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本清源 从严监管拟上市企业“突击”分红

股票分析 2024-12-29 11:00www.16816898.cn股票分析报告

近年来,拟上市企业在IPO前夕频繁进行大额“突击”分红,引发了市场的高度关注和质疑。这种行为被描绘为异常现象,也引起了监管部门的警觉。新“国九条”对此现象做出了相应规定,将其纳入发行上市负面清单。沪深交易所也开始制定更为细致的标准。对于拟上市企业分红的真正规范和监管来说,现有的措施可能仍显宽松。这种分红行为涉及到拟上市企业的真实动机和透明度问题,可能影响到企业的持续经营和新股东的权益。监管部门应当进一步严格规定拟上市企业的分红行为,以实现正本清源的目的,确保上市公司的质量。对于拟上市企业的分红行为,应该强调“三要”原则:合法、合适和正当。合法意味着分红必须符合公司法中关于利润分配的规定;合适指的是分红不能超出企业的分红能力;正当则要求分红要兼顾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具体来说,合法方面,企业需遵循公司法规定的利润分配程序,确保留存收益和法定公积金的充足。合适方面,企业需考虑自身规模、业务增长等因素,合理安排分红比例。正当方面,拟上市企业需兼顾新老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确保分红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在制定更为精细的拟上市企业分红的监管规定时,需要充分考虑盈余公积的提取、安全性资金的提留以及通货膨胀等因素。对于不同类型的企业和不同的经营环境,也需要制定差异化的监管标准。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从源头上提升上市公司质量的目的,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强化监管,规范拟上市企业的分红行为

为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们需要在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对拟上市企业的分红行为进行严格的监管。为此,结合拟上市企业分红的“三要”理论以及沪深交易所各板块的定位与上市审核规则,我们对拟上市企业的分红行为提出以下建议。

报告期最近一年内,拟上市企业不得实施现金分红。IPO申报时,企业若已有明确的大额资本性支出,留存的所有利润也无法满足募投项目的资金需求。在这一关键时期,企业应将重心放在资本运作和长远发展上,不应进行分红。

若在报告期内的任何年度存在分红,那么募集的资金不得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贷款。企业用于分红的现金,应该是在满足正常经营周转、贷款偿还等资金需求后的剩余现金。若报告期存在分红,那么不应出现流动资金短缺和贷款无力偿还的情况。这样一来,可以确保募集资金的专款专用,维护市场的公平与透明。

对于申请不同板块上市的企业,其报告期前两年的累计分红金额应有所区别。申请主板上市的企业,其累计分红金额应低于同期净利润的80%,突出其“大盘蓝筹”特色,重点支持行业龙头企业;而申请科创板或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其累计分红金额则应低于同期净利润的50%,以体现其成长性和创新性。

对于那些因报告期分红行为不符合要求而被终止IPO的企业,应实施严格的惩罚措施。自终止之日起,这些企业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IPO。若想在三年后重新申请IPO,必须规范经营,以此警示其他企业,维护市场秩序。

本文作者胡建平为西华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管理学博士,干胜道为四川大学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本报专栏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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