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是指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

股票分析 2023-01-17 16:41www.16816898.cn股票分析报告
  • 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的试行规定
  • C18063S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证券从业人员远程培训答案90分
  • 证券经纪业务中合规风险和管理风险怎么区别
  • 本人有2011年6月11日上午证券考试中证券投资基金的回忆部分试题,求证券交易的试题交换
  • 证券投资基金的运作有哪些?
  • 证券投资基金是如何运作的?
  • 私募基金合规风控内容及管理办法
  • 1、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的试行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定实施合规管理。
    本规定所称合规管理,是指证券公司制定和执行合规管理制度,建立合规管理机制,培育合规文化,防范合规风险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合规,是指证券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公认并普遍遵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准则”)。
    本规定所称合规风险,是指因证券公司或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或执业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准则而使证券公司受到法律制裁、被采取监管措施、遭受财产损失或声誉损失的风险。
    第三条 证券公司的合规管理应当覆盖公司所有业务、各个部门和分支机构、全体工作人员,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第四条 证券公司应当树立合规经营、全员合规、合规从高层做起的理念,倡导和推进合规文化建设,培育全体工作人员的合规意识。
    第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制定合规管理的基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合规管理的基本制度应当包括合规管理的目标、基本原则、机构设置及其职责,以及违规事项的报告、处理和责任追究办法等内容。
    第六条 证券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与合规管理有关的职责,对公司合规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任。
    证券公司各部门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加强对本部门和分支机构工作人员执业行为合规性的监督管理,对本部门和分支机构合规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任。
    证券公司的全体工作人员都应当熟知与其执业行为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准则,主动识别、控制其执业行为的合规风险,并对其执业行为的合规性承担责任。
    第七条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需要,组织内部有关机构和部门或者委托外部专业机构对公司合规管理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及时解决合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的全面评估,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第八条 证券公司设合规总监。合规总监是公司的合规负责人,对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的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和检查。合规总监不得兼任与合规管理职责相冲突的职务,不得分管与合规管理职责相冲突的部门。
    证券公司的章程应当对合规总监的地位、职责、任免条件和程序等作出规定。
    第九条 合规总监应当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一)取得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二)熟悉证券业务,通晓证券法律、法规和准则,具有胜任合规管理工作需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三)从事证券工作5年以上,并且通过有关专业考试或具有8年以上法律工作经历;或在证券监管机构的专业监管岗位任职8年以上。
    前款第(三)项所称专业考试,是指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证券公司合规管理人员胜任能力考试、国家司法考试或律师资格考试。
    第十条 证券公司聘任合规总监,应当向公司住所地证监局报送拟任人简历及有关证明材料。经公司住所地证监局认可后,合规总监方可任职。
    证券公司解聘合规总监,应当有正当理由,并自解聘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解聘的事实和理由书面报告公司住所地证监局。
    第十一条 合规总监不能履行职责或缺位时,证券公司应当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代行其职责,并自指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证监局作出书面报告。
    代行合规总监职责的人员不得分管与合规管理职责相冲突的部门,代行职责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合规总监缺位的,公司应当在6个月内聘请符合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人员担任合规总监。
    第十二条 合规总监应当对公司内部管理制度、重大决策、新产品和新业务方案等进行合规审查,并出具书面的合规审查意见。
    证券监管机构要求对公司报送的申请材料或报告进行合规审查的,合规总监应当审查,并在该申请材料或报告上签署明确意见。
    第十三条 合规总监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的合规性进行监督,并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和公司规定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
    合规总监应当组织实施公司反洗钱和信息隔离墙制度,按照公司规定为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分支机构提供合规咨询、组织合规培训,处理涉及公司和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第十四条 合规总监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合规风险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机构报告,向公司住所地证监局报告;有关行为违反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的,还应当向有关自律组织报告。
    对违法违规行为和合规风险隐患,合规总监应当及时向公司有关机构或部门提出制止和处理意见,并督促整改。公司应当将整改结果报告住所地证监局;必要时,抄报有关自律组织。
    第十五条 法律、法规和准则发生变动,合规总监应当及时建议公司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并督导公司有关部门,评估其对公司合规管理的影响,修改、完善有关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
    第十六条 合规总监应当保持与证券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的联系沟通,主动配合证券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的工作。
    合规总监应当及时处理证券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要求调查的事项,配合证券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对公司的检查和调查,跟踪和评估监管意见和监管要求的落实情况。
    合规总监认为法律、法规和准则的规定不明确,难以对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的合规性作出判断的,可以向证券监管机构或者自律组织咨询。接受咨询的证券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应当及时作出答复。
    第十七条 合规总监应当将出具的合规审查意见、提供的合规咨询意见、签署的公司文件、合规检查工作底稿等与履行职责有关的文件、资料存档备查,并对履行职责的情况作出记录。
    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保障合规总监的独立性,保障合规总监能够充分行使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知情权和调查权。
    合规总监有权参加或列席与其履行职责有关的会议,调阅有关文件、资料,要求公司有关人员对有关事项作出说明。
    证券公司的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规定的职责和程序,直接向合规总监下达指令或者干涉其工作;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分支机构应当支持和配合合规总监的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阻挠合规总监履行职责。
    第十九条 证券公司应当为合规总监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技术支持。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本公司的经营范围、业务规模、组织结构等情况,设立合规部门或指定有关部门(以下统称“合规部门”)协助合规总监工作,并为合规部门配备足够的、具备与履行合规管理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合规管理人员。
    合规总监认为必要时,可以公司名义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或人员协助其工作。
    第二十条 合规部门对合规总监负责,按照公司规定和合规总监的安排履行合规管理职责。合规部门承担的其他职责不得与合规管理职责相冲突。
    证券公司应当明确合规部门与其他内部控制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建立各内部控制部门协调互动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违规举报制度,保障每一位工作人员都能够正常行使举报违法违规行为的权利。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合规风险隐患时,应当主动、及时地向合规总监报告。
    第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应当将合规管理的有效性和执业行为的合规性,纳入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分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范围。
    证券公司应当对合规总监和合规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决定其薪酬待遇。合规总监和合规管理人员工作称职的,其薪酬待遇应当不低于公司同级别管理人员的平均水平。
    第二十三条 证券公司应当于每年8月31日前向住所地证监局报送中期合规报告;每年4月30日前报送上一年的年度合规报告。合规报告应当由公司董事会通过,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合规管理的基本情况;
    (二)合规总监履行职责情况;
    (三)公司违法违规行为、合规风险的发现及整改情况;
    (四)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的评估及整改情况;
    (五)证券监管机构要求或公司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内容。
    证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前款规定的合规报告签署确认意见,保证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对报告内容持有异议的,应当注明自己的意见和理由。
    第二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合规管理的有效性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对证券公司实施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证券公司通过有效的合规管理,主动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积极妥善处理,落实责任追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流程并及时向住所地证监局报告的,依法免于追究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
    对于证券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合规总监已经按照规定履行制止和报告职责的,免除责任。
    第二十六条 证券公司未能有效实施合规管理,内部控制不完善或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对该公司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采取监管措施或者追究法律责任。
    合规总监支持、纵容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无合理理由未能按照规定履行制止、报告职责的,依法对其采取监管措施或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2、C18063S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证券从业人员远程培训答案90分

