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证券转债首次会议法律分析报告(2025)
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转债”2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
致: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结合《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等相关规定,本律师事务所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专业律师团队对贵公司召开的“华安转债”2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特此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与前期准备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符合法定程序。贵公司依法在债权登记日后的三日内以公告形式向全体债券持有人发出了《关于召开“华安转债”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并明确告知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等相关内容。我们对贵公司的相关准备工作进行了详尽的审查,认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于2025年1月9日下午15时在合肥市滨湖新区紫云路1018号华安证券18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的召开严格遵守了《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中的时间安排和地点选择,体现了贵公司对债券持有人的尊重和会议的严谨性。
三、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会议表决
对于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我们对其资格进行了仔细的审查。所有出席人员均持有贵公司发行的“华安转债”,具备参与本次会议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公正公开,所有的表决结果均来自于参会人员的真实意思表示。
四、会议决议的合法性
本次会议的决议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未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或损害债券持有人利益的决议事项。
五、结论性意见
基于上述事项,本律师事务所认为: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华安转债”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合法,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决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本律师事务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会议的决议一同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同意将其公告。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师:(签名)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注: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合法性进行证明,对于会议涉及的具体业务内容、决策的正确性等问题,本律师事务所不发表任何意见。法律意见书解读:关于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资格与决议合法性解析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成功召开得益于多方参与者的共同努力。从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精心组织,到现场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者们的积极参与,以及公司内部的全力配合,使得此次会议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里程碑。本文旨在从法律角度深度解读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资格、程序以及决议的合法性。
一、会议出席人员与召集人的资格解读
经过严格的验证,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出席人员与召集人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此次会议的参与者包括现场出席的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等,展现了广泛的参与性和代表性。
二、会议的表决程序与结果分析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严谨合法。会议审议的事项明确,现场投票和通讯投票的方式既保证了投票的便捷性又确保了投票的公正性。在《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规定的程序下,计票、监票过程透明公开,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未出现任何违规情况。特别是关于不要求公司提前清偿“华安转债”债务及提供担保的议案,得到了全体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同意。
三、法律意见与结论
经过严格的审查和分析,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会议出席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决议合法、有效。这一结论充分说明了本次会议的权威性和决议的权威性。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是一次合法、合规、高效的会议。会议的参与者代表了广泛的债券持有者群体,会议的决议充分反映了债券持有者的意愿和利益。从法律角度看,本次会议的各个方面均符合法律的规定,展现了我公司的高度法治意识和严谨的公司治理体系。我们对此表示高度赞赏,并对未来的合作充满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