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公司受让股份是利好

股票配资 2023-01-25 19:29www.16816898.cn股票配资平台
  • 注册会计师 购买子公司少数股权的处理
  • 购买子公司少数股权合并会计如何处理
  • 购买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怎么计算合并报表中长期股权投资的抵消数?
  • 购买少数股东权益的合并财务报表会计处理
  • 股权转让和债权转让是利好或是利空
  • 股权转让是好事还是坏事
  • 母公司收购子公司中的少数股东权益,使合并报表所有者权益项期初余额+本年利润≠期末余额,正常吗?
  • 1、注册会计师 购买子公司少数股权的处理

    按此处理,新增持股比例在合并报表中不确认商誉。
    在不丧失控制权方式下处置部分股权、构成控制后继续增持,都不会影响商誉金额,商誉金额在原购买日一经确认,后续控制权不发生变化、商誉不发生减值时报表中商誉金额就是一定的。

    2、购买子公司少数股权合并会计如何处理

    根据新的会计准则,购买子公司少数股权的处理如下
    企业在取得对子公司的控制权,形成企业合并后,购买少数股东全部或部分权益的,实质上是股东之间的权益性交易,应当分别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以及合并财务报表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1.个别财务报表中
    对于母公司自子公司少数股东处新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规定,作为不形成控股合并的长期股权投资,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入账价值。
    2.在合并财务报表中
    子公司的资产、负债应以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金额反映。购买子公司少数股权的交易日,母公司新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与按照新增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可辨认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的余额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扩展阅读
    一、购买子公司少数股权合并会计处理新旧规定比较
    关于购买少数股权在编制合并报表时的会计处理,新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第1号规定“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子公司的资产、负债应以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金额反映。
    因购买少数股权增加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与按照新取得的股权比例计算确定应享有子公司在交易日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商誉列示。新增加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按照新增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交易日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商誉;因购买少数股权新增加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与按照新取得的股权比例计算确定应享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可辨认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除确认为商誉的部分以外。应当调整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的余额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在此规定下,购买少数股权日需要获取子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认商誉。因购买少数股权增加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与按照新取得的股权比例计算确定应享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可辨认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确认为商誉,一部分调整合并所有者权益。
    对此引发的争议主要有三
    一是购买少数股权是否需要考虑控股股东和被购买股权的少数股东之间的联系。即是否需要区分是同一控制还是非同一控制下的购买股权行为。如果需要区分,则依照企业合并时的会计处理,同一控制下的购并不产生商誉;如果不需要区分,假如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之后的购买少数股权。控制权取得时尚不确认商誉,购买少数股权反倒要确认商誉,显然不合理。无论是否需要区分控股股东和被购买少数股东之间的关系,在购买少数股权时确认商誉都是不合理的。
    二是实务中公允价值的获取是有难度的。实际案例中,一些企业在收购少数股东股权时,往往不进行评估,只是按照净资产账面价值作价或者随意作价,难以可靠取得公允价值。在这种情况下,以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来计算商誉是不切实际的。
    三是按照国际会计准则在2008年1月对企业合并准则做出的新修订中,对合并商誉的确认采用的是全额确认法,即对商誉的确认由原来的只确认母公司享有的部分,改为全额确认,既包括母公司享有的部分也包括少数股东享有的部分。既然在实现合并时已确认了少数股东享有的商誉,购买少数股权时就不应再确认商誉。,购买少数股权是在合并之后发生的,并不满足商誉产生于合并过程这一条件。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做出了新规定“母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因购买少数股权新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按照新增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即对于已经取得控制权之后的购买少数股权,在编制合并报表时不再确认商誉。因购买少数股权增加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与按照新取得的股权比例计算确定应享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可辨认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全部调整合并所有者权益。显然新规定会计处理更简单,更具可行性,并且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
