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债的发展历程(债券发展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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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债发展的历史
  • 我国公债的历史(1949-现在)
  • 我国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历程及现状
  • 债券的发展史
  • 我国当前国债规模是否适当!!!
  • 国债发展的历史
  • 我国国债市场的发展历程
  • 1、国债发展的历史

    国债的发行
    1、国债的发行价格
    平价发行。即发行价格等于其票面金额。债券到期时,国家应依据此价格还本付息。
    折价发行。即发行价格低于债券票面金额。债券到期时国家需按票面价格还本付息。它不同于贴现发行。
    溢价发行。即发行价格高于债券票面金额。债券到期时,国家只按债券票面价格还本付息。
    2、国债的发行方式
    公募法。即通过在金融市场上公开招标的方式发行国债。
    国债发行的公募招标方式按招标标的物分缴款期、价格和收益率招标三种形式
    按确定中标规则分单一价格招标(荷兰式)和多种价格招标(美国式)。
    承受法。即由金融机构承购全部国债,然后转向社会销售,未能售出的部分由金融机构自身承担。
    出卖法。即政府委托推销机构利用金融市场直接出售国债。
    支付发行法。即政府对应支付现金的支出改为国债代付。
    强制摊派法。即国家利用政治权力强迫国民购买国债。
    [编辑本段]国债的偿还
    1、国债偿还的方式
    分期逐步偿还法。即对一种国债规定几个还本期,直到国债到期时,本金全部偿清。
    抽签轮次偿还法。即通过定期按国债号码抽签对号以确定偿还一定比例国债,直到偿还期结束,全部国债皆中签偿清时为止。
    到期一次偿还法。即实行在国债到期日按票面额一次全部偿清。
    市场购销偿还法。即从证券市场上买回国债,以至期满时,该种国债已全部被政府所持有。
    以新替旧偿还法。即通过发行新国债来兑换到期的旧国债。
    2、国债偿还的资金来源
    通过预算列支。政府将每年的国债偿还数额作为财政支出的一个项目列入当年支出预算,由正常的财政收入保证国债的偿还。
    动用财政盈余。在预算执行结果有盈余时,动用这种盈余来偿付当年到期国债的本息。
    设立偿债基金。政府预算设置专项基金用于偿还国债,每年从财政收入中拨付专款设立基金,专门用于偿还国债。
    借新债还旧债。政府通过发行新债券,作为还旧债的资金来源。实质是债务期限的延长。
    [编辑本段]中国国债发行的转变
    在国债的非市场化发行时期,每年国家发行国债,都要层层进行政治动员,甚至还要使用行政摊派的手段。在国债的发行完全市场化之后,人们看到的情况又是,每年的国债发行都引起银行储蓄大搬家,有相当多的人是拿着银行储蓄存单去买国债的。这种现象直接地表明了中国的国债发行是不规范的,是不符合国债性质的。,在准确地界定国债的信用功能的基础上,今后中国的国债发行实现如下转变。
    1、由主要面向居民发行转为主要面向金融机构发行。
    国债的发行要起到弥补投资缺口的作用,就必须是主要面向金融机构发行。长期以来,由于中国的国债是主要面向居民发行的,国债投资的特殊功能作用几乎是被丢弃的,国债的发行基本上是类同于银行吸收储蓄,而且,为了吸引居民购买国债,国债的利率又始终是高于银行储蓄利率的,相应也使国债的利率失去基准利率的地位。所以,规范国债市场,最基本的要求就是必须改变发行对象,由主要面向居民个人发行,改为主要面向金融机构发行,特别是要向主要的商业银行发行。这种改变意味着银行不再是卖国债的机构,而是买国债的主要力量。就此而言,中止商业银行向居民出售国债,应是中国国债市场走向规范的一个明显的标志
    2、由发行与银行储蓄同样品种的债券转为发行与银行储蓄品种不同的债券。
    现在的国债发行品种基本上是与银行储蓄没有差异的,1年期国债、2年期国债、3年期国债、5年期国债,对应的就是银行1年、2年、3年、5年期的定期储蓄。而随着发行对象的转换,国债的发行品种也必须随之转变。根据开展中央银行公开市场业务的需要,针对商业银行准备金发行国债,应是1年期以内的短期国债,即应是4周、8周、3个月、6个月等期限的国债。如果发行对象转变了,由向居民个人为主转为了向金融机构为主,而发行的品种不变,那发行的对象的转变也是缺失意义的。或者说,发行品种的转变与发行对象的转变是相关联的,是此变彼亦变的关系。就国债市场讲,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发行品种全都必须规范到位,缺一不可。发行品种的确定是根据发行对象的需要而设定的。具体说就是,商业银行用准备金购买的国债只能是短期国债。美国是国债管理体制比较成熟和完善的国家,其面向金融机构发行的国债均为短期国债。中国的国债市场走向并不是特立独行的,而要遵守国际惯例,转向发行短期债券为主,应是市场规范的重要内容之一。
    ,国债并非只可向金融机构发行,在主要发行对象锁定在金融机构之后,即由商业银行来承担购买国债的主要任务之时,并不排斥财政部门可直接向居民个人发行少量特殊品种的国债。这些特殊品种的国债期限一般是10年以上的,最长的期限可达30年。这是银行储蓄品种中没有的,是国债发行有别于银行储蓄的品种。在一些国债发行已有较长历史的国家,大多是面向居民个人发行这种长期债券的,而与银行储蓄期限相同的国债是回避的。这种国债可减免利息税,居民个人主要是买来用作子女的教育费用或个人的资产储备的,对于稳定居民生活是很有好处的。中国国债发行品种的改变,在取消与银行储蓄品种相同的债券的前提下,除了要增发面向金融机构的短期国债,还应当开发新的面向居民个人发行的长期国债。
    3、由委托银行向居民个人发行转为财政部门自设国债发行机构。
