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购上市公司都是什么公司(收购上市公司的方
1、上市公司并购涉及哪些中介机构
上市公司并购一般会涉及到律师、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如果是大规模并购,并通过股票定增方式进行收购的话还会涉及证券公司。如果收购资金采用贷款方式的话,还会涉及到银行。
2、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方式有哪些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方式有哪些:
一、要约收购:
1、定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不是部分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2、公告:收购人在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
3、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30≤X≤60)4、撤销: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5、变更:收购要约届满15日内,收购人不得更改收购要约条件。(经批准,可变更)
6、适用:
(1)、收购要约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上市公司的所有股东。
(2)、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在收购期限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二、协议收购:
1、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在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
2、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上市公司收购的收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1、收购人为法人:
(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2、收购人为自然人:依法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五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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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收购一家上市公司和借壳上市有什么本质区别吗?
借壳上市和买壳上市的共同之处在于,它们都是一种对上市公司壳资源进行重新配置的活动,都是为了实现间接上市,它们的不同点在于,买壳上市的企业首先需要获得对一家上市公司的控制权,而借壳上市的企业已经拥有了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4、收购者和被收购公司一定都是上市或非上市公司吗
内地公司到香港上市的条件 主场的目的:目的众多,包括为较大型、基础较佳以及具有盈利纪录的公司筹集资金。· 主线业务:并无有关具体规定,但实际上,主线业务的盈利必须符合最低盈利的要求。· 业务纪录及盈利要求:上市前三年合计溢利5,000万港元(最近一年须达2,000万港元,再之前两年合计)。· 业务目标声明:并无有关规定,但申请人须列出一项有关未来计划及展望的概括说明。· 最低市值:上市时市值须达1亿港元。· 最低公众持股量:25%(如发行人市场超过40亿港元,则最低可降低为10%)。· 管理层、公司拥有权:三年业务纪录期须在基本相同的管理层及拥有权下营运。· 主要股东的售股限制:受到限制。· 信息披露:一年两度的财务报告。· 包销安排:公开发售以供认购必须全面包销。· 股东人数:于上市时最少须有100名股东,而每1百万港元的发行额须由不少于三名股东持有。发行H股上市:中国注册的企业,可通过资产重组,经所属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只适用于国有企业)及中国证监会审批,组建在中国注册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发行H股在香港上市。·优点:A 企业对国内公司法和申报制度比较熟悉B 中国证监会对H股上市,政策上较为支持,所需的时间较短,手续较直接。·缺点: 未来公司股份转让或其他企业行为方面,受国内法规的牵制较多。随着近年多家H股公司上市,香港市场对H股的接受能力已大为提高。买壳上市:买壳上市是指向一家拟上市公司收购上市公司的控股权,然后将资产注入,达到“反向收购、借壳上市”的目的。 香港联交所及证监会都会对买壳上市有几个主要限制:· 全面收购: 收购者如购入上市公司超过30%的股份,须向其余股东提出全面收购。· 重新上市申请: 买壳后的资产收购行为,有可能被联交所视作新上市申请。· 公司持股量: 上市公司须维护足够的公众持股量,否则可能被停牌。买壳上市初期未必能达至集资的目的,但可利用收购后的上市公司进行配股、供股集资; 根据《红筹指引》规定,凡是中资控股公司在海外买壳,都受严格限制。 买壳上市在已有收购对象的情况下,筹备时间较短,工作较精简。 然而,需更多时间及规划去回避各监管的条例。 买壳上市手续有时比申请新上市更加繁琐。同时,很多国内及香港的审批手续并不一定可以省却。创业板上市要求:· 主场的目的:目的众多,包括为较大型、基础较佳以及具有盈利纪录的公司筹集资金。 · 主线业务:必须从事单一业务,但允许有围绕该单一业务的周边业务活动· 业务纪录及盈利要求:不设最低溢利要求。但公司须有24个月从事“活跃业务纪录”(如营业额、总资产或上市时市值超过5亿港元,发行人可以申请将“活跃业务纪录”减至12个月)· 业务目标声明:须申请人的整体业务目标,并解释公司如何计划于上市那一个财政年度的余下时间及其后两个财政年度内达致该等目标· 最低市值:无具体规定,但实际上在上市时不能少于4,600万港元· 最低公众持股量:3,000万港元或已发行股本的25%(如市值超过40亿港元,最低公众持股量可减至20%)· 管理层、公司拥有权:在“活跃业务纪录”期间,须在基本相同的管理层及拥有权下营运· 主要股东的售股限制:受到限制· 信息披露:一按季披露,中期报和年报中必须列示实际经营业绩与经营目标的比较。