    二、购买子公司少数股权合并会计处理例解
    购买少数股权会计处理包括两个问题—是购买少数股权时长期股权投资入账价值的确定,二是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的处理。在此重点探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对购买少数股权的会计处理。
    按照第2号解释的规定,购买少数股权日编制合并报表时需确定子公司可辨认净资产以购买日(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金额(也称作对母公司的价值)。在确定此金额时,需考虑购买少数股权前的合并是同一控制下还是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如果是非同一控制下的合并,则由于子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可能存在差额,而导致购买日后子公司资产、负债对母公司的价值与其账面价值是不一致的;如果是同一控制下的合并,则子公司资产、负债对母公司的价值其实就是其账面价值,不需另行计算。由于购买少数股权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不是按照合并中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来确定其入账价值的,所以不论之前的合并是同一控制下还是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购买少数股权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与所购买少数股权享有的子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对母公司价值的份额之间往往存在差额,这个差额全部调整台并所有者权益。
    在非同一控制下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与其在子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中享有份额之间的差额是要确认商誉的;同一控制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与所享有的子公司可辨认净资产账面价值的份额之间是一致的,不存在差额。从这个角度来说,对购买少数股权在编制合并报表中的处理既不是按照同一控制下合并所做的处理,也不是按照非同一控制下合并所做的处理,而只是作为一种特例做出了特殊的处理。
    【例】A公司于2008#,1月1日以20000万元取得对B公司70%的股权,能够对B公司实施控制,形成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2008年11月10日A公司又出资7500万元自B公司的其他股东处取得B公司20%的股权。2008年1月1日,A公司在取得B公司70%股权时,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25000万元。2008年11月10日,B公司有关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和以购买日开始持续计算的金额(对母公司的价值)如表1所示
    (1)确定A公司对B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2008年1月1日为购买日,A公司取得对B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为2000037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200000000
    贷银行存款200000000
    2008年11月10日,A公司在进一步取得B公司20%的少数股权时,支付价款7500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75000000
    贷银行存款75000000
    该长期股权投资2008年11月10日账面余额为27500万元。
    (2)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的处理。购买少数股权改变了母公司的持股比例,需要在购买少数股权日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反映企业集团整体的财务状况。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编制合并报表日指的是持股比例变更的购买少数股权日,在此例中是2008年11月10日,子公司可辨认净资产持续计算的金额也应是此时点的金额。
    A公司取得对B公司70%股权时产生的商誉为2500万元(20000-25000×70%),即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反映的合并商誉为2500万元。
    合并财务报表中,B公司的有关资产、负债应以其对母公司A公司的价值进行合并,即与新取得的20%股权相对应的被投资单位B公司可辨认资产、负债的金额为5500万元(27500×20%)。
    因购买少数股权新增加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7500万元与按照新取得的股权比例20%计算确定因享有子公司自购买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可辨认净资产份额5500万元之间的差额2000万元,在合并财务报表中调整所有者权益相关项目,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在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的金额不足冲减的情况下,调整留存收益(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本例假定A公司的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足够冲减。
    编制合并报表时对原持股比例部分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需从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调整分录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17500000
    贷投资收益(或资本公积)17500000[(275000000-250000000)×70%]
    抵销分录为
    借被购买方所有者权益275000000
    商誉25000000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200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292500000
    少数股东权益27500000[(275000000×10%)]
    会计期末,新购买的少数股权比例与原持股比例合并,即以总持股比例90%按正常程序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3、购买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怎么计算合并报表中长期股权投资的抵消数?

