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鲁恒升2025首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洞察报告概览

股票分析 2025-01-11 16:46www.16816898.cn股票分析报告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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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枫律股字(2025)A0015号

致: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就本次会议的若干事宜,特出具此法律意见书。

一、会议的召集与召开

(一)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经贵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24年第4次临时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法定时间内,通过法定的公告途径,即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各大主流媒体公开发布了会议通知,确保了股东对会议的知情权。

(二)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确保了股东参与决策的便利性。现场会议如期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并由贵公司董事长主持。网络投票则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内容一致。

二、会议召集人与出席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其资格符合相关法规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除了贵公司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外,还包括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所有出席人员的资格,均经过本所律师的严格查验,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及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公正、透明。现场和网络的投票结果均经过严格的统计和认证。现场股东的投票结果以股票账户证明文件为准,网络投票的结果则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认为,会议的表决程序及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法律意见

综合上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合法,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及结果合法、有效。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公正。

特此声明,本所律师及贵公司对本次会议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共同责任。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同公告,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盖章)

本次会议依照一系列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针对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的全部议案进行了详尽的审议。对于《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会议的表决结果呈现如下:

有1,016,017,078股股东对此表示赞同,这占据了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绝大多数,充分展现了股东们对此议案的认可。也有839,992股股东表示反对,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825%,显示出一定程度的异议。有211,730股选择了弃权,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210%。

在另一项相关议案中,得到了1,016,077,808股的同意,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较大比例。相对应的,有724,192股表示反对,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712%,弃权票数为266,8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263%。

本次会议的计票、监票工作由本所律师、现场推选的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无误后,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最终确定表决结果并向全体参会人员公布。值得一提的是,贵公司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的计票并公开披露了结果。

经过严格的查验,上述议案均获得了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的通过,充分体现了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总结以上所述,本所律师一致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完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且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正式签署,共一式贰份,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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