    由于长期以来中国的国债主要是向居民个人发行的1年期至5年期债券,财政部门不得不委托银行系统代为发行,支付高昂的代理发行费用。各大商业银行也是冲着这笔巨额的代理费,而不惜搞储蓄大搬家的。人们从银行取钱买国债,是因为国债利率高于银行储蓄利率,并且国债的利息收入不用纳税;银行卖国债,是因为有固定的发行费可入账;在买方与卖方都是有利可图的,只是就社会而言,是付出了不必要的筹资成本的,因为这些用于买国债的钱原本就好好地呆在银行,是社会可集中使用的资金,实在是没有必要再空转一圈,徒增利息和发行费用。,改变发行对象之后,国债并不主要面向居民个人发行,那种银行储蓄大搬家的情况就不会再出现,银行发行国债的历史就将结束了。在这种前提下,财政部门必须自己常设发行机构。这种国债发行机构既不同于行政摊派时期的国债管理部门,也不同于作为代理发行商的银行营业机构,而是直接隶属政府财政部门的具体办事机构,其本身不是经营机构,只是起到发行国债的作用。这一机构发行的短期债券面向的是金融机构,发行的长期债券面向的是居民个人,即并不是只面向金融机构,也不是只面向居民个人,但其主要是面向金融机构的,面向居民个人的国债还可委托发行。时至今日,中国的财政部门还只是设立了国债管理机构,并未设立专门的国债发行机构。而中国的国债市场要走向完善,要改变发行对象和发行品种,走世界上各个市场经济国家发展国债市场的共同道路,就必须尽快设立财政部门的专门发行国债的机构,以此作为规范国债发行的基本组织保障。试看中国国债市场的未来,国债的规范发行和国债发行机构的规范设立必将在其完善之中起到重要的基础条件作用。
    [编辑本段]关于国债法
    (一)国债法的概念
    国债法,是指由国家制定的调整国债在发行、流通、转让、使用、偿还和管理等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主要规范国家(政府)、国债中介机构和国债投资者涉及国债时的行为,调整国债主体在国债行为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国债关系。
    与民法中的债法不同,国债法调整的是以国家为一方主体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这与财政法主体的一方始终是国家这一特征是一致的,而且国债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重要途径,其目的是满足社会需要,实现国家职能。,国债法是财政法的重要部门法。,国债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核心是国债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国家作为债务人与其他债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国债法与民法特别是与民法中的债法有密切的联系,民法中有关债的理论及其具体规定常常也可适用于国债法。
    国债法虽属于财政法的重要部门法,但与税法等其他财政法的部门法也有比较明显的区别,如国债法主体的平等性即明显区别于其他部门法,尽管国债法的一方主体必须是国家,但在国债法律关系中,国家是作为债务人与其他权利主体发生权利义务关系的,其他权利主体是否与国家发生债权债务关系,一般都由自己的意志决定,在国债法律关系中,他们与国家处于平等的地位,但在其他财政法律关系中,主体间的隶属性则明显区别于国债法。,国家取得国债收入的权利与其还本付息的义务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而其他权利人要享有取得本息的权利,也必须履行支付购买国债资金的义务。从一定意义上讲,国债法是具有公法性质的私法。
    (二)国债立法概况
    1.国外的国债立法国有
    美国;法国;日本;韩国。
    2.我国的国债立法
    新中国成立后,于1950年、1954-1958年、1980年至今发行过国内公债。各期国债发行以前,由国务院制定国债条例,具体规定国债的发行、转让、利率、还本付息及其他有关管理事项。国债条例是规范我国国债管理活动、调整国债主体之间关系的法律依据。1968年国家偿付了全部内外债本息,1968-1981年,我国是一个既无内债、又无外债的国家。1981年1月,国务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以下简称《国库券条例》),决定发行国库券来弥补财政赤字,以后又发行了国家重点建设债券、财政债券、重点企业债券、保值公债、特种公债等。到1992年止,每年都颁布一个国库券条例,对发行对象与方式、发行数额及利率、还本付息的期限、国库券及其他债券的贴现、抵押和转让、国债法律责任、国债管理机构等内容予以规定。1989-1991年每年还颁布了一个特种国债条例,对特种国债的发行对象、发行数额、发行期限、利率及偿还期等内容予以规定。现行的国债法是1992年3月18日由国务院颁布的《国库券条例》,,该条例作为国债法已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一是它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国库券而不能对所有的国债各类予以规范,
    二是它主要规定的是国库券发行方面的有关事项,对国债流通、国债的使用等未作规定,
    三是没有规范有关发行的审批程序等。
    ,有关部门正在积极起草《国债法》,以期对国债行为和国债关系予以明确规范。
    国债法是指调整国债在发行、使用、偿还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是财政法的重要部门法,其许多基本原理与财政法是一致的。其调整对象是以国家为一方主体的债权、债务关系。其主要特征表现为以下三点一是国债法具有公法与私法的双重属性;二是国债法具有财政政策的属性;三是国债法具有宏观调控的性质。
    [编辑本段]国债的优点
    国债有其自身优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流通性强
    上市国债由于在交易所上市,参与的投资者较多,因而具有很强的流通性。只要证券交易所开市,投资者随时可以委托买卖。,投资者若不打算长期持有某一债券到期兑取本息,则以投资上市国债要好,以保证在卖出时能顺利脱手。
    2.买卖方便
    目前证券营业部都开通自助委托,,投资上市国债可通过电话、电脑等直接委托买卖,不必象存款或购买非上市国债那样必须亲自到银行或柜台去,既方便又省时。
    3.收益高且稳定
    相对于银行存款而言,各上市国债品种均具有高收益性。这种高收益性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利率高。上市国债其发行与上市时的收益率都要高于当时的同期银行存款利率。二是在享受与活期存款同样的随时支取(卖出)的方便性的,其收益率却比活期存款利率高很多。

