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不能明股吗(明股实债为什么禁止)

股票配资 2023-01-25 19:28www.16816898.cn股票配资平台
  • 什么是私募明星股
  • 私募基金出现 明股实债的原因是什么
  •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可以炒股吗,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可以
  • 私募基金,"穿"还是“不穿”,其实不是个问题
  • 私募基金收益分成比例是什么样的
  • 私募基金收益怎么算
  • 什么是明股实债?
  • 1、什么是私募明星股

    私募就是私下募集。私下的意思如上:第一,不可以做广告。第二,只能向特定的对象募集。所谓特定的对象又有两个意思,一是指对方比较有钱具有一定的风险控制能力,二是指对方是特定行业或者特定类别的机构或者人。第三,私募的募集对象数量一般比较少,比如200人以下。
    公募就是公开募集。公开的意思有二:第一是可以做广告,向所有认识和不认识的人募集。第二是募集的对象数量比较多,比如一般定义为200人以上。
    它们的区别.公募基金是从基金公司或代理的银行,证券公司买.
    私募基金是很少部分人把钱给某个人去做.一来至少50W以上,二来风险太大.建议不要买.
    私募基金跟公募基金比较,最大的不同是,私募基金是不受基金法律保护的,只受到民法、合同法等一般的经济和民事法律保护。也就是说,证监会是不会来保护私募基金投资者的,出了问题你们自己解决,或者上法院,或者私了。
    现在人们买的基金公募基金....公募基金对老百姓更好些.
    她们的具体区别如下哦:
    第一、从法律上
    公募有较为健全的法律——《证券投资基金法》以及证监会的各项管理办法,而私募目前并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目前借助的是《合伙企业法》(为有限合伙制的私募做准备,目前该法尚未实施)、《信托法》(信托为私募提供了一个合法途径,这是我国私募基金的特有形式)《合同法》(这是契约型私募的主要法律依据)。
    最初在制订《证券投资基金法》时,没能把私募基金作为调整对象,这是个遗憾。对于私募基金,尽管其投资灵活,不宜过细监管,但是最基本的准入资格应该是有的,为了防止道德风险,基金公司设立时应有最低资金限制,应该提取风险准备金。此外,投资人的门槛也应限制,我国一向视稳定为大局,如果投资人不够理性,把大部分身家全投资在风险大的基金品种上,造成的不稳定可想而知。可以参考国外的立法以及目前资金信托的法律,设最低门槛,并限制投资占家庭资产的比例,有效教育投资者。
    第二、从监管上
    公募由证监会监管。证监会定期不定期考察基金公司,包括文件考察、现场考察,证监会考察的范围,包括基金公司、基金公司的高管人员、基金从设立、销售到投资等。而私募,目前并无监管,私募基金公司,对于证监会来说,只是作为普通的机构投资者,甚至是自然人投资者的监管,只要想逃避这个监管,就有办法。私募的灵活是最大的优势,但是,适当的监管必须的,任何灵活,如果造成了扰乱市场、操纵股价,那就是违法。
    公募基金在政府监管之外,还实行行业自律,证券业协会有会员管理的规章制度,并按需要提供培训,以提高管理和投资水平,增进法律理解。总之,公募有自己的组织,而私募则没有。
    公募要求强制信息披露,私募则是基金公司与投资人协议披露。披露内容、披露周期、披露事项都由协议约定,私募并没有强制披露义务。
    公募要求资金托管,必须将资金交与第三方(银行)托管,而私募除信托方式外,并无资金托管,这也导致私募风险较大。
    第三、从投资限制上
    公募有严格的投资限制,在投资品种、投资比例、投资与基金类型的匹配,以及一家基金公司旗下的所有基金投资一家上市证券的比例上,甚至为了防止利益输送,同一家基金公司旗下的基金,对同一证券,不得在当天一个买入,一个卖出。
    而私募基金,在投资品种上,不限于国内证券,还可能涉及期货、黄金、外汇以及国外的证券、期货等,比公募广泛的多,投资限制完全由协议约定。即使是在国内证券的操作上,亦无公募基金所要求的严格限制,也难以监管。比如,目前最为规范的信托方式,信托型私募基金,如果在多家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则可能一个计划卖出某股票而另外的计划买入该股票,如果资金量足够大的话,则导致操纵股价。而契约型私募基金,因为不是在基金公司账户名下,则投资占一个股票的比例,难以监管,也可能造成操纵股价。
    第四、从募集方式上
    公募私募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我国在《证券法》上规定了证券公开发行的概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如果把私募理解为投资人累计不超过200人或不向不特定对象募集,那么,资金信托的法律修改,则与此矛盾,以前是一个资金信托计划的投资人限制在200人之内,现在对机构的数量已经不再限制。当然这是鼓励成熟投资者,是管理上的进步,但是,法律上的不吻合,使得公募私募并无严格界限。私募有一点确定的是,不得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及其他公共媒体推广,否则就构成了公开募集。
    第五、从税收上
    公募有明确的国家税收标准,有比较规范的管理,而私募,因为法律形式多样,避税甚至逃税手段多样,难以监管。
    第六、基金的业绩报酬
    公募基金不提取业绩报酬,只收取管理费。(即使这样,也已经赚的钵满瓢满了。)私募基金则必然收取业绩报酬,大多不收管理费,有些预收管理费后,再从业绩报酬中扣除。对公募基金经理来说,业绩是用来排名的,而对私募基金经理来说,业绩则是实实在在的分成,是直接的收益。
    第七、投资人收益
    因为私募的操作灵活,收益可能会比公募高,尤其在行情不好的时候,私募的操作灵活的优越性比较明显。但是,在行情好的情况下,两者相差并不太大(公募基金已经有很多3字头了),尤其是私募在提取了不菲的业绩报酬后,投资人得到的收益,不一定会比公募收益高。甚至,有些私募,在收益不如公募的情况下,还收取业绩报酬,则对投资人不合理。所以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投资人可与基金公司约定,投资收益率小于等于股指增长率时,基金公司不收取业绩报酬,只收取管理费。
    第八、基金公司的规模和管理
    私募基金的规模目前已经达到万亿,蔚为壮观。但是,说到基金公司的规模和规范管理,目前情况下,公募因为法律法规健全,有一批管理比较规范,重视风险控制,投资理念清晰的基金公司。而私募,备受大家推崇的的是一些从公募出来的明星基金经理,这靠的是个人品牌,尚未形成一个强有力的管理公司,这是私募以后做大做强需要改进的。