    内容来自用户:fvaitfquve

    C18063S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90
    单选题(共3题,每题10分)
    1 . 以下( )不属于证券基金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应承担的合规管理职责。B
    A.落实合规管理目标,对合规运营承担责任
    B.对发生重大合规风险负有主要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C.建立健全合规管理组织架构,遵守合规管理程序,配备充足、适当的合规管理人员,并为其履行职责提供充分的人力、物力、财力、技术支持和保障
    D.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告、整改,落实责任追究
    我的答案D2 . 合规负责人任期届满前,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解聘的,应当有正当理由,并在有关董事会会议召开( )个工作日前将解聘理由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A.3
    B.15
    C.5
    D.10
    我的答案 D
    3 .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对兼职合规管理人员进行考核时,合规负责人所占权重应当超过( )。
    A.20%
    B.30%
    C.50%
    D.80%
    我的答案 C
    多选题(共3题,每题 10分)
    1 .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的修订主要遵循了以下( )原则。
    A.统一两类机构的合规管理要求
    B.坚持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
    C.明确普遍适用的合规基本原则
    D.提高规定的可操作性

    3、证券经纪业务中合规风险和管理风险怎么区别

    对于没有全额还款,根据银行的不同,有两种计息方式
    一种是未还部份从刷卡日起按日息万分之五计息至还款日,已按时还款部分仍然享受免息;
    二是无论你还了多少,只要没有全额还完,则从刷卡日起全额按日息万分之五计息。
    工行原来就是第二种方式,就出现了少还几毛钱,付息七、八百元的情况。现工行已改为第一种计息方式,且少还几角或几元视同都已全额还了!交行、招行是第二种方式,但对几元钱是否如工行被忽略你得自己问问客服或看帐单就知道了!若以20元滞纳金来说不会是1。1元产生的,就因为这1。1元没有交够,刷卡没有免息计息了!
    一元多,欠半年一年都永远不会和什么不良信用记录扯上关系的!再说了你这卡又不是不用,用了那次存进就可以了。
    但愿你这懒得去,银行别给你越弄大了哦!你那是20元滞纳金长期不理是可能弄大的,每月都要滚起增加嘛!