    2、我国公债的历史(1949-现在)

    新中国成立后至今,我国国债的发展可以分为两个主要阶段
    第一个阶段(1950-1958年)
    新中国成立后于1950年发行了"人民胜利折实公债",成为新中国历史上第一种国债。在此后的"一五"计划期间,又于1954-1958年间每年发行了一期"国家经济建设公债",发行总额为35.44亿元,相当于同期国家预算经济建设支出总额862.24亿元的4.11%。
    1958年后,由于历史原因,国债的发行被终止。
    第二个阶段(1981年至今)
    我国于1981年恢复了国债发行,时至今日国债市场的发展又可细分为几个具体的阶段。
    1981-1987年间,国债年均发行规模仅为59.5亿元,且发行日也集中在每年的1月1日。这一期间尚不存在国债的一、二级市场,国债发行采取行政摊派形式,面向国营单位和个人,且存在利率差别,个人认购的国债年利率比单位认购的国债年利率高四个百分点。券种比较单一,除1987年发行了54亿元3年期重点建设债券外,均为5~9年的中长期国债。
    1988-1993年间国债年发行规模扩大到284亿元,增设了国家建设债券、财政债券、特种国债、保值公债等新品种。1988年国家分两批在61个城市进行国债流通转让试点,初步形成了国债的场外交易市场。1990年后国债开始在交易所交易,形成国债的场内交易市场,当年国债交易额占证券交易总额120亿元的80%以上。1991年我国开始试行国债发行的承购包销;1993年10月和12月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推出了国债期货和回购两个创新品种。
    1994年财政部发行了半年和一年的短期国债;1995年国债二级市场交易活跃,特别是期货交易量屡创纪录,但包括"3.27"事件和回购债务链问题等违规事件频频出现,致使国债期货交易于5月被迫暂停。
    1996年国债市场出现了一些新变化是财政部改革以往国债集中发行为按月滚动发行,增加了国债发行的频度;是国债品种多样化,对短期国债实行了贴现发行,并新增了最短期限为3个月的国债,还发行了按年付息的十年期和七年期附息国债;第三是在承购包销的基础上,对可上市的8期国债采取了以价格(收益率)或划款期为标的的招标发行方式;第四是当年发行的国债以记帐式国库券为主,逐步使国债走向无纸化。
    1996年以后,国债市场交易量有所下降。,国债市场出现了托管走向集中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与非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分离的变化,呈现出"三足鼎立"之势,即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深沪证交所国债市场和场外国债市场.
    参考资料http://finance.163./economy2003/editor_2003/031030/031030_165297.html