    2、私募基金出现 明股实债的原因是什么

    私募基金由于不具备放贷资质,因此常会借道“明股实债“以股权投资加回购方式完成债权投资行为。
    明股实债是指以股权名义进行投资,但其权利义务、交易实质均类似或实际上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其与传统单纯股权或者债权投资的区别在于虽然形式上以股权的方式投资于标的公司,但实际上却具有刚性兑付的保本约定。
    基于对股权投资的权益性以及债权投资的稳定回报的追求,“明股实债”的投资模式作为一种创新投资业务被许多企业大量运用,其是投资方、融资方以及管理人各方利益诉求的集中体现。
    首先,在“明股实债”的投资模式中,融资方一方面可以满足自身融资需求,另一方面可以在账目上扩大自身的股本金,不占用授信额度。同时,此投资模式也可以有效降低资产负债比;其次,投资方一方面可以规避自身不存在放贷资质的法律规定,另一方面可以在较低风险前提下获得相应收益;最后,资产管理公司(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公司、券商资管计划等)在“明股实债”投资模式中起到非常重要的通道作用,同时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在这种交易模式中进一步扩大管理规模获取相应的管理报酬。由此可知,“明股实债”的投资模式之所以可以实现,是各方利益诉求博弈的结果。

    3、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可以炒股吗,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可以

