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的职责不包括(不属于基金市场服务

股票配资 2023-01-25 19:32www.16816898.cn股票配资平台
  •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职责与责任有哪些
  • 基金管理人应承担以下责任有哪些?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职责是什么?
  • 基金管理人有哪些义务?
  • 不允许基金转托管的情形有哪些?
  • 基金属于金融机构吗
  •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哪些?
  • 1、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职责与责任有哪些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核心职责和义务是按照约定为投资者实现投资收益,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提出的相应的规范性要求。
    1、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3、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报送以下基本信息
    (1)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2)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3)主要股东或者合伙人名单;
    (4)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
    (5)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自然人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应当报送以下基本信息
    (1)身份证明复印件;
    (2)个人简历;
    (3)最近三年信用记录;
    (4)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齐备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
    4、私募基金募集完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报送以下基本信息
    (1)主要投资方向及根据主要投资方向注明的基金类别;
    (2)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资金募集过程中向投资者提供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应当报送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公司、合伙等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还应当报送工商登记资料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应当报送委托管理协议。委托托管机构托管基金资产的,还应当报送委托托管协议;
    (4)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备案材料齐备后的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
    5、 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普通合伙人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基金业协会应当及时注销基金管理人登记并通过网站公告。
    6、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并且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本条规定。
    7、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2)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8、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对合格投资者进行甄别。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慈善基金;
    (2)依法设立并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投资计划;
    (3)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9、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张贴布告、散发传单、发送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10、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11、 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私募基金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要求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并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12、 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或者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并向合格投资者说明。
    13、 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不同私募基金的,应当建立相互独立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防火墙制度,防范利益冲突。
    14、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4)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5)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6)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
    (9)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15、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信息披露规则由基金业协会另行制定。
    16、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运用杠杆情况,保证所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
    17、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2、基金管理人应承担以下责任有哪些?