    3、我国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历程及现状

    内容来自用户:文库蜻蜓

    目录
    前言……………………………………………………………………………………
    第一章我国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历程及现状…………………………………….
    第二章我国企业债券市场发展滞后的状况………………………………………
    2.1我国企业债券市场发展滞后的表现……………………………………………..
    2.2我国企业债券市场滞后的原因………………………………………………….
    第三章西方上市公司融资决策的模式…………………………………………….
    第四章我国上市公司融资结构的演变与国际比较………………………………
    4.1上市公司融资结构效率分析……………………………………………………..
    4.2我国上市公司的融资启示………………………………………………………
    第五章加强我国上市公司债券融资的措施………………………………………
    ……………………………………………………………………………………
    致谢…………………………………………………………………………………….
    参考文献………………………………………………………………………………
    摘要经过多年的艰辛努力,我国已经基本形成了一个全国统一、多层次、面向各类经济主体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债券市场框架。从债券市场机制和框架形成角度,对我国债券市场4.我国上市公司债券融资与股票融资的比例( (二)严格的审批制度不发达的交易市场,不仅使企业债券市场难以

    4、债券的发展史

    在证券中,债券的历史比股票要悠久,其中最早的债券形式就是在奴隶制时代产生的公债券。据文献记载,希腊和罗马在公元前4世纪就开始出现国家向商人、高利贷者和寺院借债的情况。进入封建社会之后,公债就得到进一步的发展,许多封建主、帝王和共和国每当遇到财政困难、特别是发生战争时便发行公债。12世纪末期,在当时经济最发达的意大利城市佛罗伦萨,政府曾向金融业者募集公债。其后热那亚、威尼斯等城市相继仿效。15世纪末16世纪初,美州新大陆被发现,欧洲和印度之间的航路开通,贸易进一步扩大。
    为争夺海外市场而进行的战争使得荷兰、英国等竞相发行公债,筹措资金。在1600年设立的东印度公司,是历史上最古老的股份公司,它除了发行股票之外,还发行短期债券,并进行买卖交易。美国在独立战争时期,也曾发行多种中期债券和临时债券,这些债券的发行和交易便形成了美国最初的证券市场。19世纪30年代后,美国各州大量发行州际债券。
    19世纪40—50年代由政府担保的铁路债券迅速增长,有力地推动了美国的铁路建设。19世纪末到20世纪,欧美资本主义各国相继进入垄断阶段,为确保原料来源和产品市场,建立和巩固殖民统治,加速资本的积聚和集中,股份公司发行大量的公司债,并不断创造出新的债券种类,这样就组建形成了今天多品种、多样化的债券体系。

    5、我国当前国债规模是否适当!!!

    我国著名财政经济学家、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中国财政学会副会长何盛明教授曾经说过
    我们的财政政策和国债政策从来都是为实现国家的政治和经济目标服务的。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对我国造成了严重的影响,物价水平总下降,经济增长速度下滑。鉴于此,中央决定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增发国债用于基础设施建设。1999年又进一步实行积极财政政策,取得了很好的效果,经济各项指标下滑的趋势得到控制。1998年的经济增长率为7.8%,1999年的经济增长率为7.1%。
