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股实债保理(明股实债合法吗)
1、“明股实债”会计处理及税务处理?
视同销售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对于视同销售,会计人员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往往有两种方法一种是会计上不按视同销售处理,将发生的支出直接列入相关的成本费用。例如将外购商品用于市场推广,直接计入销售(营业)费用,不通过“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核算。另一种是会计上按视同销售处理。当业务发生时,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商品出库,计入主营业务成本。
对于第一种账务处理,会计与税法上会产生差异。按照《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国税发〔2008〕101号)的规定,在填列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要进行应纳税所得额调整。
纳税人对视同销售如何在报表中填列产生了争议,有些纳税人认为,已经将外购的礼品支出计入了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在税前作了扣除,在填表时,作视同销售处理。那么,所对应的视同销售成本是否还要填写?如果填写视同销售成本,是否存在重复扣除的情况?
例如,某购买了100元礼品,计入业务招待费,按照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最多允许税前扣除60%,即60元。如果作视同销售处理,则需要调增100元,再作视同销售成本处理,调减100元。这样做,不是相当于100元的视同销售收入,对应了100元的视同销售成本和60元的管理费用,实际扣除了160元吗?
要解答这个问题,需要先看一下会计处理。
不作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117
贷库存商品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
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规定,视同销售行为中属于自制的资产,应按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故管理费用按购入价计算。
该如果作了以上会计处理,则需要进行如下纳税调整第一,视同销售行为中,视同销售收入应在《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第2行作纳税调增100元,按配比原则,在第21行“视同销售成本”作纳税调减100元。第二,比较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60%和销售收入5‰部分,按照孰低原则确定准予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填入附表三第26行第2列。将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数额大于准予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的数额填入附表三第26行第3列。经过以上调整,收入减除费用等于0,管理费用中“业务招待费”发生117元,进入损益,影响利润117元。实际纳税调增46.8元(117×0.4)。
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借管理费用117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
借主营业务成本100
贷库存商品100。
不需纳税调整,管理费用进入损益,影响利润117元,纳税调增46.8元(117×0.4)。
以上两种处理结果一致。
通过对比不难看出,对应的视同销售成本必须填写扣除,符合税法配比原则的要求。而管理费用的扣除是费用支出,与视同销售成本扣除是两种不同的扣除,不能理解为存在重复扣除问题。
需要提醒的是,如果将自制的产品作为礼品赠送,视同销售收入要按公允价值来计算。例如赠送的礼品市价是120元,自产产品成本为100元。
不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120.4
贷库存商品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0.4(120×0.17)。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者,按下列顺序确定(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按此规定,增值税应按市价计算。
按以上账务处理,第一,需要对视同销售收入在《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第2行作纳税调增120元,按配比原则,在第21行“视同销售成本”作纳税调减100元。第二,管理费用中,“业务招待费”调增20元(120-100),填入附表三第40行“其他”第3列内。第三,比较业务招待费支出发生额140.4元的60%和销售收入5‰部分,按照孰低原则确定准予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填入附表三第26行第2列。将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数额大于准予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的数额填入附表三第26行第3列。经过以上调整,收入减除费用等于20元,管理费用中“业务招待费”发生120.4元,进入损益,影响利润120.4元。实际纳税调增56.16元(140.4×0.4)。
如果已按视同销售处理
借管理费用140.4
贷主营业务收入12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0.4。
借主营业务成本100
贷库存商品100。
视同销售利润20元,管理费用140.4元进入损益,影响利润120.4元(140.4-20),纳税调增56.16元(140.4×0.4)。
以上两种处理结果一致。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如果没有按视同销售进行账务处理而进行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比较麻烦,而且容易出现调整错误的情况。
2、明股实债一般适用于哪些情形?
