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主体(基金的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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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互联网基金的主体框架有哪些?
  • 基金会是主体吗?
  • 基金的参与主体有哪些
  • 私募基金的主体包括哪些
  • 基金投资人有哪些义务和权利
  • 基金发起人的职责
  • 基金发起人的与投资者保护
  • 1、互联网基金的主体框架有哪些?

    在基金市场上,存在许多不同的参与主体。依据职责和作用不同,可以将参与主体分为基金当事人、基金市场服务机构、基金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三大类。

    2、基金会是主体吗?

    在基金市场上,存在许多不同的参与主体。依据职责和作用不同,可以将参与主体分为基金当事人、基金市场服务机构、基金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三大类。

    3、基金的参与主体有哪些

    在基金市场上,存在许多不同的参与主体。依据职责和作用不同,可以将参与主体分为基金当事人、基金市场服务机构、基金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三大类。

    4、私募基金的主体包括哪些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类型主要有:A.成长基金。投资于成长阶段企业。B.并购基金。主要以控股方式投资于稳定成长期的企业,这些企业通常可以提供连续三年以上的反映盈利能力或潜力的财务报表,通过企业内部重组和行业整合来帮助被收购企业确立市场地位。C.重整基金。专注于为陷入财务危机的企业提供财务拯救。D.夹层基金。通常以股债结合的形式投资处于稳定成长期而上市之前的企业。E.房地产基金。直接投资于房地产相关项目以获取收益。F.基础设施基金。投资于基础设施项目。G.母基金。投资于其他基金、集合计划、专项资金等。

    5、基金投资人有哪些义务和权利

    基金投资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契约。
    2、缴纳基金认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承担基金亏损或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投资人利益的活动。
    基金投资人的权利:
    1、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投资人大会。
    2、取得基金收益。
    3、监督基金经营情况,获得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方面的资料。
    4、申购、赎回或转让基金单位。
    5、取得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6、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基金投资人大会可以对以下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修改基金契约;提前终止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

    6、基金发起人的职责

    首页
    公益基金发起人责任
    提问
    公益基金发起人责任

    张勇 律师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公益基金发起人责任
    一、发起人出资的责任
    第一、申请设立社会组织的,其原始财产由发起人承担。《慈善法》第九条规定,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五)有必要的财产;《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设立基金会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有一定数额的注册资金,并且为到账货币资金;《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规定,申请设立社会服务机构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第二、发起人出资视为捐赠,不保留和享有任何财产权利。《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非营利组织的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申请设立社会服务机构的,申请人向民政局提交的捐赠财产的承诺书;《基金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慈善组织的财产包括发起人的捐赠、资助的创始财产。由此可知,发起人对出资的财产是一种捐赠,出资后就不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二、发起人成立组织的责任
    第一、承担向民政部门提交登记材料的责任。《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申请筹备社会团体,由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相关文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由举办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材料。《基金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申请登记基金会的,由发起人提交相关文件,申请登记。
    第二、筹备期间不得弄虚作假,骗取登记。《基金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基金会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对责任人可以处以20万元以下的罚款。《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社会服务机构申请人应当对登记申请材料的真实、完整负责,对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申请过程中的活动负责。社会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基金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基金会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不得向发起人以外的组织和个人发布募捐信息;《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不得以申请设立社会服务机构名义开展与申请无关的活动。

    7、基金发起人的与投资者保护

    关于发起人是否基金关系主体,学者一直有争论,一种认为基金发起人作为基金契约当事人于法理不合。因为发起人是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策划者和组织者,其行为及权利义务均发生在基金设立之前;基金设立后,发起人便退出了基金的运作,不可能享有基金契约当事人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另一种观点认为基金发起人是基金法律关系的主体但只是设立阶段的主体。发起人的法律地位要置于投资者利益保护这一立法宗旨中考虑。基金设立同样是基金投资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而且这个环节对基金的健康发展和投资者保护起着关键的作用。在基金设立阶段发起人负责组织基金,起草基金契约,决定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而基金契约是基金各阶段基金关系当事人的“根本大法”,是其权利义务的根据,而管理人和托管人则是基金关系的重要当事人,与投资者利益密切相关,可以说牵一发动万家,因此基金发起人是基金设立中不可忽视的角色。为保护投资人利益并保障基金的健康运行,法律必须对发起人的权利义务作出规定,因此至少在设立阶段发起人是基金关系当事人。
    但是基金设立后,基金发起人的地位发生了转化,或者(1)只购买基金成为单纯的基金持有人和受益人,(2)转化为基金管理人,同时持有基金份额,兼委托人、受托人与受益人于一身,(3)由于03年基金法未规定发起人须持有一定比例基金份额,因此还有可能只转化为基金公司而不持有基金份额,(4)或者完全退出市场,从而存在四种去向。发起人的这四种去向将直接影响投资基金主体的关系,影响投资者的保护。 依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基金发起人主要职责包括。
    (1)制定有关法律文件并向主管机关提出设立基金的申请,筹建基金。
    ①基金发起人必须对国家的经济、金融政策、市场状况、大众的投资心理等进行研究分析,在此基础上对拟设立的基金进行策划,如确定基金的主要投向、基金的类型、基金的存续期限以及基金的募集规模等。
    ②基金发起人要代表基金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订基金契约,约定基金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同时,基金发起人还需要制作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文件,如招募说明书等。
    ③确定发行方案,选定销售机构。
    ④向主管机关提出设立申请,并报送主管机关要求的有关文件。
    ⑤设立申请获得批准后,进行公告。 (3)基金不能成立时,基金发起人须承担基金募集费用,将已募集的资金并加计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在规定时间内退还基金认购人。由于基金发起人对基金的设立有重大影响,因此,一些国家和地区对发起人应具备的条件都有较为严格的要求。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基金发起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主要发起人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基金发起人必须拥有雄厚的资本实力,每个发起人的实收资本不少于3亿元人民币;基金的主要发起人有3年以上从事证券投资的经验及连续盈利的记录;基金发起人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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