    认识我们的债务规模,关键就要看国家财政政策所要解决的问题以及实施反周期调节的经济效果如何。至于在亚洲金融危机得以缓解,东南亚一些国家经济复苏以后,我们的财政政策将如何改变,则需另当别论。但从今年的经济形势来看,还应当继续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具体到我们国家,国债规模的大小,我想应该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况来分析。笼统地说发债空间大小与否,我认为不具体,也是没有说服力的。我们国家从1993年开始实行宏观调控,并在1996年顺利实现了经济软着陆。,在软着陆以后,我国宏观经济运行中的深层次矛盾也开始暴露出来,这集中表现为结构性矛盾、制度性矛盾和体制性矛盾;而且,这三种矛盾交织并发、错综复杂。从一个角度来看,这也可以说反映了三大风险、三大困境,即国有企业处于困境,银行处于困境,财政处于困境。鉴于这三大矛盾并存,要摆脱困境,要从经济入手,从企业入手。而国民经济的调整,产业结构的升级,国企改革的深化,都离不开财政和银行的支持。,在这三大矛盾、三大困境出现的时候,我们解决问题的回旋余地就不是很大了。面临着这样一个现实矛盾,那么,我国的国债规模究竟要搞多大呢?
    衡量我国国债规模的大小,既要考虑到我们的财政政策是为经济服务的,不能够只求财政平衡而放弃总的经济目标,又要从客观形势出发,考虑到财政自身的运行问题。我们可以用两个总量指标来衡量国债规模的大小,一是赤字率,即赤字占GDP的比重,按国际标准不能超过3%;二是债务率,即债务余额占GDP的比重,以60%为警戒线。从公开的数字来看,目前我国的赤字率还不高,好象发债空间还比较大,如果考虑到其他一些隐性赤字,就已经接近或超过国际警戒线了。更重要的是,分析赤字率时,我国还有几点与西方不同。第一,我国的债务余额积累是从1982年开始的,而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已有了近二百年的历史,因而其债务率远远高于我国;国与国情况不同,债务率不具有可比性。第二,我们的财政能力也有别于西方市场经济国家。我国的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是12%,而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比重都在30-40%,财政能力比我国要强得多;而我国的财政能力相对较弱,这一点在比较债务率时必须加以考虑。第三,我们的资本市场刚刚起步,还很不发达,发行的国债还不能直接进入资本市场流通。而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资本市场应当说是比较成熟的,无论国债发行多少,都能进入资本市场流通,通过市场的循环消化,债务问题便很难暴露;并且,西方一些市场经济国家即使没有财政赤字,也要发行国债,以便进行公开市场操作,调控宏观经济运行。所以说,为什么西方国家债务率高于100%都不会出现大的问题,道理就在这里。,我们在作国际比较时,必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发债的空间应该说不是很大了;我认为,现在财政已经尽力了。
    1998年以来我国适度增发国债,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是应对亚洲金融危机对我国的冲击;二是为了扭转国民经济增速下滑的局面,是实施反周期经济调控的重要举措。从目前情况来看,亚洲一些国家已经相继走上了经济复苏的道路,金融危机的影响正在减退。我国的经济增长速度虽然趋缓,但仍保持在较高水平,物价也出现止跌迹象。,我们的反周期调节也将告一段落。在经济运行恢复正常以后,就要注意解决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等深层次的矛盾问题。财政政策,包括税收政策、转移支付政策等,都应当以此作为调控目标。这些问题不解决,国民经济发展和财政运行都会受到很大影响。
    但有一种倾向是我们所不愿看到的,那就是不分具体情况,一味地依赖积极的财政政策来解决需求不足的问题。扩张性财政政策与需求不足之间,并没有必然联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特别是出现买方市场时,需求不足是一种常态,主要应当靠市场进行调节,宏观调控政策应当处于辅助地位,其作用效果是有限的。过分依赖财政政策调整市场需求,事倍而功半。处理不好,还会导致债务危机。而债务危机反过来又会对经济运行产生负面影响。俄罗斯经济的崩溃就是一个明证是债务危机,进而导致经济危机爆发。,国债政策也是要谨慎使用的。