    4、本人有2011年6月11日上午证券考试中证券投资基金的回忆部分试题,求证券交易的试题交换

    呵呵 好像是没有交错考的吧,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所有的试题来自一个试题库,每次考试都是随机抽的。

    5、证券投资基金的运作有哪些?

    基金的运作包括基金的市场营销、基金的募集、基金的投资管理、基金资产的托管、基金份额的登记、基金的估值与会计核算、基金的信息披露以及其他基金运作活动在内的所有相关环节。基金的运作活动从基金管理人的角度看,可以分为基金的市场营销、基金的投资管理与基金的后台管理三大部分。

    6、证券投资基金是如何运作的?

    基金的发行 证券投资基金应由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基金公司发行。每只基金的发行均需由基金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设立基金的文件,其内容应包括拟申请设立基金名称、设立基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基金类型、基金规模、存续时间,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基金的交易或申购和赎回安排、拟委托的托管人,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等。中国证监会收到文件后对基金公司资格、、基金托管人资格以及基金契约、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以及上报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假如符合有关标准,则正式下文批准基金公司公开发行基金。
    基金的募集 基金公司在接到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的文件后,应发布募集公告。募集期限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不得超过3个月,并需要符合下列条件 (1)募集期限内,净销售额超过2亿元。 (2)募集期限内,最低认购户数达到200人。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募集费用,将已募集的资金并加计银行活期存款利息,自募集期满之日起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自投资者在募集期内认购之日至成立之间,认购资金按照同业拆解利率或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并相应增加认购份额。募集期是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成立日的时间段。
    基金的成立 基金募集期内达到发行要求标准后,有关募集资金的数额,需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证明。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后,由证监会下达批准成立的文件,基金正式成立。在这之前,募集资金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能动用。基金正式成立后,基金管理公司才能正式承担基金资产管理的责任,使用募集资金,开始建仓,进行投资运作。在建仓期内不能申购与赎回,称为“封闭期”,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封闭期结束,基金公司应发表公告,投资者可以开始进行申购与赎回。封闭期内一般每周五公布一次净值。
    基金托管人 为了充分保障基金投资者的权益,防止基金资产被挪作他用,基金都要由某一托管机构,即基金托管人来对基金管理机构的投资操作进行监督和保管基金资产。托管人是依据基金运行中“管理与保管分开”的原则对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和保管基金资产的机构,是基金持有人权益的代表,通常由有实力的商业银行担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签订托管协议,在托管协议规定的范围内履行自己的职责并收取一定的报酬。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的运行过程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各方间关系
    (1)持有人与管理人之间 基金持有人是基金的实际所有者,而基金管理人则是凭借专门的知识与经验,运用所管理基金的资产,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章程或基金契约的规定,按照科学的投资组合原理进行投资决策,谋求所管理基金资产的不断增值,并为基金持有人获取尽可能多收益的机构。所以,基金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的关系实质上是所有人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
    (2)管理人与托管人之间 管理人与托管人之间是经营与监管的关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行政上、财务上相互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对方兼任何职务。基金管理人由投资专家组成,负责基金资产的经营;托管人由主管机关认可的金融机构担任,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依据基金管理机构的指令处置基金资产并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运作是否合法合规。对基金管理人而言,处理有关证券、现金收付的具体事务交由基金托管人办理,自己就可以专心从事资产的运用和投资决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对基金持有人负责。
    (3)持有人与托管人之间 持有人与托管人是委托与受托的关系,持有人把基金资产委托给基金托管人管理,以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基金托管人必须对基金持有人负责,监管基金管理人的行为,使其经营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为基金持有人勤勉尽职,保证资产安全,提高资产的报酬。

    7、私募基金合规风控内容及管理办法

    内容来自用户:乐山书院

    此私募基金合规风控要点,总共包括了八大方面的内容,包括了登记备案及信息报送合规性、内部管理及运营规范性、募集行为合规性、适当性管理有效性、投资运作合规性、落实《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有关情况、信息披露完整性、风控有效性等方面。可以作为私募基管理人进行自查时的一个参考依据。
    一、登记备案及信息报送合规性
    (一)管理人登记向基金业协会登记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并按照《私募办法》规定更新登记信息。
    (二)基金备案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 个工作日进行备案,完成备案后方可进行投资运作,备案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并按照《私募办法》规定更新备案信息。
    (三)信息报送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及时向基金业协会报告;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 个月内,应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
    二、内部管理及运营规范性 
    (一)制度完备性及执行有效性应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制定防火墙制度与业务隔离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授权制度;风险管理框架及制度、运营风险控制制度;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合格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募集机构遴选制度(如涉及委托募集);信息披露制度;私募基金财产与私募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之间、不同私募基金财产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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