交易所向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其不符合上市标准,并要求其在6个月内,提供重整计划(ResumptionProposal);
    (3)第三阶段:第二阶段结束后,如公司仍不符合上市标准,交易所将公告声明公司因无持续经营能力,将面临退市,并向公司发出通谍,要求在一定期限内(一般是6个月),提交重整计划。
    (4)第四阶段:第三阶段结束后,如公司没有提供重整计划,则交易所宣布公司退市。
    东京证券交易所在处理上市公司退市上,采用了逐步退出的办法。发现公司低于上市标准时,对其进行特别处理(类似于我国的ST制度),并要求其在限期内重新达到上市标准。如果公司在限期内未达到上市标准,则对其交易作进一步限制(类似于PT制度),如仍未改善,再将其摘牌。

    6、次新股参股证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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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次新股有哪些

    深震002开头上证601开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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