· 包销安排:无硬性包销规定,但如发行人要筹集新资金,新股只可以在招股章程所列的最低认购额达到时方可上市发行红筹股上市:红筹上市公司指在海外注册成立的控股公司(包括香港、百慕达或开曼群岛),作为上市个体,申请发行红筹股上市。 ·优点:A 红筹公司在海外注册,控股股东的股权在上市后6个月已可流通B 上市后的融资如配股、供股等股票市场运作茧自缚灵活性最高·国务院在1996年6月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即《红筹指引》)严格限制国有企业以红筹方式上市。·中国证监会亦在2000年6月发出指引,所有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上市项目,须在上市前取得中证监不持异议的书面确认。
5、中国中小企业想让上市公司并购需要做好哪些准备
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自身企业战略的梳理调整
并购是一项关系到企业战略的大事,牵一发而动全身,所以,企业在决定要做并购之前,一定要弄清楚自己所处的环境,建议企业高层团队认真筹划、反复推敲,把并购后企业未来几年的战略规划明确下来。战略规划一旦定下来,就不要轻易动摇,坚决执行到底。
自身企业基本功做扎实
就像一个马上要搏击擂台赛的选手,大战之前的突击急训是免不了的,但选手要取得最后的胜利,依靠的不仅仅是赛前的突击训练,更是平时扎实的基本功。企业的发展也是这样一个道理。企业在日常发展过程中,也一定要注意基本功的积累。就目前来说,一些企业为了达到并购目的,不择手段,甚至采取粉饰报表的方式来制造虚假信息,这种违反法律、违背道德的行为是我们所摒弃的。
具体说来,站在并购的角度,企业的基本功除了市场的拓展、人力资源的培养与整合、财务的准确核算外,还应包括企业扭亏为盈的能力、商业模式的再提炼、品牌、文化等软实力的提升、集团管控的能力等等。
对潜在的并购目标持续跟踪
企业并购一定要选择适合自己的目标企业。这是企业并购之前必须要考虑的重要问题。寻找目标企业必须以并购目的为出发点,从收集资料信息开始,围绕并购目的列出候选对象,并对其资料进行广泛、深入的分析和专门的调查研究。并购企业主要是通过分析目标企业的资本结构、市场份额、盈利能力、企业规模、管理能力等,来判断目标对象能否符合并购的需要,与并购企业形成优势互补。
培养高效专业的并购团队
我国目前的并购交易不是很活跃,并购专业人才少之又少。并购交易的顺利圆满完成,高级人才不可或缺。在一个并购交易中,重要的并购人员包括并购总顾问、并购整合官、并购风险官、并购财务官、并购谈判官、并购法务官等等,这些人员都需要并购方企业提前寻觅和重点培养,以免到时候滥竽充数,直接影响并购交易成败。
提前拟定并购方案、进行并购演练
以上四个重要工作完成后,就应该在并购之前把针对相关目标企业的外围调查方案、匹配协同方案、风险点控制方案、谈判要点策略方案、并购资本融资渠道、必要的税务筹划方案等一系列初步方案拿出来,然后经讨论之后,进行“假想式”的并购演练,把并购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障碍尽量在并购之前解决掉。
实际上,就算企业不发生并购交易,并购之前的准备工作也不会白做的,最起码它可以让管理者对企业自身、竞争对手甚至是整个行业都有更深入的了解和把握,同时夯实企业的基本功,这对于企业的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6、上市公司收购的规则
1.持股5%报告制度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2.持股30%继续收购时的要约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收购人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还应当同时提交证券交易所。收购人在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收购要约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
3.终止上市 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75%以上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
4.股东可要求收购人收购未收购的股票 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90%以上时,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收购行为完成后,被收购公司不再具备公司法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法变更其企业形式。
5.要约收购期间排除其他方式收购 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在收购要约期限内,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条件买卖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6.股票更换 通过要约收购方式获取被收购公司股份并将该公司撤销的,为公司合并,被撤销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购人依法更换。
7.收购结束的报告 收购上市公司的行为结束后,收购人应当在15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1.订立协议
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以协议方式进行股权转让。
2.报告与公告 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时,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在未作出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
