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公司税务政策(股权投资税收优惠政策)

股票分析 2023-01-16 18:14www.16816898.cn股票分析报告
  • 基金管理公司税收政策
  • 基金公司税收问题
  • 私募股权基金税收政策有哪些
  • 基金会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 证券投资基金的税务处理
  • 国家针对股权转让税收政策有哪些
  • 关于投资公司的日常账务处理及税务处理
  • 1、基金管理公司税收政策

    内容来自用户:旅行的猫咪

    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基金税收研究
    证监会保荐代表人培训合伙企业可以做股东,算1人,但明显为了规避200人要求的除外根据《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章程》以及合伙企业运作实质判断。
    一、主要运作方式
    1、公司制
    公司制企业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2、有限合伙制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可以设立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合伙企业,负责企业的运作。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权力义务关系由合伙协议规定。
    在我国境内的有限合伙制企业的实践中,有些投资家个人(或团队)为了避免承担无限责任,常采取先设立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或管理公司(通常被视为机构投资者),再由投资顾问公司或者管理公司以普通合伙人身份发起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从而规避了普通合伙人所需要承担的无限责任。
    二、三种组织形式的比较
     |设立依据|管理架构|决策机制|激励机制|
    公司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设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一般实行决14

    2、基金公司税收问题

    基金公司和基金是两个主体,比如A基金公司管理了3支基金,那么A公司会有一套账,3支基金每支基金有一套账,A公司每日会确认管理费收入,并且就其管理费收入缴纳营业税,并根据经营情况缴纳所得税等。而每支基金的账上只有货币资金、投资和权益等项目,不是纳税主体,没有税务登记证,不缴纳所得税。

    3、私募股权基金税收政策有哪些

    我是在快储上看到的有两条
    能有效推动经济的发展、有利于规范资本市场结构进而推动资本市场发展。
    不谢。

    4、基金会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免税收入范围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5、证券投资基金的税务处理

    内容来自用户:钱小宝

    证券投资基金的税务处理
     
    一、概述
    根据将于2013年6月1日实施的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下文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均指该法),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基金管理人通过公开或非公开发行基金份额,募集资金形成独立集合财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的财产管理方式。
    (一)基金当事人
    基金当事人包括投资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简单讲,投资者是基金的出资人;管理人是基金的发起人和管理人,负有管理运用基金的职责;托管人是基金财产的保管人。
    基金的税务处理主要是管理人的税务处理。
    (二)基金的投资范围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募基金财产应当用于下列投资
    1.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
    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93号)、《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证监会公告〔2010〕13 号)规定,“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主要包括资产支持证券和股指期货,而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范围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一)管理人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六条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个

    6、国家针对股权转让税收政策有哪些

    一、企业所得税
    (一)一般政策规定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规定“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企业转让股权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的收入总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其中净值,是指有关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二)重组业务中股权转让的涉税处理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三)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
    企业所得税管理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
    1、非居民企业转让居民企业股权的内涵及适用税率
    国税函[2009]698号文明确规定,本通知所称股权转让所得是指非居民企业转让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不包括在公开的证券市场买入并卖出中国居民企业的股票)所取得的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来确定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所得适用税率为20%.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则明确,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即一般境外企业转让我国企业股权或者取得我国企业的股息分配,均需要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但如果该非居民企业是属于与我国签订了税收协定或安排的国家或地区的居民企业,则可享受税收协定优惠规定。如香港的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内地居民企业的股权,按照内地与香港签订的税收安排,如果该香港居民企业所持的内地居民企业的股权比例低于25%的,在内地无需缴纳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如果想享受上述税收协定优惠待遇的,需先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协定待遇,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方可享受,否则必须严格按照国内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2、股权转让所得的计算
    股权转让所得是指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如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权转让人随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不得从股权转让价中扣除。股权成本价是指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
    3、股权转让所得税的缴纳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取得股权转让所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并于代扣之日起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将税款缴入国库。
    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如股权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内交易的,非居民企业直接在证券交易市场转让境内上市公司股权等,由非居民企业自合同、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之日起7日内,到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4、其他规定
    (1)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如果被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所在国(地区)实际税负低于12.5%或者对其居民境外所得不征所得税的,应自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按国税函[2009]698号的规定,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略)。
    (2)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通过滥用组织形式等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且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主管税务机关层报税务总局审核后可以按照经济实质对该股权转让交易重新定性,否定被用作税收安排的境外控股公司的存在。
    (3)非居民企业取得股权转让所得,符合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并经省级税务机关核准。
    二、个人所得税
    (一)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及适用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股权转让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在计算缴纳的税款时,必须提供有关合法凭证,“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二)有关涉税程序和事项
    为加强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
    1、办理纳税(扣缴)申报的时间
    国税函〔2009〕285号对办理纳税(扣缴)申报的时间分两种情况进行了规定。
    第一种情况是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种情况是股权交易各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2、主管税务机关及纳税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规定,在股权转让中如发生应税所得,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应税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由于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往往不在同一地,这里涉及主管税务机关问题。国税函〔2009〕285号第三条明确“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入库手续。”明确了主管税务机关的,实际上也就明确了纳税地点。
    3、对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处理
    国税函〔2009〕285号第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依据的评估和审核。对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所得相关资料应认真审核,判断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符合合理性经济行为及实际情况。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三)几个特殊的政策规定
    1、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
    股权成功转让后,转让方个人因受让方个人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属于因财产转让而产生的收入。转让方个人取得的该违约金应并入财产转让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取得所得的转让方个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6号)
    2、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规定分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即按两次股权转让行为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种情形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裁决、停止执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由于其股权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着股权转让关系的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以及从行政行为合理性原则出发,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3、转让改组改制企业的量化资产
    股权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0号)规定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待个人将股份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应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注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联想集团改制员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832号)中有关国税发[2000]60号文规定适用范围进行了解释一是暂缓征税的前提是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二是暂缓征税的分配方式,是在企业改制时将企业的所有资产一次量化给职工个人。
    三、印花税
    (一)非上市公司不以股票形式发生的企业股权转让行为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和细则,以及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规定, “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这里的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是指未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所书立的书据,不包括上市公司的股票转让所书立的书据。
    税目由于属于财产所有权转让行为,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
    税率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第十一项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应按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贴花。
    (二)股票转让所立书据
    财政部对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书立的书据怎样征收印花税作出了专门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决定,从2008年9月19号起,对证券交易印花税政策进行调整,由现行双边征收改为单边征收,税率保持1‰。即对对买卖、继承、赠予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1‰的税率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改为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受让方不再征收。
    (三)税收优惠股权分置
    改革过程中因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而发生的股权转让,暂免征收印花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03号)

    7、关于投资公司的日常账务处理及税务处理

    ”短期委托贷款,长期委托贷款及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等这些科目“是金融行业的报表格式,
    投资公司如果没有特殊的前置审批,用的报表和一般企业的报表一样,科目设置也一样。
    股票业务处理
    ①涉及到税种-企业所得税
    ②根据证券公司的对账单做账。
    买的时候借交易性金融资产
    投资收益
    贷其他货币资金
    买的时候相反。
    基金如合伙企业股份时,计入”长期股权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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