    可以的。私募基金从业人员目前还不算证券从业人员。

    4、私募基金,"穿"还是“不穿”,其实不是个问题

    在基金投资于被投企业时,是否需要穿透计算人数,被有些中介夸大为天大的事情,甚至变成了交易的deal killer。记得我刚做律师的时候,有个前辈跟我说过,法律其实不是一个交易最重要的事情,他做了十几年律师,就有一个项目因为土地的问题没有交易成功,十几年来唯一一例,法律要做的事情永远都是控制风险不是阻碍交易。我已无力吐槽某项目上碰到的中介机构,他们用不专业直接杀死了交易,我只想就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做个澄清。
    一、基金的有限合伙人中包含上市公司不构成公司上市障碍
    上市公司作为公众公司不穿透是行业惯例,目前过会的全部公司股东中含有上市公司的都不做穿透处理,这类上市公司叫IPO的影子股,上市公司不穿透也是包括监管部门和中介机构采用的统一核查标准。
    我们随机抽取8月发行的新股,达威股份股东有东阿阿胶,苏州恒久股东有苏州高新,江阴银行股东有海澜之家和法尔胜,贵阳银行股东有贵州茅台、中天城投、海特高新、中国中车。
    因此,上市公司不穿透是行业共识,基金中的有限合伙人是上市公司的也不需要穿透,更不会构成公司上市障碍。
    二、基金整体穿透人数超过200人不构成公司上市障碍
    截至目前,证监会未以任何渠道任何书面方式的表明拟上市公司在IPO时就其已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股东进行彻底穿透,目前证监会的指导意见只是在对于上市公司进行非公开发行时要求对理财计划、信托计划进行穿透,且这种穿透也非彻底穿透而是穿透到自然人、国资委及股份有限公司。在此问题上对于定增的审核口径是严于IPO的。
    针对IPO时,股东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是否需要穿透,证监会保代培训曾经有过说明,以有限合伙企业形式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可以作为拟上市公司的股东,计为1人,但明显为了规避200人要求的除外——根据《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以及合伙企业运作实质判断。理由是私募基金备案时已就投资者是否符合合格投资者及是否符合人数规定进行了初步判断。
    根据我们的项目经验及对证监局、券商及律师的咨询,目前IPO还是遵循上述判断标准。在基金的有限合伙人存在穿透合并计算超过200人时,需要判断上述主体是为规避人数要求设定的还是历史形成的,我们理解只要合法设立的公司作为LP,其人数穿透超过200人,而基金不为投资某一项目而设立,就不应穿透计算。
    我们查询了近期过会的案例欧普照明及步长制药,其股东中均有大量的股权投资机构,全部穿透均超过200人,均已顺利过会,证监会2016年3月9日公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IPO申请获通过。根据欧普照明的工商登记信息,其共有17个股东,其中7个自然人股东,8个有限合伙企业股东,2个公司股东。经过穿透核查,其股东人数明显超过200人。证监会网站7月13日公布的发审会公告,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首发申请获得批准通过。根据步长制药工商登记信息,其共有49个股东,其中17个有限合伙企业股东,13个境外股东。经过穿透核查,其股东人数也明显超过200人。
    三、结语
    因此从理论和实际案例来看,没有一个明文的规定私募基金要进行穿透,案例也支持私募基金可以不做终极的穿透,私募基金本身视为一人不做终极穿透,应为应有之义。
    对于那些怒刷存在感的所谓提示潜在风险的中介机构,我只想说,我虽然书读得不多,但你也不要骗我。

