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角防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北京观韬律师团队提供法律意见报告
北京观韬(西安)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安三角防务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见书
编号:观意字〔XXXX〕第XXX号
致:西安三角防务股份有限公司
应西安三角防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北京观韬(西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列席了公司XXXX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背景及目的
本次股东大会是公司本年度的重要会议,涉及公司的重要决策和未来发展方向。为确保会议的合法性、合规性,本所律师对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会议提案及通知、出席会议的主体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等进行了详尽的审查。本法律意见书旨在确认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为公众和股东提供透明的法律解读。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公司董事会提出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经过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在信息披露媒体及相关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目的、议程等关键信息,充分保障了股东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在会议的召开过程中,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确保了股东参与的方式多样化。现场会议在公司设定的地点顺利召开,并由公司董事长主持。网络投票平台运行稳定,为股东提供了便捷的投票方式。整个会议的召开过程秩序井然,体现了公司的规范化管理和股东的积极参与。
三、会议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经过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的议程和决策内容合法合规,体现了股东的利益和公司的长远发展。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合规,出席会议的主体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策内容合法合规,体现了公司的规范化管理和股东的积极参与。本法律意见书经公司授权公开披露,以供公众和股东参考。
特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北京观韬(西安)律师事务所
(盖章)
(日期)
注:本法律意见书中的相关内容基于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和事实的审查和理解,仅供参考。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法律建议,请咨询本所律师。经过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均遵循了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则》的规定,完全符合公司现行《公司章程》的要求。
关于召集人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本次大会由公司董事会依法召集。依据《股东大会通知》,至股权登记日截止时,即2025年1月6日下午15:00,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出席与表决。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体现了会议的公开、公平、公正。
在现场与网络的双重参与下,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数达到了较高的水平。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表暂无,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有278人,他们代表的公司股份数量也相当可观。除了这些股东外,公司的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也出席了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也列席了会议。
在表决程序方面,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保持一致,没有收到任何临时议案或新的提案。会议采取了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对于涉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事项,特别对现场及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在表决结果方面,各项议案的表决情况均体现了股东的意愿。其中,大部分议案获得了高比例股东的同意,反对和弃权的声音相对较小。这也说明了股东对于公司的发展方向和管理层的工作给予了高度的认可和支持。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也反映了他们对于公司未来发展的期待与关注。虽然反对的声音存在,但整体而言,中小股东对于公司的信任与支持是坚定的。
本所律师经过核查后确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出席人员的资格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也完全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对公司的未来发展将产生积极的影响。希望公司能够继续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为股东创造更多的价值。在本次股东大会上,中小股东的总表决情况呈现多样化。对于不同的议案,股东们的态度各异,反映了公司治理的复杂性和股东间不同的利益诉求。
关于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1. 中小股东对部分议案表现出较高的支持度,同意的股数占总出席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百分比相当高,如议案1.6得到了中小股东的特别支持,其同意的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股份总数的比例超过了三分之二。这显示出在公司运营过程中,中小股东对公司某些决策的高度认同和支持。
2. 对于其他议案,反对的股数占比较高,反映出股东间存在的不同意见和利益冲突。这可能是因为这些议案涉及到公司的战略方向、利润分配等核心问题,引发了股东的关注和争议。
3. 在弃权方面,部分股东由于未参与投票等原因导致默认弃权,这也反映了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积极性和参与度有待提高。
关于总表决情况:
1. 大部分议案得到了出席股东大会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以上的支持,显示出公司决策的广泛认可度。
2. 部分议案的反对票占比较高,达到或超过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一甚至更高。这反映了公司内部不同股东间的利益分歧和决策差异。
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强调了决议的有效性。会议记录显示,会议的召开和决议的通过均符合法定程序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签名,确保了决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本次股东大会反映了公司治理的复杂性和股东间不同的利益诉求。不同议案的表决情况各异,显示出股东对公司决策的高度关注和积极参与。会议的决议合法有效,确保了公司决策的透明度和公正性。经过本律师团队的深入研究和仔细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流程及其结果均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行政法规、《规则》以及公司现行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从召集到召开,每一个环节都依法依规进行,体现出公司对法律规则的严格遵守和对股东权益的高度尊重。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无论是股东资格还是召集人资格,都经过严格的审核,合法且有效。每一位股东的权益在此都得到了充分的尊重和保障。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更是公正、公平、公开,完全符合法律要求。
在此,我要强调的是,本次股东大会的顺利进行,不仅体现了公司严谨的治理结构和高效的决策机制,更体现了公司对法律规则的尊重和对股东权益的保障。我们北京观韬(西安)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次大会的法律顾问,深感荣幸能为这样的公司提供法律服务。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经本所负责人贾建伟律师及经办律师朱瑜、谢思洁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此法律意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每一字每一句,都是我们对法律的尊重、对事实的负责、对公正的追求。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观韬(西安)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安三角防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北京观韬(西安)律师事务所,始终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专业、高效、全面的法律服务。本次我们为西安三角防务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法律意见服务,再次证明了我们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性和信誉度。我们期待未来能继续为更多客户提供优质服务。日期:(请填写具体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