一、“明股实债”,理论界也称为阶段性股权让渡,这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一个实践中产生的概念。它是指资金以股权投资模式(增资或转让)进入目标公司,但附带回购条款,约定一定期限后,目标公司关联方或股东回购上述股权。这种融资手段与单纯的股权投资或债权投资的主要区别在于投资方形式上通过股权的形式投资,但通过交易结构的设计使得投资主要依靠债权回款。本质上具有刚性兑付的保本特征,系保本保收益的一种具体表现。
股票市场、信托计划、场外股权投资等都有不少的假股真债的案例发生。明股实债在房地产领域实践中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但由于它既不是典型的股权融资也不是典型的债权融资,其法律性质和效力存在争议。
二、“明股实债”都是抽屉协议、对外保密的
三、“明股实债”对融资的债务方有的引力1、增加自有资本,降低资产负债率,有利于贷款;2、不影响决策权和原股东利益;3、融资成本固定,便于安排偿债资金。
3、房产企业“明股实债”融资方式介绍及计量模式
内容来自用户:jixu奋斗
房产企业“明股实债”融资方式介绍及计量模式作为资金密集型的房地产行业,在融资环境趋紧的背景下,能有效降低财务杠杆、优化合并报表的“明股实债”融资成为房企重要的融资手段之一。“明股实债”融资主要是指以股权形式投资,以获得固定收益及远期本金有效退出为实现要件,交易结构的SPV主要包含资管计划、信托计划和私募股权基金。“明股实债”会计计量模式方面,会计准则要求根据合同条款经济实质来判断,但在实际操作中,房企会采用附属或隐性合同等手段来避免其在合并报表层面被确认为负债,以少数股东权益的形式体现,在分析房企真实的债务情况时要根据条款实质来调整“明股实债”的账面列报属性,关键判断依据为投资收益的约定和主体退出方式;“明股实债”的表内、表外融资取决于对项目公司是否并表的判断,在分析时应根据具体条款对房企的合并范围做出调整,关键判断因素为投资主体在项目公司中享有的权利。
由于“明股实债”具有一定的隐性,从报表和经营数据定量和定性判断“明股实债”的难度较大,但仍能提供突破口对于未并表的项目公司,判断难度较大;并表且确认为少数股东权益的,则需关注是否存在少数股东权益频繁大规模变动情况并且可关注披露的少数股东权益主体性质及与其资金往来情况;其他应收、应付科目规模较大且构成主要为关联方或投资方,则存在房地产行业是资金密集型行业,房企土地购置、建设开发过程中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随着房地
4、什么是明股实债?
1、“明股实债”一词既非法律名词,也不是专门的融资工具名称,主要表达了融资模式内在的契约与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逻辑,所借以实现的具体融资工具形式并不唯一。名义上是入股,实际上是借债。估计是这公司基本面不是太好了,为了渡过困局,向他人提出入股的诉求,“明股实债”可能是提示入股的风险。
2、典型的明股实债类融资工具交易结构通常由委托代理(认购)、投资入股、退出增信三个环节构成。
3、明股实债类融资工具并非监管政策所直接规定的品种或类别, 而是一系列资管产品投资协议形成的组合。相关监管文件为该类产品的界定和风险识别提供了参考,对于金融机构投资方而言,涉及风险资本计量问题,对于融资方则涉及金融负债工具或权益工具的确认。
4、明股实债类融资工具由一系列契约缔结合作多方的权利义务,其中资金方的权益保护很大程度上融合在合约条款中。市场没有不承担风险的回报,作为资产配置机构,应强化对此类融资工具的风险认知,为进一步的风险评估和定价博弈奠定基础。
5、回购是明股实债类融资工具交易结构的核心,回购的标的是明股实债类融资工具中投资者持有的股权(或股权收益权)。如果底层项目在明股实债存续期之内经营失败乃至破产清算,将导致回购标的不复存在,使回购方远期回购期限届至时回购不能。 故资金方须在决策环节审慎评估底层项目的可持续性,并约定不利情景下的替代方案。
5、明股实债为什么这么火
明股实债明意上是入股,实际上是借债。
明股实债是一种优先股,或者约定了回购条款的股权,就相当于债券。
类债券的股票,即约定收益率和回购条件的融资,资本是将其作为固定收益看待的,受到追捧。
,明股实债,是稳赚不赔的买卖,这样有很多人趋之若鹜了。
希望能帮到你。
6、银行名股实债是什么意思
您好!明股实债是一种创新型的投资方式,按照字面意思理解即为“表面是股权投资,实质上是债权投资。”其与传统的纯粹股权投资或债券投资的区别在于这种投资方式虽然形式上是以股权的方式投资于被投资企业,但本质上却具有刚性兑付的保本约定。明股实债的投资方式已被私募基金或信托公司广泛运用于房地产投资领域。
希望能帮到你,望采纳!
7、明股实债是怎么一回事?具体怎么一明股,怎么一实债?
按照字面意思理解即为“表面是股权投资,实质上是债权投资。”这种投资方式虽然形式上是以股权的方式投资于被投资企业,但本质上却具有刚性兑付的保本约定。明股实债不占用公司的授信额度,一般情况下也不会影响公司的银行借款等经营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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