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股东同时主张优先购买权
1、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能否部分行使
股东能否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 解答:实践中,股东出于种种考虑,往往仅主张对拟转让股权的一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如进行部分购买就可以达到对公司的控制情形。对此应如何处理,《公司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的做法也不甚统一。肯定观点认为法律并没有禁止股东部分人合性,维护公司老股东的利益,老股东应有权根据自己的需要和实际情况行使优先购买权即应视为允许。优先购买权的目的是为了保持公司的决定是部分购买还是全部购买。尤其当老股东资金不足时,强令全部购买只能使优先购买权落空。否定观点则认为,从法律对优先购买权行使的交易“同等条件”要求看,已经否认了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同等条件”是包括价格、标的在内的多个条件的集合,丽非局限于交易价格。如果允许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转让方所追求的利益便无法实现。上述两种观点反映了不同的价值取向。肯定观点着眼于老股东的利益,否定观点则更加关注转让股东的利益。而如何实现两种利益的平衡则不失为最佳处理方案。我们认为,实践中应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如果股东仅仅主张部分优先购买权,而受让股东对剩余部分愿意继续受让的,可以认可部分优先购买的效力;如果因为股东主张部分优先购买权导致受让股东完全放弃购买计划的,此时则不应允许行使部分优先购买权,股东必须全部购买,否则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征求意见稿2)第25条的规定可资参考。该条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主张优先购买部分股权,导致非股东因份额减少而放弃购买,拟转让股权的股东请求主张优先购买权的股东受让全部拟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具体是什么
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具体是什么?
股权转让中的优先购买权,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之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公司中的其他股东具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根据《公司法》第72条第3款的规定,对于经股东同意向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在两个以上股
股权转让中的优先购买权,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之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公司中的其他股东具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根据《公司法》第72条第3款的规定,对于经股东同意向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在两个以上股东都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这足法律关于公司内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时的程序性和公平性规定,以避免公司内股东之间行使优先购买权时发牛冲突。同时,这一规范也是解决此类纠纷的准则。
规定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目的就是保证老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这是因为:
(1)有限责任公司兼具资合与人合的性质。其人合性要求公司股东之问具有很强的合作性。当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为维系公司的人合性,赋予老股东优先购买权,以便其选择是否接受新股东的进入。
(2)保护老股东在公司的既得利益的需要。公司是老股东经营发展起来的,当股东发生变化时,应当优先考虑对老股东既得利益的维护,同时也是为了维护公司的稳定发展。
延伸阅读:
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几种情形
股东优先购买权有没有行使期限
股东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实质要件
3、如何理解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
股东优先购买权是股东享有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其他股东拟转让股权的权利。该优先购买权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特有的一种法定权利。
何谓“同等条件”,“同等条件”是否只是指股权转让价格呢?反观立法者的本意,设定“同等条件”的用意在于保证出让股东在股权转让中能够达到利益最大化,那么,“同等条件”自然是站在股权出让方的角度来衡量的,自然不只包括价格因素,至少还应当包括受让股权数量、支付方式、价款构成、交易时间等等一系列的综合因素。
4、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是怎么回事
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意为如果一股东欲转让股权,其余股东优先购买。
再来看你的题,丙不同意购买,意味着放弃了优先购买权。而后来丙愿意购买时,协议已经签订,所以协议有效。
5、股权转让的优先购买权是怎样规定的?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6、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时,优先购买权如何行使
问问各股东,买不买。
7、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能否部分行使
股东能否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 解答:实践中,股东出于种种考虑,往往仅主张对拟转让股权的一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如进行部分购买就可以达到对公司的控制情形。对此应如何处理,《公司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的做法也不甚统一。肯定观点认为法律并没有禁止股东部分人合性,维护公司老股东的利益,老股东应有权根据自己的需要和实际情况行使优先购买权即应视为允许。优先购买权的目的是为了保持公司的决定是部分购买还是全部购买。尤其当老股东资金不足时,强令全部购买只能使优先购买权落空。否定观点则认为,从法律对优先购买权行使的交易“同等条件”要求看,已经否认了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同等条件”是包括价格、标的在内的多个条件的集合,丽非局限于交易价格。如果允许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转让方所追求的利益便无法实现。上述两种观点反映了不同的价值取向。肯定观点着眼于老股东的利益,否定观点则更加关注转让股东的利益。而如何实现两种利益的平衡则不失为最佳处理方案。我们认为,实践中应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如果股东仅仅主张部分优先购买权,而受让股东对剩余部分愿意继续受让的,可以认可部分优先购买的效力;如果因为股东主张部分优先购买权导致受让股东完全放弃购买计划的,此时则不应允许行使部分优先购买权,股东必须全部购买,否则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征求意见稿2)第25条的规定可资参考。该条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主张优先购买部分股权,导致非股东因份额减少而放弃购买,拟转让股权的股东请求主张优先购买权的股东受让全部拟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