    6、国债发展的历史

    国债的发行
    1、国债的发行价格
    平价发行。即发行价格等于其票面金额。债券到期时,国家应依据此价格还本付息。
    折价发行。即发行价格低于债券票面金额。债券到期时国家需按票面价格还本付息。它不同于贴现发行。
    溢价发行。即发行价格高于债券票面金额。债券到期时,国家只按债券票面价格还本付息。
    2、国债的发行方式
    公募法。即通过在金融市场上公开招标的方式发行国债。
    国债发行的公募招标方式按招标标的物分缴款期、价格和收益率招标三种形式
    按确定中标规则分单一价格招标(荷兰式)和多种价格招标(美国式)。
    承受法。即由金融机构承购全部国债,然后转向社会销售,未能售出的部分由金融机构自身承担。
    出卖法。即政府委托推销机构利用金融市场直接出售国债。
    支付发行法。即政府对应支付现金的支出改为国债代付。
    强制摊派法。即国家利用政治权力强迫国民购买国债。
    [编辑本段]国债的偿还
    1、国债偿还的方式
    分期逐步偿还法。即对一种国债规定几个还本期,直到国债到期时,本金全部偿清。
    抽签轮次偿还法。即通过定期按国债号码抽签对号以确定偿还一定比例国债,直到偿还期结束,全部国债皆中签偿清时为止。
    到期一次偿还法。即实行在国债到期日按票面额一次全部偿清。
    市场购销偿还法。即从证券市场上买回国债,以至期满时,该种国债已全部被政府所持有。
    以新替旧偿还法。即通过发行新国债来兑换到期的旧国债。
    2、国债偿还的资金来源
    通过预算列支。政府将每年的国债偿还数额作为财政支出的一个项目列入当年支出预算,由正常的财政收入保证国债的偿还。
    动用财政盈余。在预算执行结果有盈余时,动用这种盈余来偿付当年到期国债的本息。
    设立偿债基金。政府预算设置专项基金用于偿还国债,每年从财政收入中拨付专款设立基金,专门用于偿还国债。
    借新债还旧债。政府通过发行新债券,作为还旧债的资金来源。实质是债务期限的延长。
    [编辑本段]中国国债发行的转变
    在国债的非市场化发行时期,每年国家发行国债,都要层层进行政治动员,甚至还要使用行政摊派的手段。在国债的发行完全市场化之后,人们看到的情况又是,每年的国债发行都引起银行储蓄大搬家,有相当多的人是拿着银行储蓄存单去买国债的。这种现象直接地表明了中国的国债发行是不规范的,是不符合国债性质的。,在准确地界定国债的信用功能的基础上,今后中国的国债发行实现如下转变。
    1、由主要面向居民发行转为主要面向金融机构发行。
    国债的发行要起到弥补投资缺口的作用,就必须是主要面向金融机构发行。长期以来,由于中国的国债是主要面向居民发行的,国债投资的特殊功能作用几乎是被丢弃的,国债的发行基本上是类同于银行吸收储蓄,而且,为了吸引居民购买国债,国债的利率又始终是高于银行储蓄利率的,相应也使国债的利率失去基准利率的地位。所以,规范国债市场,最基本的要求就是必须改变发行对象,由主要面向居民个人发行,改为主要面向金融机构发行,特别是要向主要的商业银行发行。这种改变意味着银行不再是卖国债的机构,而是买国债的主要力量。就此而言,中止商业银行向居民出售国债,应是中国国债市场走向规范的一个明显的标志
    2、由发行与银行储蓄同样品种的债券转为发行与银行储蓄品种不同的债券。
    现在的国债发行品种基本上是与银行储蓄没有差异的,1年期国债、2年期国债、3年期国债、5年期国债,对应的就是银行1年、2年、3年、5年期的定期储蓄。而随着发行对象的转换,国债的发行品种也必须随之转变。根据开展中央银行公开市场业务的需要,针对商业银行准备金发行国债,应是1年期以内的短期国债,即应是4周、8周、3个月、6个月等期限的国债。如果发行对象转变了,由向居民个人为主转为了向金融机构为主,而发行的品种不变,那发行的对象的转变也是缺失意义的。或者说,发行品种的转变与发行对象的转变是相关联的,是此变彼亦变的关系。就国债市场讲,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发行品种全都必须规范到位,缺一不可。发行品种的确定是根据发行对象的需要而设定的。具体说就是,商业银行用准备金购买的国债只能是短期国债。美国是国债管理体制比较成熟和完善的国家,其面向金融机构发行的国债均为短期国债。中国的国债市场走向并不是特立独行的,而要遵守国际惯例,转向发行短期债券为主,应是市场规范的重要内容之一。
    ,国债并非只可向金融机构发行,在主要发行对象锁定在金融机构之后,即由商业银行来承担购买国债的主要任务之时,并不排斥财政部门可直接向居民个人发行少量特殊品种的国债。这些特殊品种的国债期限一般是10年以上的,最长的期限可达30年。这是银行储蓄品种中没有的,是国债发行有别于银行储蓄的品种。在一些国债发行已有较长历史的国家,大多是面向居民个人发行这种长期债券的,而与银行储蓄期限相同的国债是回避的。这种国债可减免利息税,居民个人主要是买来用作子女的教育费用或个人的资产储备的,对于稳定居民生活是很有好处的。中国国债发行品种的改变,在取消与银行储蓄品种相同的债券的前提下,除了要增发面向金融机构的短期国债,还应当开发新的面向居民个人发行的长期国债。
    3、由委托银行向居民个人发行转为财政部门自设国债发行机构。
    由于长期以来中国的国债主要是向居民个人发行的1年期至5年期债券,财政部门不得不委托银行系统代为发行,支付高昂的代理发行费用。各大商业银行也是冲着这笔巨额的代理费,而不惜搞储蓄大搬家的。人们从银行取钱买国债,是因为国债利率高于银行储蓄利率,并且国债的利息收入不用纳税;银行卖国债,是因为有固定的发行费可入账;在买方与卖方都是有利可图的,只是就社会而言,是付出了不必要的筹资成本的,因为这些用于买国债的钱原本就好好地呆在银行,是社会可集中使用的资金,实在是没有必要再空转一圈,徒增利息和发行费用。,改变发行对象之后,国债并不主要面向居民个人发行,那种银行储蓄大搬家的情况就不会再出现,银行发行国债的历史就将结束了。在这种前提下,财政部门必须自己常设发行机构。这种国债发行机构既不同于行政摊派时期的国债管理部门,也不同于作为代理发行商的银行营业机构,而是直接隶属政府财政部门的具体办事机构,其本身不是经营机构,只是起到发行国债的作用。这一机构发行的短期债券面向的是金融机构,发行的长期债券面向的是居民个人,即并不是只面向金融机构,也不是只面向居民个人,但其主要是面向金融机构的,面向居民个人的国债还可委托发行。时至今日,中国的财政部门还只是设立了国债管理机构,并未设立专门的国债发行机构。而中国的国债市场要走向完善,要改变发行对象和发行品种,走世界上各个市场经济国家发展国债市场的共同道路,就必须尽快设立财政部门的专门发行国债的机构,以此作为规范国债发行的基本组织保障。试看中国国债市场的未来,国债的规范发行和国债发行机构的规范设立必将在其完善之中起到重要的基础条件作用。