    合并报表中长期股权投资=个别报表长期股权投资+合并报表将成本法调整为权益法时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调整金额
    个别报表长期股权投资=购买少数股权前的账面价值+购买少数股权支付的对价
    合并报表将成本法调整为权益法时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调整金额=对现金股利的调整+对净利润的调整+对购买日公允价值的调整

    4、购买少数股东权益的合并财务报表会计处理

    对合并资本公积的调整都是为了一个目的合并的时候能够抵平。
    因为收购少数股东时,新增的投资成本不等于新增持股比例对应的子公司净资产,所以在合并抵消的时候,长期股权投资 和 子公司权益类科目是抵不平的,故要将其与子公司净资产之间的差异先调整到资本公积,使其调整后的长期股权投资和子公司权益类科目能够抵平。理解下。

    5、股权转让和债权转让是利好或是利空

    涨时是利好,跌时是利空

    6、股权转让是好事还是坏事

    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
    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中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股权自由转让制度,是现代公司制度最为成功的表现之一。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国有企业改革及公司法的实施,股权转让成为企业募集资本、产权流动重组、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形式,由此引发的纠纷在公司诉讼中最为常见,其中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是该类案件审理的难点所在。
    股权转让协议是当事人以转让股权为目的而达成的关于出让方交付股权并收取价金,受让方支付价金得到股权的意思表示。股权转让是一种物权变动行为,股权转让后,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对公司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移转于受让人,受让人成为公司的股东,取得股东权。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但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并不等同于股权转让生效。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是指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的问题,股权转让的生效是指股权何时发生转移,即受让方何时取得股东身份的问题,所以,必须关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的适当履行问题。
    股权就是指投资人由于向公民合伙和向企业法人投资而享有的权利。
    向合伙组织投资,股东承担的是无限责任;向法人投资,股东承担的是有限责任。所以二者虽然都是股权,但两者之间仍有区别。
    向法人投资者股权的内容主要有股东有只以投资额为限承担民事责任的权利;股东有参与制定和修改法人章程的权利;股东有自己出任法人管理者或决定法人管理者人选的权利;有参与股东大会,决定法人重大事宜的权利;有从企业法人那里分取红利的权利;股东有依法转让股权的权利;有在法人终止后收回剩余财产等权利。而这些权利都是源于股东向法人投资而享有的权利。
    向合伙组织投资者的股权,除不享有上述股权中的第一项外,其他相应的权利完全相同。
    股权和法人财产权和合伙组织财产权,均来源于投资财产的所有权。投资人向被投资人投资的目的是营利,是将财产交给被投资人经营和承担民事责任,而不是将财产拱手送给了被投资人。所以法人财产权和合伙组织的财产权是有限授权性质的权利。授予出的权利是被投资人财产权,没有授出的,保留在自己手中的权利和由此派生出的权利就是股权。两者都是不完整的所有权。被投资人的财产权主要体现投资财产所有权的外在形式,股权则主要代表投资财产所有权的核心内容。
    法人财产权和股权的相互关系有以下几点
    一、股权与法人财产权产生,它们都是投资产生的法律后果。
    二、从总体上说股权决定法人财产权,但也有特殊和例外。因为股东大会是企业法人的权利机构它做出的决议决定法人必需执行。而这些决议、决定正是投资人行使股权的集中体现。所以通常情况下,股权决定法人财产权。股权是法人财产权的内核,股权是法人财产权的灵魂。但在承担民事责任时法人却无需经过股东大会的批准、认可。这是法人财产权不受股权辖制的一个例外。这也是法人制度的必然要求。
    三、股权从某种意义上说也可以说是对法人的控制权,取得了企业法人百分之百的股权,也就取得了对企业法人百分之百的控制权。股权掌握在国家手中,企业法人最终就要受国家的控制;股权掌握在公民手中,企业法人最终就要受公民的控制;股权掌握在母公司手中,企业法人最终就要受母公司的控制。这是古今中外不争的社会现实。
    四、股权转让会导致法人财产的所有权整体转移,但却与法人财产权毫不相干。企业及其财产整体转让的形式就是企业股权的全部转让。全部股权的转让意味着股东大会成员的大换血,企业财产的易主。但股权全部转让不会影响企业注册资本的变化,不会影响企业使用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不会妨碍法人以其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所以法人财产权不会因为股权转让而发生改变。
    股权与合伙组织财产权的相互关系与以上情况类似。
    股权虽然不能完全等同于所有权,但它是所有权的核心内容。享有股权的投资人是财产的所有者。股权不能离开法人财产权而单独存在,法人财产权也不能离开股权而单独存在。
    股权根本不是什么债权、社员权、等等不着边际的权利。
    人们之所以多年来不能正确认识股权与法人财产权,主要是人们没有看到它们产生的源头,没有研究二者内在联系。一些人对法人的习惯认识还存在一定的缺陷。
    种类
    股权转让是股东(转让方)与他人(受让方)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发生的股权转移。由于股权转让必须是转让方、受让方的意思一致才能发生,故股权转让应为契约行为,须以协议的形式加以表现。
    持份转让与股份转让
    持份转让,是指持有份额的转让,在中国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份额的转让。股份转让,根据股份载体的不同,又可分为一般股份转让和股票转让。一般股份转让是指以非股票的形式的股份转让,实际包括已缴纳资本并未出具股票的股份转让,也包括那些虽然认购但仍未缴付股款因而还不能出具股票的股份转让。股票转让,是指以股票为载体的股份转让。股票转让还可进一步细分为记名股票转让与非记名股票的转让、有纸化股票的转让和无纸化股票的转让等。
    书面股权转让与非书面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多是以书面形式来进行。有的国家的法规还明文规定,股权转让必须以书面形式、甚至以特别的书面形式(公证)来进行。但以非书面的股权转让亦经常发生,尤其以股票为表现形式的股权转让,通过非书面的形式更能有效快速地进行。
    即时股权转让与预约股权转让
    即时股权转让,是指随股权转让协议生效或者受让款的支付即进行的股权转让。而那些附有特定期限或特定条件的股权转让,为预约股权转让。中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该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该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该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该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该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为规避此项法律规定,发起人与他人签署于附期间的公司设立1年之后的股权转让协议,以及董事、监事、经理与他人签署附期限的股权转让协议,即属于预期股权转让。
    公司参与的股权转让与公司非参与的股权转让
    公司参与股权转让,表明股权转让事宜已获得公司的认可,因而可以视为股东资格的名义更换但已实质获得了公司的认同,这是公司参与股权转让最为积极的意义。但还提醒大家,中国诸多公司参与的股权转让现象中,未经股权转让各方邀请或者未经股权享有人授权公司代理的情形时有发生。
