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权益纠纷管辖(大股东减持的规定)

股票配资 2023-01-25 19:29www.16816898.cn股票配资平台
  • 民事诉讼法一般地域管辖是怎样规定的?
  • 新民事诉讼法对诉讼管辖制度作了哪些修改?
  • 起诉公司股东向哪个法院起诉
  • 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纠纷的管辖,具体有什么规
  • 公司股东权益纠纷常见处理方式是怎样的
  • 公司股东出资纠纷怎么处理?
  • 减持新规对于正在减持的大股东有没有限制
  • 1、民事诉讼法一般地域管辖是怎样规定的?

    CPI是消费者物价指数,反映消费环节的价格水平。
    PPI是生产者物价指数,反映生产环节的价格水平。
    1、CPI上涨和PPI上涨,意味着通货膨胀上升,经济增速加快,如果上涨幅度过大,会导致高通胀,进而使得经济衰退。
    2、CPI下跌和PPI下跌,意味着经济发展放缓,如果下跌幅度过大,会导致通货紧缩,经济陷入衰退。
    3、CPI上涨和PPI下跌,意味着企业利润增大,经济将进入一个扩张期。
    4、CPI下跌和PPI上涨,意味着企业利润减少,经济有衰退的危险。

    2、新民事诉讼法对诉讼管辖制度作了哪些修改?

    是除权

    3、起诉公司股东向哪个法院起诉

    原告所在地起诉

    4、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纠纷的管辖,具体有什么规

    《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该条第三款还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 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第十八条还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公司股东权益纠纷常见处理方式是怎样的

    您好!
    一、股权确认
    创业者设立公司或者参与设立,或者受让公司股份,或者取得技术股、赠与股等时,在行使股东权益时却遇到障碍,在很多情况下就需要对股权作出确认,也就是要确认其在公司的股东身份。
    由于种种原因有些创业者,虽然出资创办了企业,却不是以其本人名义,而是用亲友、同学或者其他人的名义进行。这种安排只对双方当事人有效,不能据此向公司主张权利。但是如果公司半数以上的其他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的出资,且公司已经认可其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的,可以确认其股权。如果双方约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或者实际出资人承担投资风险,实际出资人可以请求确认其股权,要求名义出资人转交股息和其他股份财产利益。如果双方未约定出资人为股东或者出资人承担投资风险,且出资人亦未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或者以股东名义向公司主张过权利,出资人仅对以股东名义参加公司者享有债权。这些安排的前提是不能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二、股东知情权和分配权
    任何一个公司均有一部分股东相对弱势,如小股东或者其他对公司失去实际控制的股东,他们的权益基础是知情权,权益的最终实现是分配权。股东知情权体现在阅览、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管理人员名册、股东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当然股东也不能滥用其权利,比如股东请求查阅、复制公司会计帐簿的,应当说明正当目的。
    如能进一步提出更加详细的信息,则可提供更为准确的法律意见。

    6、公司股东出资纠纷怎么处理?

    股东出资是指公司股东在公司设立或增加资本时,按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协议的约定,向公司交付财产或履行其他给付义务以取得股权的行为。出资是股东对公司的基本义务,也是形成公司财产的基础。
    如果股东未按规定缴纳出资,或者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出资不足等,即可能引发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出资纠纷和诉讼,股东可能被起诉而依法承担继续履行、损害赔偿等违约责任。
    基于出资制度在整个公司制度中的重要意义,《公司法》对于股东出资的数额、期限、方式及其责任等都有所规定,《公司法》还规定了未履行义务股东或发起人的补缴差额责任和其他股东或发起人的连带认缴责任。
    上海徐宝同律师的团队专门处理股东纠纷,专业实力非常强的,他们在处理经验和操作渠道上都很专业,很多外地客户都去找他们处理这类案子。

    7、减持新规对于正在减持的大股东有没有限制

    当然有,新规规定竞价交易新旧规都是不能在90日内卖超过总股份的1%,具体有什么新的变化呢?虽然限定时间内的减持比例没有变更,但是新规从大股东变成了大股东+pre-IPO股东+认购非公开发行股东。另外,对于认购非公开发行股东的减持限制:其持有的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解除限售后的12个月内,不能减持超过50%。须注意的是,减持比例的规定,大股东与一致行动人是合并计算的。

    Copyright © 2016-2025 www.16816898.cn 168股票网 版权所有 Power b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