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义股东认定法条(名义股东)

股票分析 2023-01-26 10:29www.16816898.cn股票分析报告
  • 公司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责任如何承担
  • 公司法中股东资格认定有什么相关法律规定
  • 求问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股东法律纠纷法律如何规定?
  • 名义股东不享有权利在公司法那规定的
  • 具备哪些条件 才是真股东
  • 公司法中关于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的详细解释。
  • 如何运用证据认定股东资格
  • 1、公司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责任如何承担

    名义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经与名义出资人协商达成一致,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名义出资人仅以相应份额权益股东的身份出现。
    1.股东的风险。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第三条【法人财产权及股东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四条【股东权利】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2.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的关系。一般而言,实际出资人会同名义股东事先签订书面协议,就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约定,主要应涵盖股东权益、责任分担等事宜,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产生相应效力,但该效力仅针对签约双方不对外(第三人)产生法律约束效力。
    3.名义股东、实际股东同公司其他股东方的关系。如果公司成立有效,遵循实质主义规则,确认实际股东享有股东权益并履行股东义务,但如果隐名出资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则
    认定行为无效,则当事人间法律关系依照无效合同条款执行。
    4.名义股东同第三人的关系。无论公司是否成立有效,依照形式主义规则,名义股东对公司外第三人承担责任。

    2、公司法中股东资格认定有什么相关法律规定

    通常就是正常的自然人和法人而已,不会有额外的认定,以其出资为限

    3、求问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股东法律纠纷法律如何规定?

    答商事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公司相关文件中记名的人(名义股东)与真正投资人(实际出资人)相分离的情形并不鲜见,双方有时就股权投资收益的归属发生争议。我们认为,如果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约定由名义股东出面行使股权,但由实际出资人享受投资权益时,这属于双方间的自由约定,根据缔约自由的精神,如无其他违法情形,该约定应有效,实际出资人可依照合同约定向名义股东主张相关权益。故我们在解释(三)作了此种规定。另一方面,我们认为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名册中的记名,是名义股东(即记名人)用来向公司主张权利或向公司提出抗辩的身份依据,而不是名义股东对抗实际出资人的依据,所以名义股东不能据其抗辩实际出资人。同样,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虽然规定未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但我们认为在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就股东资格发生争议时,名义股东并不属于此处的“第三人”,所以名义股东不得以该登记否认实际出资人的合同权利。 在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间,实际出资人的投资权益应当依双方合同确定并依法保护。但如果实际出资人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等,此时实际出资人的要求就已经突破了前述双方合同的范围,实际出资人将从公司外部进入公司内部、成为公司的成员。此种情况下,参照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我们规定此时应当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编辑公司律师

    4、名义股东不享有权利在公司法那规定的

    名义股东 的规定比较详细的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http://baike.baidu./vie/5456799.htm

    5、具备哪些条件 才是真股东

    股东资格是股东行使权利、承担义务的基础。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资格的认定标准实质标准与形式标准两个。实质标准是指股东实际上出资或者认缴出资,形式标准是指股东记录在股东名册上并经过了登记。满足了这两个条件即取得了股东资格。具体来说
    1、股东资格认定的实质标准
    股东的资格确认是向公司出资或认购股份,或者继受取得股份或股权,也就是说股东与公司有实际上的投资关系。如果当事人之间就股权归属问题发生了争议,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23条的规定一方要确认其享有公司股权的,应当向法院证明具有下列事实之一第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第二、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需要注意的是,在股东向公司出资或者认购股份后,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的情况下,那么股东会可以限制其股东权利或者取消其股东资格。
    2、股东资格认定的形式标准
    股东资格认定的第二个条件是,股东的姓名或名称被登记在公司的股东名册。根据《公司法》第32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名册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第一、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第二、 股东的出资额;
    第三、 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6、公司法中关于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的详细解释。

    名义股东和实际股东,其实就是隐名股东和实名股东。
    名义股东,是在公司工商登记的章程等文件中登记作为股东身份的人。
    而实际股东,是在公司工商登记的章程等文件中未作为股东,但由名义股东登记持有其股权,实际在公司中享受股权权利的人,在公司法和司法解释中是隐名股东。

    7、如何运用证据认定股东资格

    公司是市场经济体制下最为活跃的主体。司法实践中,与公司有关的大量纠纷最终都可归结到股东资格的确认这一基础性权利之上。对认定股东资格的各种证据及其效力,众说纷纭。笔者认为,由于公司法在对外利益上贯彻的是“重程序、重交易效率和安全”的司法理念,而在对内利益上贯彻的是“重实质公平、诚实信用”的司法理念,所以,针对不同的争议诉求,各种形式的证据在一定范围内均能发挥不同程度的证明力,应视具体情况,灵活运用。
    一、工商登记
    依据公司法,公司自注册登记时成立,但目前立法未对工商登记的法律效力进行规定。一般认为,工商登记作为行政管理手段,具有向善意第三人公示股东资格的证权功能,而无创设股东资格的民事效力,即便登记有瑕疵,第三人仍有理由信赖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并要求登记股东按登记内容对外承担责任。但由于工商登记不具有民事设权功能,故不应仅以未进行变更登记为由,直接否认股东实质资格。
    二、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发起人或股东真实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是公司“自治宪章”,不仅对内具有最高效力,而且一经登记形成公示,对外也有极高效力。按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必须在章程上记载股东的姓名和名称,此为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如缺失则直接否定章程效力,,在发生股权转让改变股东时,亦须变更公司章程。故以签署章程作为股东资格确认的法定标准,不仅合理且便于操作。
    三、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的目的在于调整公司和股东之间的内部关系,并不调整公司和外部第三人的关系。,股东名册是一种“表面化”的证据,不能等同于股东实质性的股权所有权。故记载于其上的股东一般情形下可确认其股东资格,但确有相反证据予以否定的情形除外。
    四、股东出资
    实际出资是股东对公司最重要的义务,是确认股权的创设性要件。否实际出资并不是确认股东资格的决定性条件。因为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股东不按规定缴纳认缴的出资时,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在出资评估不实、虚假出资等“掺水出资”情形时,股东应当对公司承担差额补缴责任,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故不出资或瑕疵出资的股东承担的是违约责任或行政处罚,不能直接否定股东资格。但最终不能补缴出资的,可以采取除名等救济措施,消灭股东资格。
    综上,笔者认为,当股权争议发生在公司内部时,应优先根据实质证据如股东出资或实际享有股东权利等认定。如争议涉及公司外部关系时,则应优先根据形式证据如工商登记、公司章程或股东名册认定,以维护交易效率和安全。(文/本站编辑)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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