    有偿股权转让与无偿股权转让
    有偿股权转让无疑应属于股权转让的主流形态。但无偿的股权转让同样是股东行使股权处分的一种方式。股东完全可以通过赠与的方式转让其股权。股东的继承人也可以通过继承的方式取得股东的股权。在实践中,要注意的是,如果股东单方以赠与的方式转让其股权的,受赠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作出接受或放弃的意思表示,受赠人接受股权赠与,股权发生转让;受赠人放弃股权赠与,股权未发生转让。
    股权变更流程
    1、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工商局办证大厅窗口领取)
    2、变更营业执照(填写公司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到工商局办证大厅办理)
    3、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填写企业代码证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变更通知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老的代码证原件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
    4、变更税务登记证(拿着税务变更通知单到税务局办理)
    5、变更银行信息(拿着银行变更通知单基本户开户银行办理)
    公司股权变更所需资料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
    2、公司章程修正案(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
    3、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
    4、公司执照正副本(原件)
    5、全体股东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核对)
    6、股权转让协议原件(注明股权由谁转让给谁,股权、债权债务一并转让,转让人与被转让人签字
    股权转让细节
    1、在股权转让交易中,转让方为纳税义务人,而受让股权的一方是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
    2、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3、股权交易各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应当禁止的股权转让行为
    《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的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投资人在受让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时,必须对拟出让股权的相关情况了解清楚。
    股权转让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的方式有两种一是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其它现有的股东,即公司内部的股权转让;二是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现有股东以外的其它投资者,即公司外部的股权转让。这两种形式在条件和程序上存在一定差异。
    股权转让后及时办理股权变更
    1、 股权转让完成后,目标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并新加入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需要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的姓名、住处、出资额等。
    2、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至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需要强调的是,变更登记的应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方式
    股权在本质上是股东对公司及其事务的控制权或者支配权,是股东基于出资而享有的法律地位和权利的总称。具体包括收益权、表决权、知情权以及其他权利。
    1、股权转让形式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的方式有两种一是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其它现有的股东,即公司内部的股权转让;二是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现有股东以外的其它投资者,即公司外部的股权转让。这两种形式在条件和程序上存在一定差异。
    (1)内部转股出资股东之间依法相互转让其出资额,属于股东之间的内部行为,可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出资证明书等即可发生法律效力。一旦股东之间发生权益之争,可以以此作为准据。
    (2)向第三人转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出资时,属于对公司外部的转让行为,除依上述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相关文件外,还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
    对于向第三人转股,公司法的规定相对比较明确,在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该项规定的立法出发点是一方面要保证股权转让方相对自由的转让其出资,另一方面考虑有限公司资合和人合的混合性,尽可能维护公司股东间的信任基础。根据公司法的这一规定和公司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外部股权转让必须符合两个实体要件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和股东会作出决议。这是关于公司外部转让出资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包含了以下特殊内容第一,以人数主义作为投票权的计算基础。我国公司制度比较重视有限公司的人合因素,故采用了人数决定,而不是按照股东所持出资比例为计算标准。第二,转让方以外股东的过半数。
    2、股权转让实务操作方式
    股权转让的实施,实践中可依两种方式进行,一是先履行上述程序性和实体性要件后,与确定的受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使受让人成为公司的股东,这种方式双方均无太大风险,但在未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前,应签订股权转让草案,对股权转让相关事宜进行约定,并约定违约责任即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另一种方式转让人与受让人先行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而后由转让人在公司中履行程序及实体条件,但这种方式存在不能实现股权转让的目的,以受让人来说风险是很大的,,受让人要先支付部分转让款,如股权转让不能实现,受让人就要承担追回该笔款项存在的风险,包括诉讼、执行等。
    税费处理
    股权转让过程中,转让方需要交纳各种税费。
    当转让方是个人
    如果转让方是个人,要交纳个人所得税,按照20%缴纳。
    当转让方是公司
    如果转让方是公司,则需要涉及的税费较多,详见参考资料《公司股权转让的税费处理》。具体如下:
    (一)内资企业转让股权涉及的税种 公司将股权转让给某公司,该股权转让所得,将涉及到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契税、印花税等相关问题
    1、企业所得税
