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城环境年度盛事:首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报告出炉
关于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如下:
一、背景与目的
本次股东大会由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召集,旨在讨论并决策公司的重要事务。我们受公司委托,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发表法律意见。
二、会议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知已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通知一致。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确保了股东的广泛参与。
三、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其资格符合相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均具备合法资格。特别是股东的身份已经通过身份验证机构验证,确保了投票的合法性。
五、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与会议通知所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且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或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六、表决程序与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涉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议案采取了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方式,确保了表决程序的公正性。我们审查了投票过程的相关文件,未发现任何不当行为。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人员资格、审议的议案、表决程序与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
律师:杨爱林、雷萌
日期:XXXX年XX月XX日经过本次会议的统计表决,结果如下:
关于累积投票的议案,特别是《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的表决情况十分明朗。其中,关于熊萍萍女士辞去洪城环境监事职务的议案得到了高达98.4270%的得票率,充分体现了股东们对此议案的广泛认同和支持。
接下来,针对重大事项的表决,尤其是涉及中小投资者的部分,关于熊萍萍女士辞去洪城环境第八届监事会监事职务并增补李希文先生为监事的议案,同样受到了广大股东的关注与积极响应。具体的投票结果比例为,同意的票数占据绝大多数,反对和弃权的票数相对较少,显示出股东们对新任监事人选的高度认可。
经过本所律师的仔细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完全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均符合相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被认定为合法有效。
本次会议是一次成功且高效的股东大会,股东们的意见得到了充分的表达和尊重。无论是对于公司未来的发展方向,还是对于监事人选的选择,股东们都表现出了高度的关注和积极的参与。本所律师对本次会议的各项决议表示衷心的祝贺,并期待公司未来能够在新的监事团队的领导下,继续稳健发展,创造更多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