    2016年2月1日,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进一步明确了私募基金监管的范围和要求,明确了私募基金内部控制的原则和应当采取的措施。我们对该通知进行了深度解读,以帮助大家能够更好地理解和管理基金。
    由于设立私募基金管理人(下称“管理人”)不设行政审批,在中国资本市场高速发展的带动下,截至2015年12月底,基金业协会已登记管理人25,005家。管理人的经营管理水平、风险控制能力良莠不齐,给私募基金行业带来了极大的风险隐患。有鉴于此,中国基金业协会(下称“协会”)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下称“《内控指引》”)。
    对于管理人而言,《内控指引》的出台意味着更高的监管要求和更大的责任。为了方便管理人理解《内控指引》,我们初步了如下十大内控要点
    一、明确提出了“专业化”的要求
    根据《内控指引》第八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主营业务清晰,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或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
    《内控指引》本身并未对“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或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做出明确定义,根据我们之前对协会相关文件的研究,我们理解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业务均被视为存在利益冲突。,如果名称和经营范围不含有“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等相关字样,协会将不予登记。
    如果管理人尚未设立,则在前期筹划的时候应当充分考虑前述要求。对于已经登记的管理人也并非完全高枕无忧。我们建议所有管理人进行内查,如果不符合前述要求,很可能在随后的协会核查中被要求整改。
    二、要求防范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风险
    根据《内控指引》第九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健全治理结构,防范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和自身合法权益。
    根据我们的经验,我们提醒管理人注意如下问题(1)管理人内部是否建立关联交易制度,以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损害LP或其他投资人利益?(2)如是,制度是否要求管理人应主动避免可能导致利益冲突的关联交易,发生关联交易的,是否要求履行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并进行披露?(3)对关联交易的审批。管理人与其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损害LP或其他投资人利益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经营行为是否存在利益冲突?(4)对于与关联方相关的业务,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内部控制程序,是否经过适当的授权和审批?
    ,还有诸多其他问题有待于协会的进一步解释和我们的解读,比如,如何设计跟投机制才能避免被认定为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风险?是否可以授权GP或者某个LP以参与投资权?
    三、明确了对人力资源的要求
    根据《内控指引》第十一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工作人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具备至少2名高级管理人员。
    关于管理人普遍关心的投资团队跟投机制,在《内控指引》中并没有明确提及。前述“激励约束机制”是否包括跟投机制,还有待于协会的进一步解释。
    前述“高级管理人员”指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十六条,从事私募基金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当具备私募基金从业资格。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私募基金从业资格(一)通过基金业协会组织的私募基金从业资格考试;(二)最近三年从事投资管理相关业务;(三)基金业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我们建议所有管理人对基金从业人员的资格进行内查。即使已经通过了基金管理人登记,协会未来也可能会对管理人进行核查。关于从业资格,我们也欢迎基金管理人就此与我们进一步讨论协会的监管趋势。
    四、明确提出了设置合规风控高级管理人员的要求
    根据《内控指引》第十二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设置负责合规风控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合规风控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独立地履行对内部控制监督、检查、评价、报告和建议的职能,对因失职渎职导致内部控制失效造成重大损失的,应承担相关责任。
    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征求意见稿)》中,原文是“负责合规风控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独立地履行对内部控制监督、检查、评价、报告和建议的职能,并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主要负责人共同对内部控制失效造成的重大损失承担相关责任”。两者对比,不难发现负责合规风控的高级管理人员(下称“合规高管”)从“并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主要负责人共同对内部控制失效造成的重大损失承担相关责任”变成了“对因失职渎职导致内部控制失效造成重大损失的,应承担相关责任”。
    这一条对于负责合规高管来说是双刃剑。一方面,合规高管将承担更大的风险;而另一方面,合规高管也会凭借这一条提高合规风控在管理人中的地位。从立法技术而言,在我们看来这一条在《内控指引》中应该是最具四两拨千斤的一条。没有这个条款,管理人的内控制度不免流于形式,而有了这个条款,相信任何一个合规高管都会空前重视管理人的合规建设。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职责是什么?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依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的规定,基金管理人的职责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按照基金契约的规定运用基金资产投资并管理基金资产;
    2. 及时、足额的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3. 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记录15年以上;
    4. 编制基金财务报告,及时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 计算并公告
    基金资产净值
    及每一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6. 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职责。
    ,《开放式基金管理办法》规定,基金管理人除应当遵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 依据基金契约,决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2. 编制并公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3. 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4.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契约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4、基金管理人有哪些义务?

    深圳前海大概率资管为您解答
    (1)按规定开设和注销基金的证券资金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办理基金的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将本基金项下资金移交基金托管人保管;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与其管理的其他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5)除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基金管理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6)办理或者委托其他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事宜;
    (7)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根据相关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交易数据、投资文件及基金其他相关数据与文件,并确保提供材料的合法、真实、完整和有效;
    (9)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0)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向基金投资者提供基金定期报告,对报告期内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等情况做出说明;
    (11)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向基金投资者报告基金份额净值;
    (12)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编制基金年度报告,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披露;
    (13)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14)保存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15)妥善保管并按基金托管人要求及时向基金托管人移交基金投资者签署的基金合同原件,因基金管理人未妥善保管或及时向基金托管人移交基金合同原件导致基金托管人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予以赔偿;
    (1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17)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金融监管部门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投资者;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出而免除;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5、不允许基金转托管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交易所规定,下列情形不允许转托管
    1.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行情信息中对投资者进行提示)
    2.分红期间(权益登记日的前两个交易日至权益登记日)
    3.处于质押、冻结等状态的上证LOF份额
    4.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至折算处理日,以及上交所规定的相应停牌日期
    5.上交所及中国结算规定的其他情形;具体基金产品规则以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相关约定为准

    6、基金属于金融机构吗

    基金是一种金融产品

    7、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哪些?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保管基金资产
    2.保管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3.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负责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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