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业绩预告条件(年报业绩预告披露规则)

股票配资 2023-01-26 09:09www.16816898.cn股票配资平台
  • 中小板上市公司什么条件披露业绩预报快报
  • 在什么情况下,主板上市公司需要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 上市公司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发布业绩预告?
  • 上市公司业绩预增或预减怎样公告,公告时间有何规定?
  • 年报预告、年报业绩快报和正式年报披露三者各有什么意义?
  • 公司业绩预告制度的强制性要求,中小板和创业板也要满足吗?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
  • 1、中小板上市公司什么条件披露业绩预报快报

    年报在3月1日以后披露,发布业绩快报。

    2、在什么情况下,主板上市公司需要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上市公司如预计公司本公告期或未来报告期(预计时点距报告期不应超过12个月)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预告:(1)净利润为负值;(2)实现扭亏为盈;(3)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4)期末净资产为负值;(5)年度营业收入低于一千万元。

    3、上市公司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发布业绩预告?

    (1)预计公司本报告期或未来报告期(预计时点距报告期末不应超过12个月)业绩将出现亏损、实现扭亏为盈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业绩出现大幅变动(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的;
    (2)在公司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经财务核算或初步审计确认,公司该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亏损、实现扭亏为盈、与上年同期相比业绩出现大幅变动(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的;
    (3)其他本所认为应披露的情形。

    4、上市公司业绩预增或预减怎样公告,公告时间有何规定?

    业绩预告:
    每年11月1日至来年1月31日之间,上市公司若复合下列两项条件之一,要对全年业绩进行预告。
    条件一:预计全年业绩将出现亏损、实现扭亏为盈或者与上年相比业绩出现大幅变动(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条件二:在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经上市公司财务核算或初步审计确认,公司全年经营业绩将出现亏损、实现扭亏为盈、与上年同期相比出现大幅变动(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如果规定时间内没有预告,说明该公司全年业绩很可能同比增幅或降幅不会超过50%。
    业绩快报:
    有条件的公司可以主动披露全年业绩快报(非强制性)。只有在上市公司全年业绩被提前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异常波动的情况下,上市公司才必须披露业绩快报。
    中小板上市公司、创业板上市公司的业绩快报也另有要求:如果公司年报预约披露时间为3月或4月,公司应当在2月底前披露业绩快报。
    参考书籍:《明明白白看年报》

    5、年报预告、年报业绩快报和正式年报披露三者各有什么意义?

    预报是预期,也就是有一个上下浮动空间的,快报是先把主要数据报出来,剩余的后来再报,正式年报 是官方的准确财务报表,之后还可能会有修改和完善,·

    6、公司业绩预告制度的强制性要求,中小板和创业板也要满足吗?

    中小板和创业板都有这个要求。
    深交所和上交所在《上市规则》的“第三节 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中都规定:
    11.3.1上市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预计中期和第三季度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创业板的要求甚至更加复杂和严格,深交所为此专门发布了《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1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可以参看其具体要求。

    7、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

    内容来自用户:蒋先芳

    各上市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等有关规定,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格式指引》第1号-第17号,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发布的《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的通知》(深证上【2002】12号)及其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1号-14号同时废止。此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1号-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深证上〔2006〕71号)的附件1-4(《上市公司业绩预告格式指引)》、《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修正公告格式指引(修订)》、《上市公司业绩快报格式指引》、《上市公司业绩快报修正公告格式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3号-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深证上〔2006〕94号)的附件《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格式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5号-传闻及澄清》(深证上〔2007〕60号)的附件《上市公司澄清公告格式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6号-重大合同》(深证上〔若成交价格与账面值、评估值或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原因。如交易有失公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利益转移方向。董事会应当对此作出说明,独立董事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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