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恶意违约(债券违约在哪里查询)
1、投资债券发生违约对基金损失有多大
有没有损失这个要视情况而定,必须注意违约并不代表完全不还款付息,只是相关本息没有保证。
对于一般普通债券投资基金来说,债券违约一般都会出现所谓的长债变短债的问题,简单举个例子吧,如某债券要在现在的10年之后到期,但由于发生违约事件,相关债务会相关依据法律程序在特定时点上进行确定其债务数额,也就是说这债券也会由于这情况其债权数额也会被在那时被定性,其债券未支付的利息也会不会继续计算下去,截止于被定性的时间点上,这就是所谓的长债变短债。当有人在短时间内拯救这债券的发行人时,债券有很大机会获得全额偿付,由于债券违约原来的长债变短债实际上有可能获得超额收益,主要原因是长债的到期收益率一般高于短债的到期收益率,若用一个长债到期收益率变换成短债到期收益率会形成一个利差,若出现这种情况基金并不一定会损失。但出现得不到足额偿付时,对于基金损失有多大就要视乎基金投资于这违约的债券上有多少和违约后的偿付率高低。
还有一种比较另类的基金,通称为秃鹫基金(具体查看百度百科的词条“秃鹫基金”),简单来说是通过收购违约债券,通过恶意诉讼,谋求高额利润的基金。秃鹫基金通常喜欢购买陷于困境的公司债券,等公司无法偿付的时候,就开始打官司索取巨额赔偿。例子是2001年年末时阿根廷破产,就是有相关的秃鹫基金用类似手法打官司拖了10多年,且这基金一直不怎么妥协。
2、简要分析当前债市违约接连爆发的原因
(一)产能过剩唱主角
从行业来看,现有信用违约事件多发生在化工、机械设备等强周期且产能过剩的行业。在经济下行的环境下,这些行业往往出现开工率低、收入下滑、经营亏损的局面。如果再遇上银行收缩信贷、政府政策调整,这些行业原本资金占用率就很高,此时就很容易发生资金错配和现金流断裂,进而演变成债务连锁违约问题。
公募中的超日太阳、华锐风电,私募中的中森通浩,起初都是由于产能过剩而导致信用风险蔓延和释放。
(二)私募债违约“常态化”
从现有统计数据来看,信用违约事件仍是主要爆发在私募债中,且最终构成实质性违约的也主要分布在私募债中。私募债的发行主体多是民营中小企业,往往规模比较小,信用资质比较差,风险管理能力和承受能力都比较差。在出现资金紧张和兑付危机时,中小企业的外部融资支援也比较有限。,有的中小企业为了能顺利发债,不排除信息披露不全面、甚至故意造假的情况。
鉴于2015年私募债到期量的增多,上述私募债违约事件并非结束而是开始,未来私募债违约或将呈现出“常态化”的特征。
(三)担而不保屡屡发生
由于民营中小企业资质不足,普遍需要通过担保进行增信,担保人多为当地城投企业和第三方担保公司。迄今为止涉及担保代偿的信用违约事件中,很多担保方不履行代偿责任,“担而不保”的现象十分普遍。
许多地方融资平台资金周转压力同样较大,在债务兑付危机出现之后并没有“兜底”。例如12东飞01,12蒙恒达,其担保方均拒绝代偿;12津天联的担保方,同样是政策性担保公司,但自身难保。,中海信达多次拒绝担保的几只违约私募债——13华珠债、12蓝博01、12致富债。像这类担保方,其担保意愿和能力都值得怀疑。
三、结论
2014年以来,债券违约事件时有发生,但公募债实质性违约尚未形成,ST湘鄂债违约之后,或将促进债券市场规范化、市场化的转型。未来债券的信用违约风险将会逐步释放。信用违约事件仍将集中在机械、化工、房地产等强周期行业和私募债上,需要关注担保公司的违规担保和过度担保行为。
3、债券违约有什么规律吗?
圈占违约的话,肯定是有规律的,而且大多数人都不会违约的,这是不好的
4、什么情况是恶意违约?有什么责任?
年轻人收入不稳定。。。。。最主要的原因!
5、什么是债权转让?
债权转让,就是债权人把自己当债权转让给他人,自己退出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具体来说,就是债权人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债权转让分为全部转让和部分转让。债权全部让与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原合同关系的新的债权人,原合同债权人因合同转让而丧失合同债权人权利,债权部分让与第三人,第三人成为合同债权人加入到原合同关系之中,成为新的债权人,合同中的债权关系由一人变数人或由数人变更多人。新加入合同的债权人与原债权人共同分享债权,并共享连带债权。
6、哪些债权可以转让 债权转让要什么条件
一、债权转让需要哪些条件
合同法原则之一是自愿原则,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如何签约,也可以自由决定将合同中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目的就是最好地实现合同宗旨,当事人在作出上述转让时,应当注意合同法对转让的规定或法律限制,以确保转让有效。根据法律的规定,债权转让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须存在有效的合同债权。
2、合同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应达成转让协议。合同债权转让协议应当在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原合同依法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的,转让协议也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否则不产生法律上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原合同应当依法进行审批、登记手续的,合同债权转让协议也应当进行相应的审批、登记手续,否则不产生法律效力。
3、转让的合同债权必须是依法可以转让的债权。不得进行合同转让的合同主要包括三种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主要有合同的标的与当事人的人身关系相关的合同债权,不作为的合同债权,与第三人利益有关的合同债权。例如,特定演员的演出合同,不得转让。
(2)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3)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当事人不得转让。
,合同债权转让协议须通知债务人。《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还需注意的是,债权转让的通知应当在到达债务人时产生法律效力;债权转让通知应当由债权人对债务人发出;合同债权转让通知的时间,应当在债务人依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之前进行,如果通知到达债务人的时间晚于债务人的实际履行的,对债务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二、什么情况下债权可以转让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三种情况下例外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例如基于当事人之间信赖关系而订立的合同,包括合伙合同。保证合同,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转让。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这是合同自由的体现。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应当注意的是,债权人转让权利不需对方批准同意,但应通知,此通知一经送达对方,转让即完成。此通知可以书面可口头,但以书面为宜。债权债务的转让的一个法律限制是,如果法律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当事人必须办理批准、登记。
7、债权转让的条件及法律效力有哪些
债权人可以通过债权转让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那么,债权转让在什么条件下才能生效呢?哪些债权可以转让?哪些债权不可以转让?