    [编辑本段]关于国债法
    (一)国债法的概念
    国债法,是指由国家制定的调整国债在发行、流通、转让、使用、偿还和管理等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主要规范国家(政府)、国债中介机构和国债投资者涉及国债时的行为,调整国债主体在国债行为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国债关系。
    与民法中的债法不同,国债法调整的是以国家为一方主体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这与财政法主体的一方始终是国家这一特征是一致的,而且国债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重要途径,其目的是满足社会需要,实现国家职能。,国债法是财政法的重要部门法。,国债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核心是国债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国家作为债务人与其他债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国债法与民法特别是与民法中的债法有密切的联系,民法中有关债的理论及其具体规定常常也可适用于国债法。
    国债法虽属于财政法的重要部门法,但与税法等其他财政法的部门法也有比较明显的区别,如国债法主体的平等性即明显区别于其他部门法,尽管国债法的一方主体必须是国家,但在国债法律关系中,国家是作为债务人与其他权利主体发生权利义务关系的,其他权利主体是否与国家发生债权债务关系,一般都由自己的意志决定,在国债法律关系中,他们与国家处于平等的地位,但在其他财政法律关系中,主体间的隶属性则明显区别于国债法。,国家取得国债收入的权利与其还本付息的义务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而其他权利人要享有取得本息的权利,也必须履行支付购买国债资金的义务。从一定意义上讲,国债法是具有公法性质的私法。
    (二)国债立法概况
    1.国外的国债立法国有
    美国;法国;日本;韩国。
    2.我国的国债立法
    新中国成立后,于1950年、1954-1958年、1980年至今发行过国内公债。各期国债发行以前,由国务院制定国债条例,具体规定国债的发行、转让、利率、还本付息及其他有关管理事项。国债条例是规范我国国债管理活动、调整国债主体之间关系的法律依据。1968年国家偿付了全部内外债本息,1968-1981年,我国是一个既无内债、又无外债的国家。1981年1月,国务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以下简称《国库券条例》),决定发行国库券来弥补财政赤字,以后又发行了国家重点建设债券、财政债券、重点企业债券、保值公债、特种公债等。到1992年止,每年都颁布一个国库券条例,对发行对象与方式、发行数额及利率、还本付息的期限、国库券及其他债券的贴现、抵押和转让、国债法律责任、国债管理机构等内容予以规定。1989-1991年每年还颁布了一个特种国债条例,对特种国债的发行对象、发行数额、发行期限、利率及偿还期等内容予以规定。现行的国债法是1992年3月18日由国务院颁布的《国库券条例》,,该条例作为国债法已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一是它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国库券而不能对所有的国债各类予以规范,
    二是它主要规定的是国库券发行方面的有关事项,对国债流通、国债的使用等未作规定,
    三是没有规范有关发行的审批程序等。
    ,有关部门正在积极起草《国债法》,以期对国债行为和国债关系予以明确规范。
    国债法是指调整国债在发行、使用、偿还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是财政法的重要部门法,其许多基本原理与财政法是一致的。其调整对象是以国家为一方主体的债权、债务关系。其主要特征表现为以下三点一是国债法具有公法与私法的双重属性;二是国债法具有财政政策的属性;三是国债法具有宏观调控的性质。
    [编辑本段]国债的优点
    国债有其自身优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流通性强
    上市国债由于在交易所上市,参与的投资者较多,因而具有很强的流通性。只要证券交易所开市,投资者随时可以委托买卖。,投资者若不打算长期持有某一债券到期兑取本息,则以投资上市国债要好,以保证在卖出时能顺利脱手。
    2.买卖方便
    目前证券营业部都开通自助委托,,投资上市国债可通过电话、电脑等直接委托买卖,不必象存款或购买非上市国债那样必须亲自到银行或柜台去,既方便又省时。
    3.收益高且稳定
    相对于银行存款而言,各上市国债品种均具有高收益性。这种高收益性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利率高。上市国债其发行与上市时的收益率都要高于当时的同期银行存款利率。二是在享受与活期存款同样的随时支取(卖出)的方便性的,其收益率却比活期存款利率高很多。

