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解除权的除斥期间(合同解除权)
1、行使法定解除权的除斥期间应怎么认定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属于除斥期间,在期限内未行使的,权利消灭。
《合同法》第九十五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2、解除权的除斥期间经过后,诉讼时效2年也经过的合同,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可以吗?
关于债权债务类合同,合同有效期为结止日期第二天算起,二年内有效,超过二年法院不支持。若合同结止日期前,一方当事人“依法”解除合同,则从解除合同第二天算起,二年内有效,超过二年法院不支持。若合同履行没有注明结止日期,则从对方当事人“应当”知道合同终止履行的日期的第二天算起,20年有效,超过20年法院不支持。希望帮到你!
3、购房合同解除权过了除斥期间,是否可以适用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关于解除权异议期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关于解除权异议期的问题,是否适用合同法第九十五条关于解除权消灭的规定?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适用于《合同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法》第九十五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5、房屋买卖合同单方解除权何时生效
我国《合同法》合同法第九十五条条第一款规定“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由此可见,解除权应在上述法定期限内行使,否则将会导致该权利的消失。且解除权行使期限是除斥期间,应自解除权发生之日起算,不存在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的情形。
6、除斥期间是什么意思?期间为多久?法律学科
从拆除开始到拆除结束。
7、合同解除权有没有除斥期间?
《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合同解除权就是合同当事人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享有的解除合同的权利,它的行使直接导致合同权利义务消灭的法律后果。解除权属于形成权的一种,即权利人依自己的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使得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行使解除权会引起合同关系的重大变化,如果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长期不行使解除权的权利,就会使合同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影响当事人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履行。,解除权应当在一定期间行使。具体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解除权的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二是在对方当事人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行使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在合理期限不行使解除权的,解除权消灭,合同关系仍然存在,当事人仍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而催告后的合理期限,根据个案的不同情况确定,一般三个月视为合理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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