    5、私募基金收益分成比例是什么样的

    私募基金行业的投资收益比例一般是合伙企业按净投资收益的20%归执行事务合伙人所有,80%归有限合伙人人所有。
    但是不同公司不同的项目会略有不同,总的来说是要依据根据所投标的行业特点,按照标的项目退出时的收益基数来收取不同比例的业绩报酬。
    就我公司的医疗龙头独角兽项目来说,其报酬比例如下:
    (一)、收益投资在2倍以内(不包括2倍),合伙企业按照净投资收益的10%归执行事务所合伙人所有,90%归有限合伙人所有。
    (二)、投资收益在2-4倍,2倍以下部分按(一)条收取,2倍至4倍部分(包括2倍但不包括包括4倍),合伙企业按照净投资收益的80%归 有限合伙人所有,20%归执行事务合伙人所有。
    (三)、投资收益4倍以上,4倍以下部分按照(二)条收取,超出4倍部分(包括4倍),合伙企业按照净投资收益的70%归有限合伙人所有,30%归执行事务合伙人所有。
    例如投资X元,退出时总额为Y元,则对应收益如下:
    当Y<3X,投资收益=(Y-X)*90%
    当3X≦Y<5X,投资收益=2X*90%+(Y-3X)*80%
    当Y≧5X,投资收益=2X*90%+2X*80%+(Y-5X)*70%
    我公司专注于私募基金与股权投资领域,有问题欢迎垂询

    6、私募基金收益怎么算

    私募股权基金(PE)一般以成立有限合伙制公司作为运作主体,投资人实际上是把钱投到这个有限合伙企业,运作模式如下:

    私募股权基金各项费率:

    1、认购费:一次性缴纳的费用。一般为投资者(LP)出资金额的1%,也有些收2%、3%,该项费用收取的多少,和该基金在市场推广、销售及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有关。

    2、管理费:按年收取。相当于基金管理者(GP)的报酬,一般为投资者出资金额的2%左右。

    3、业绩报酬:退出时,一次性缴纳的费用。依据具体的协议,可以是基金全部盈利的20%,也可以是规定的保底收益之外,盈利部分的20%。这是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GP最主要的收益来源。

    投资门槛:

    私募股权基金,根据基金规模的不同,投资门槛有所不同。

    基金规模5亿元以下,投资门槛以300万元、500万元较为常见;

    基金规模5亿元以上,投资门槛1000万元较为常见。

    当然,如今,也有很多私募股权基金,100万就可以起投。

    赎回条件:

    私募股权基金投资期限较长,一般为5-8年,期间并不是随时可以赎回。

    私募股权基金的期限分为投资期、退出期、延长期。

    例如:某基金期限为5+1年,那么其中5年为投资期,1年为退出期;

    某基金期限为4+2+1年,那么其中3年为投资期,2年为退出期,1年为延长期。

    7、什么是明股实债?

    1、“明股实债”一词既非法律名词,也不是专门的融资工具名称,主要表达了融资模式内在的契约与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逻辑,所借以实现的具体融资工具形式并不唯一。名义上是入股,实际上是借债。估计是这公司基本面不是太好了,为了渡过困局,向他人提出入股的诉求,“明股实债”可能是提示入股的风险。

    2、典型的明股实债类融资工具交易结构通常由委托代理(认购)、投资入股、退出增信三个环节构成。

    3、明股实债类融资工具并非监管政策所直接规定的品种或类别, 而是一系列资管产品投资协议形成的组合。相关监管文件为该类产品的界定和风险识别提供了参考,对于金融机构投资方而言,涉及风险资本计量问题,对于融资方则涉及金融负债工具或权益工具的确认。

    4、明股实债类融资工具由一系列契约缔结合作多方的权利义务,其中资金方的权益保护很大程度上融合在合约条款中。市场没有不承担风险的回报,作为资产配置机构,应强化对此类融资工具的风险认知,为进一步的风险评估和定价博弈奠定基础。

    5、回购是明股实债类融资工具交易结构的核心,回购的标的是明股实债类融资工具中投资者持有的股权(或股权收益权)。如果底层项目在明股实债存续期之内经营失败乃至破产清算,将导致回购标的不复存在,使回购方远期回购期限届至时回购不能。 故资金方须在决策环节审慎评估底层项目的可持续性,并约定不利情景下的替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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