    7、我国国债市场的发展历程

    利用国债进行投资是政府有计划的配置闲置资源,是在内需不足和出口乏力的宏观经济形势下支持国家保持较高水平的投资,筹集建设资金,扩大建设规模,并使经济结构的调整顺利进行的重要前提条件;国债发行是政府弥补财政赤字、调整结构、调节货币流通、影响外汇收支、促进供求平衡的调控宏观经济的重要手段;国债提供的信用工具,在启动投资的,提供了公开市场操作业务理想的工具,进一步推动了证券与金融市场的改革,国债所发挥的作用对宏观经济的全面平衡和稳定发展有着不可低估的意义。
    1981年1月,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财政部开始发行国债。经过25年的发展,我国的国债市场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表现在以下方面
    1. 发行规模迅速增大
    这些年来,我国国债的发行规模快速增加。如下图。

    2. 发行种类较多
    我国国债的发行种类包括凭证式和记帐式两种,前者针对社会公众,后者主要针对机构投资者。前者流动性较差,而后者可以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者交易所市场买卖。从期限上讲,1年以下的国债在2005年以前是没有的,从2006年开始发行了真正意义上的短期国债。长期债券的发行也很少,例如,在2001年7月31日,财政部发行了2001年第七期记账式国债,期限为20年。
    3. 国债发行方式越来越合理 尽管还存在一些问题
    从1981-1990年,我国国债的发行基本上是依靠行政摊派的办法完成的。
    1991年,财政部第一次组织国债发行的承购包销,这标志着国债一级市场初步建立起来。承销制是一种协议性的市场发行制度,这种发行方式有两个特点一是由承销合同确定发行人与承销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二是承销人向投资人分销,而分销不出去的部分由承销人自己认购。
    自1999年第九期记账式国债开始,中国的国债市场发行基本上采用招标机制。从招标的标的物来看,经历了交款期招标、价格招标和收益率招标的方式;从竞标规则来看,财政部先后在短期贴现国债发行中采用了"荷兰式"单一价格拍卖方式,在中长期国债和附息债券的发行中采用了多重价格拍卖方式。2004年总共14期记账式国债中,只有4期按照单一价格拍卖方式,而剩余14期都是多价竞价。
    在我国,只有国债承购包销团成员才分别有权参加记账式国债拍卖活动,包括竞争性投标和非竞争性投标。其他机构投资者或个人只能够参加凭证式国债的购买,或向参与国债投标的承销商认购国债。
    为了进行必要的投标筛选,财政部在国债拍卖前通常不仅规定最低、最高投标量限制,还通常设置一定的投标价格区间。这一措施也会减少独立投标人的数量,鼓励小规模投资机构和个人进行投标和并,从而产生投标过程中非竞争性行为的效果。比如,2001年7月31日,财政部发行了2001年第七期记帐式国债,招标区间定在4.25%和5.25%,期限是20年。由于市场普遍认为发行利率较高,所以在发行区间大力追捧,大批自营商拆借资金购买国债,并且该国债在上市之后价格迅速上升了20%以上。这说明,如果设置了一个错误的价格区间,会给市场带来冲击,或者影响国债的发行,或者影响国债财政负担。
    4. 国债交易市场活跃 交易手段灵活
    国债交易包括现货交易、回购交易,也包括2005年6月份和2006年2月份推出的远期和利率互换相续出现。国债的期货交易也有望恢复。
    在1997年之前,国债交易基本上都是现货交易。1997年银行间债券开展质押式回购业务。在国债市场上,质押式回购量一直大于现券买卖量,质押式回购为投资者短期融资提供了一个很好的途径。2004年,我国又推出买断式回购。这一方式有助于债券的流通,也有助于在市场中实现套利,进而有利于债券的定价。
    我国债券交易市场包括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这两个市场的交易规模都有了长足的发展。以银行间市场为例。2006年全年的交易规模为382053亿元,而2001年才40940亿元。4年的时间,交易量增长了近8倍。
    在我国,银行间交易规模要远远大于交易所市场。如下表。

    注 (1)2004年以来的回购交易数据包括质押式回购与买断式回购;(2)现券成交金额只计算买入或卖出数据;(3)回购成交笔数与回购成交金额均为首期数据。
    数据来源中国债券信息网。

    在银行间市场中,7天质押式回购的交易规模所占比重最大,占全部质押交易规模的将近75%。
    5. 中央银行的公开市场业务得以开展
    1998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恢复了公开市场业务,有力地促进了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发展。央行通过公开市场操作,来调控和引导一级交易商在市场的交易,并传递和影响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结算业务;央行公开市场操作的债券回购利率,成为银行同业间债券回购利率的指导性利率。
    6. 交易机制更加完善,市场交易主体扩大,参与者增多
    2000年4月,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出台,下列机构可成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从事债券交易业务(1)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及其授权分支机构;(2)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3)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
    2002年4月15日将银行间债券的准入制度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实行准入备案制,向所有可以投资国债和金融债的金融机构以及各类投资资金开放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银行间债市交易主体成分不够的问题。2002年6月17日起,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开始试点,将个人投资者纳人银行间市场。2002年10月29日,银行间债券市场向非金融机构开放。2004年2月16日,银行间债券市场向外资银行开放。2006年,在中央国债公司直接或间接开立一级托管账户的投资者共6439个。在总体上看,投资者的类别相当广泛,基本覆盖了几乎所有种类的投资者群体
    在交易机制上,由过去的单边报价过渡到双边报价。双边报价,实际上就是国外的做市商制度。这一制度对于活跃债券交易,更好地发现债券价格非常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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