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股权质押是在当地办理吗(股权质押)

股票分析 2023-01-16 22:45www.16816898.cn股票分析报告
  • 如何办理股权质押手续?
  • 跨省可以办理股权质押手续吗
  • 股权质押是否只能在工商登记的工商局办理
  • 在哪里能办理股权质押融资业务呢?
  • 股权质押登记后果是怎样的
  • 股权质押是利好还是利空?
  • 股权质押是什么意思
  • 1、如何办理股权质押手续?

    依照物权法规定,股权质押需要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其中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所谓在证券登记结算结构登记的股权指的是上市公司及公开发行股票或股东在200人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这样的规定将质权设立的原因行为即质权合同与职权设立分开,将质权的设立登记权赋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利于保证质权的公开公信,加强了对质权人权利的保障。
    到工商局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三)质权合同;
    (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2、跨省可以办理股权质押手续吗

    看你是什么股权了,如果是上市公司股权,应该是可以的;如果是非上市公司股权,一般是在当地办理方便些,因为
    质权人
    对你的情况比较了解。主要的影响因素是信息是否对称!

    3、股权质押是否只能在工商登记的工商局办理

    是的,正规流程只能在工商局进行办理。(以下附相关材料要求)
    至股权所在公司的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出质人和质权人签名(自然人)或盖章(单位)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2、出质人和质权人签名(自然人)或盖章(单位)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出质人、质权人及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为社会团体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为工会的,提交工会法人证书复印件;为基金会法人的,提交基金会法人证书复印件;(上述复印件,加盖证书持有人公章)为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由本人签名)。
    4、出质人在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持股证明(应显示持股数额,由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加盖公章);可以是以下形式中的任意一种
    (1)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出具的股东名册;
    (2)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出具的股东持股证明或出资证明书;
    (3)公司登记机关对股权所在公司股东名册的查询单(仅针对有限公司)
    (4)股票(仅针对股份公司)。
    5、股权质押书面合同;
    6、股权出质记载于出质人持股的公司股东名册的证明文件(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盖章,可与出质人持股证明合并提交)。
    7、股东会决议
    8、以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提交经原公司设立审批机关批准的文件;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除有特别说明外,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签字。
    9、查档案(查公司章程、股东出资情况)

    4、在哪里能办理股权质押融资业务呢?

    《物权法》明确规定,工商管理部门是股权质押的登记部门,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这改变了《担保法》就股权质押的规定,也就是说,2007年10月1日以后,股权质押如不办理出质登记,质权不成立,也就是无效的。
    但遗憾的是,国家工商总局并没有随之出台相应的操作细则,以至于目前多国仅有六个省级行政区的工商部门开展办理出质登记,他们是上海、重庆、江苏、浙江、山东、湖北,其他省不开展股权出质登记的理由大都是在等待国家工商总局下文统一规定,严格来说,未开展此项业务的工商部门就是未履行法律义务,如果坚持不办理,当事人可以起诉行政不作为。

    5、股权质押登记后果是怎样的

    您好,股权质押登记后果也就是股权质押的法律效力,是指股权质押生效后,质权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依照我国现行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股权质押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质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股权质押法律关系中的质权人在其质权所担保的债权清偿期届满而未获清偿时,可以依法行使质权。根据《物权法》219条和220条的规定,股权质押法律关系中的质权人可以通过与出质人协议以股权折价或依法拍卖、变卖股权的方式行使质权,并从股权的处分价款中优先受偿。

    应当注意的是,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如超过质押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超出部分归出质人所有;如有不足,出质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不足部分作为普通债务由债务人承担。

    (二)质权人享有收取孳息权

    《物权法》213条规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规定的,按照约定。由此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在没有质权人和出质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所生的孳息。需要注意的是,质权人在收取孳息时并不取得孳息的所有权,而是仅就孳息取得质权,孳息是作为质物的一部分而成为债权的担保。

    (三)质权人享有禁止出质人违法转让已设质股票权

    《物权法》226条规定,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股权质押采用的是登记公示生效制度,并不发生质物——股票,移交质权人占有的情况。,为了防止出质人随意转让股权,侵犯质权人所享有的担保利益,法律作了如此规定。在出质人没有取得质权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试图非法转让股票时,股票设质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有义务不予办理相关转让手续。

    (四)质权人享有对股权的物上代位权

    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 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如果质物损害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不足以危害质权人的权利的,则质权人不能要求出质人另行提供相应的担保。,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出质人和质权人就上述“可能”有争议并诉诸法院时,应当由质权人承担举证责任。

    ,由于股权的价值具有很大的波动性,作为质权人,应当密切注意出质人所设质股权的价值变化。一旦出现股权的价值具有明显减少的情况,应当立即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或采取其他相应的措施。

    6、股权质押是利好还是利空?

    质押属于担保物权中的一种。抵押与质押最大的区别就是抵押不转移抵押物,而质押必须转移占有质押物,否则就不是质押而是抵押。第二个大区别就是,质押无法质押不动产(如房产),因为不动产的转移不是占有,而是登记。而最大股东股权质抻就是上市公司的最大控股股东把他持有的股票(股权)当作抵押品,向银行申请贷款或为第三者的贷款提供担保。 股权质押并不一定是坏的,这是一个中性名词。必如公司在需要现金时,可向银行用股票质押贷款,用贷来的款完成项目,这本身可能是有利的。但通常公布此类消息时短期内会导致股票下跌,所以有人也把它归入利空的消息范畴!

    7、股权质押是什么意思

    股权质押(Pledge of Stock Rights)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腾讯众创空间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制度的规定,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因设立股权质押而使债权人取得对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为股权质押.
    我国公司法对股权质押缺乏规定,但公司法颁布之前施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允许设立股份抵押.公司法之后出台的担保法,才真正确立了我国的质押担保制度,其中包括关于股权质押的内容.如《担保法》第75条2项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可以质押,第 78条又作了进一步补充.,1997年5月28日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份变更的若干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将其股权质押给债权人”予以特别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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