一、债权转让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其法律特征如下第一、债权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原债权内容的前提下,由原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出让权利的主体是债权人;第二、债权转让的内容是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权利;第三、债权转让,受让的主体是特定权利义务关系之外的第三人。而权利相对义务的承载主体是原债务人;第四、债权转让成立,原债权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而受让人作为新债权人与原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成立并生效,债务人对受让人履行债务。
二、债权转移合同生效的条件
1、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且债权的转移不会改变债权的内容。
2、债权的权利人与债权移转接受人必须就债权转移有关事项及问题达成合意。
3、所转移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转移性。
4、债权的转移必须经债务人同意,或通知债务人,始对其产生效力。
5、债权的移转必须合乎法律和符合社会公德,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禁止利用债权的转移来牟取暴利。
三、债权转移的效力
1、债权由原债权人让与第三人后,原债权人脱离与原债的关系,第三人取代而转为债权人。
2、当债权发生转移时,附从于其的权利如抵押权、留置权、利息债权、违约金债权及损害赔偿请求权等也一并转移。
3、原债权人应把有关债权的全部证明问转交给新债权人,债权证明文件包括债务人出具的借据、票据、合同文书、往来电话书信等。
4、原债权人对债权的瑕疵,负担保的责任。
四、哪些债权可以转让
可转让的债权应为有效存在的债权。如果转让的债权不存在或无效或已经消灭,多数观点认为,转让合同因标的物不存在或者标的物不能而无效。但债权形成的前因行为的效力对债权转让合同不产生影响。
如形成债权的买卖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使债权不复存在,该结果虽然直接影响债权转让合同目的的实现,但依通说,只要债权于其转让时是确定的,其转让即应许可。
如果债权转让当时尚未形成,是否形成有待将来某一时刻的到来,或某一条件的成就,有观点认为这类债权亦不同于不存在的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可以肯定。这类合同应区分附条件或附期限而分别处理,因为期限必然到来,而条件不一定成就,附期限的合同可按有效合同处理;附条件的合同如将来条件不能成就,则转让的债权自始不存在,所以将附条件的合同作为效力待定的合同处理为妥。,转让不得转让债权的,一般情况下,合同应按无效处理,但应区别不得转让债权的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五、哪些债权不可以转让
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有
1、依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这类债权要么与债权人的人身有不可分割的关系,要么基于债权人与债务人间的信任关系产生,如扶养请求权、雇主对于雇员、委托人对于代理人的债权、不作为债权等。对这类债权转让,应按无效处理。需注意的是,一般认为,由性质上不得转让的债权所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转让。
2、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要求这种约定须在转让之前订立,否则,该约定无效。且该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果债权人违反双方禁止转让的约定,将债权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可取得该债权。
目前,有的资产管理公司在债权转让协议中设置了禁止转售条款,目的在于防止购买者炒作债权,通过对债权再度转让获取商业利润。
因受让人既已经取得债权,虽双方对于再行转让有限制,但限制并不意味着剥夺债权,受让人再行转让的行为对出让人构成违约,除非受让人为恶意,受让人仍可取得债权。主张第三人为恶意的,应负举证责任。但如果债权转让合同有禁止转让的记载时,推定第三人为恶意。
3、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国家以法律禁止转让的,违反禁止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在我国禁止转让债权多以行政规章形式出现,如财政部财金[2005]74号通知第二条规定,下列资产不得对外公开转让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不良债权;经国务院批准列入全国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计划的国有企业债权;国防、军工等涉及国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债权以及其他限制转让的债权。
对于上述债权转让是否认定为无效,应结合相关债权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考虑确定为妥。
股票配资门户
- 云南铜业股吧 云南铜业股票今天行情
- 云南白药股票 云南白药股票代码是多少
- 双一科技股票 双一科技股票股吧
- 盛和资源股票行情 600392盛和资源股票行情
- 深振业a股吧 深振业A股吧同花顺圈子
- 300277海联讯股票 300277海联讯股票行情
- 300177中海达股票 300177中海达股票会变St吗
- 300095华伍股份 300095华伍股份年报
- 建新股份股吧 建新股份股吧现金理财
- 江特电机股吧 江特电机股吧最新消息
- 福建金森股票历史行情 福建金森连续涨停
- 东力传动股吧 东力股票走势图
- 东方财富网股吧 东方财富(300059)股吧
- 600416湘电股票 湘电股票行情
- 600019宝钢股票 宝钢股份600010股票最新消息
- 600010股票:600010股票交易行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