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上市的股金到底有多少(未上市的公司出售股

股票配资 2023-01-29 02:59www.16816898.cn股票配资平台
  • 未上市的公司会给员工多少股份
  • 一个上市公司一共有多少股份
  • 公司还没上市可以有股份吗
  • 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有什么限制?
  • 公司还未上市,能否转让股权?
  • 购买公司的原始股与股权投资是不是一个概念呀?
  • 个人如何投资未上市公司股权
  • 1、未上市的公司会给员工多少股份

    一般是不给,由于股东人数、出资条件等存在限制,因此历史上没有为公司做出过较大贡献的一般员工是不给股份的

    2、一个上市公司一共有多少股份

    不同的公司不一样,没有定数吧。

    3、公司还没上市可以有股份吗

    可以有,本身股份公司是可以分配的

    4、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有什么限制?

    我国公司法并未限制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其他公司的股东时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如果你

    要问股份有限公司想要将其所持有的基金公司的股份进行转让有没有什么问题,这得看一个依法

    设立的基金公司的股东,其股权转让是否得依特殊法律法规的规范进行。

    事实上,基金公司的股东想要转让其股权的话,得依据基金公司的类型来确定其是否应当遵

    循特定的法律规范。

    实践中,基金公司依据《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设立的都有。依据《公司法》设立的基

    金公司,其设立、组织和运营依据《公司法》的规范进行,其股份转让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而定。

    依据《合伙企业法》设立的基金公司,其设立、组织好运营依据《合伙企业法》的规范进

    行,其股份转让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合伙协议的约定进行。不同类型的基金公司,其股东

    的股份转让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规范,需要履行的内部和外部批准程序也不同。

    5、公司还未上市,能否转让股权?

    1、如果你的公司已经提交上市材料了,但必然是股份公司了。股份公司的股东可以随意处置自己的股权,包括价格、转让对象等。但前提是你是“真的”股东,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名册里有你的名字,而不是股份期权。
    2、鉴于你们要上市,股份随意变动对公司上市进程有影响,最好卖给同事,或者直接卖给公司,他愿意给谁就给谁,名义上你还是股东。这样做的话相当于代持,你没有风险,但买你的股的人有风险——就是你上市后不承认代持的风险。哈哈

    6、购买公司的原始股与股权投资是不是一个概念呀?

    法人股:顾名思义就是公司持有的股份
    原始股:一般而言是指公司未上市之前持有的股份
    期权:给你一种权利,可在未来买卖某种标的物(约定了条件)
    股权:你持有股份的权利。
    这些概念在成长型企业中没有什么实际运用,欢迎探讨

    7、个人如何投资未上市公司股权

    需要专业的证券从业资格评估公司来评估价值,<br>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登记的问题<br> 我国《担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担保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以公司股权进行质押区分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做了不同规定,即: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责任公司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br> 根据上述规定,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经向中介机构(亦可称之为“与出质人和质权人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后,该股权质押合同才始得生效,而且根据我国《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该股权质押的事实一般还应该由出质人在公告中予以披露,社会公众也可以通过向证券登记机构查询的方式获得该股权质押的情况,从而使该股权质押的事实为社会公众所知悉,进而使该股权质押具有相当的公示力和公信力。这样,就完全可以起到防止出质人在质押期限内将该股权非法转让或者将其重复质押给其他人的情况发生,从而为质权人能够顺利实现质权提供了非常有力的保障。[2]<br> <br>但以登记作为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仍存在以下问题:<br> 登记是质押合同生效的条件所引发的第一个问题是,这一规定对债权人是很不利的。因为如果质押合同无效,债权人最多只能要求出质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其债权还是没有保障。但是如果登记是质权生效的条件而不是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则对债权人就有利多了。因为如果是由于出质人的原因而没有办理质押登记或者出质人拒不办理或协助办理登记手续,则债权人就可以起诉出质人违约,从而要求出质人承担违约责任,甚至可以要求法院强制出质人协助办理质押登记手续。这里涉及到物权变动的一个根本性原则——原因(合同)与结果(物权变动)相分离的原则。我国现行法律对物权变动中的原因与结果的关系似乎应该采取更为科学的严加区分的态度。这样,既有利于债权人保护,也避免滋生纠纷。民法典草案的第296条改正了《担保法》的这一错误,该条明确指出:“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时起设立。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权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簿之时起设立。”因此,登记是质权生效的条件而不是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加强了对债权人的保护。<br> <br>目前在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实践中存在的另一个问题是,股权质押登记的渠道不畅。在现阶段,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非所有的上市公司流通股都可以办理质押登记。根据《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综合类证券公司可以以其自营的人民币普通股票(A股)和证券投资基金券办理质押贷款登记,自然人及综合类证券公司以外的其他法人持有的上市流通的人民币普通股票尚不能办理质押登记。但是质押是质权人与出质人协商的结果,如果自然人及综合类证券公司以外的其他法人以其持有的上市流通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出质,债权人也接受了这种出质,根据民法意思自治的原则,这种质押合同应当是有效的。但是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应当经过证券登记机构登记后,质权才能成立。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是法定的也是唯一的办理上市证券登记业务的机构,如果它不办理这样的质押登记,无异于堵塞了订立质押合同的双方办理质押登记的唯一渠道。这样就造成了一个两难的局面,一方面法规要求质权必需登记才能设立,另一方面,法规又不允许唯一的法定机构办理登记,这无疑是十分荒谬的。这样的结果违背了同股同权的法律原则,也阻碍经济的发展与市场的稳定。因此,无论是A股还是B股,无论其持有人的身份如何,无论办理质押登记的目的是为了担保银行贷款债权还是担保其他债权,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登记业务都应当全面展开。<br> <br> 、上市公司国有股出质的特殊规定。<br> <br>从质押的程序来说,首先,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以国有股进行质押,必须事先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明确资金用途,制订还款计划,并经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决定;其次,以国有股质押的,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在质押协议签订后,按照财务隶属关系报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备案;最后,根据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出具的《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备案表》,按照规定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国有股质押登记手续。<br> <br>从质押的目的来说,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持有的国有股只限于为本单位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质押。<br> <br>从质押股份的数量上来说,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用于质押的国有股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国有股总额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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