    (1)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买卖中,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废止)有关规定执行。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金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2)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97号,废止)的有关规定执行。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为避免对税后利润重复征税,影响企业改组活动,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
    (3)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已提取减值、跌价或坏帐准备的资产,如果有关准备在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的相关准备应允许作相反的纳税调整。,企业清算或转让子公司(或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的全部股权时,被清算或被转让企业应按过去已冲销并调增应纳税所得的坏帐准备等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数额,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增加未分配利润,转让人(或投资方)按享有的权益份额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失的所得税处理
    (4)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5)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91号)规定
    (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自2003年1月1日起,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3、契税
    根据规定,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契税;在增资扩股中,对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入股或作为出资投入企业的,征收契税。”
    4、印花税股权转让的征税问题
    股权转让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托管的企业发生的股权转让,对转让行为应按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3‰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二是不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托管的企业发生的股权转让,对此转让应按1991年9月18日《国家税务总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号)文件第十条规定执行,由立据双方依据协议价格(即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的税率计征印花税。
    (二)内资企业股权转让的所得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18号,废止)的规定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的分配支付额,如果超过被投资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而低于投资方的投资成本的,视为投资回收,应冲减投资成本;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视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实施程序
    在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方面,转让方的主要义务是向受让方转移股权,受让方的主要义务是按照约定向转让方支付转让款。
    如何才能保证股权有效转移?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来说,新《公司法》第3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1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2 股东的出资额;
    3 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年修订)第三十二条规定,公司变更实收资本的,应当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并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载明的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缴纳出资。公司应当自足额缴纳出资或者股款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可见,在有限责任公司,受让人即使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且合同已经生效,在公司为其履行股东名册登记变更程序之前,尚不能认定其已取得了股东资格,只有在公司股东名册变更并进行工商变更登记之后,新老股东的交替方才在法律上真正完成,并具有了社会公示性。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情况有所不同。其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受让人即取得公司股权,合同当事人为记名股东的,应通知公司办理股东名册登记变更。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登记变更手续具有宣示性或对抗性,是受让人保护自身权利,对抗公司或第三人最有效的手段,实践中一定要予以高度重视,千万不能因为一时的手续繁琐而不为从而留下隐患。
    在进行股权转让时,还应当注意法律对转让主体、内容、程序上的一些规制。如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该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该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该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该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该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除了法律规定之外,如果公司章程对股东转让股权或股份有特别限制和要求的,股东订立股权转让合,不得违反这些规定。
    程序上,新《公司法》第7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权转让是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在进行股权转让之前,建议咨询公司法专业人士,并谨慎行事。
    优势
    这种方式的好处在于
    1.中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机构持股比例达到发行在外股份的30%时,应发出收购要约,由于证监会对此种收购方式持鼓励态度并豁免其强制收购要约义务,从而可以在不承当全面收购义务的情况下,轻易持有上市公司30%以上股权,大大降低了收购成本。
    2.由于中国的同股不同价,国家股、法人股股价低于流通市价,使得并购成本较低;通过协议收购非流通得公众股不仅可以达到并购目的,还可以得到由此带来的“价格租金”。

    7、母公司收购子公司中的少数股东权益,使合并报表所有者权益项期初余额+本年利润≠期末余额,正常吗?

    借 资本公积
    贷 长期股权投资

    Copyright © 2016-2025 www.16816898.cn 168股票网 版权所有 Power b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