3.保管股票与存放资金 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协议双方可以临时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协议转让的股票,并将资金存放于指定的银行。
4.更换股票和收购结束报告同要约收购。 1、公开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
《证券法》第78条规定,上市公司收购可以采取要约收购或协议收购的方式。要约收购是指收购者在目标公司的股权较为分散的情况下向全体股东发出要约,收购一定数量目标公司的股份,从而达到控制该公司的目的。协议收购是指在目标公司股权较为集中的情况下通过私下协商的形式与目标公司股东达成股权收购协议,以达到控制该公司的目的。
2、自愿收购与强制收购
这是以收购是否构成法定义务为标准所作的划分。自愿收购是收购人自主自愿进行的收购;强制收购是在大股东持有某一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比例时,法律强制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发出全面要约而进行的收购。 1、股东平等待遇原则。它的具体内容有:(1)全体持有人规则。在公开要约收购的情况下,收购者必须向所有持有其要约所欲购买股份的股东发出收购要约。(2)按比例接纳规则。进行部分收购时,当目标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票数量超过收购者计划购买的数量时,收购者必须按比例从所有同意出卖股份的股东那里购买,而不论股东作出同意出卖其股份的意思表示的先后。该规则在《证券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在《股票条例》第51条第3款中有相关规定。(3)价格平等规则。目标公司股东在收购中平等地享有收购者向任何股东提出的最高价要约。如果收要约人在要约期间内提高收购价格,那么该价格也必须适用于所有的受要约人,不论受要约人在此之前是否已经作出了承诺,也不论承诺额是否已经达到了收购要约人所支付的价格。
2、信息披露原则。它的具体内容有:(1)大额持股披露。大额持股披露是指股东在持股达到一定比例时,有报告并披露其股份增减状况和持股意图的义务,并且在持股达法定比例时,有强制收购的义务,如《证券法》79条的规定。(2)收购要约的披露。收购者收购要约的具体内容是目标公司股东作出投资判断的主要依据,因此,为保护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防止有关人士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股权交易,《证券法》对此有相关的规定。
3、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原则。主要体现在强制收购要约或称强制购买剩余股票。强制收购要约是指当收购者收购股份达法定比例(90%)时,强制其向目标公司的剩余股东发出全面收购要约。目的在于防止收购者凭借其控股地位压迫中小股东,从而损害他们的合法权益。如《证券法》87条。 (一)要约收购
1、收购要约的内容。根据我国《证券法》第82条的规定,包括:①收购人的名称、住所;②收购人关于收购的决定;③被收购的上市公司名称;④收购目的;⑤收购股份的详细名称和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⑥收购的期限、收购的价格;⑦收购所需资金及资金保证;⑧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时所持有被收购公司股份数占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比例。
2、收购要约的公布
①收购要约公布的时间。《证券法》第83条规定收购人在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股票条例》和《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规定发起人以外的任何人直接或间接有一个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达到30%时,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向该公司所有股票持有人发出收购要约。
②收购要约公布的程序。根据《证券法》第81-83条的规定,收购要约可直接向目标公司股东发出,但在此之前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并在此后十五日后方可公告其收购行为。需要说明的是,收购要约的发出并不以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为前提。
3、收购要约的期间
收购要约的期间是指要约的有效期限。《股票条例》第49条规定收购要约的有效时间从收购要约发出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30个工作日,但对最长要约期间没有规定。《证券法》第83条规定了最长要约期间,即“收购要约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
4、收购要约的变更与撤销
①收购要约的变更。《证券法》第84条规定:“在收购要约的有效期内,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中事项的,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提出报告,经批准后,予以公告。”《股票条例》第52条规定:“收购要约发出后,主要要约条件改变的,收购要约人应当立即通知所有受要约人。通知可以采用新闻发布会、登报或者其他传播形式。”
②收购要约的撤销。《证券法》第84条第一款规定“在收购要约的有效期内,收购人不得撤回其收购要约。”《股票条例》第49条,该条规定:“自收购要约发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收购要约人不得撤回其收购要约。”
5、收购要约的承诺。《证券法》对收购要约的承诺没有规定,《股票条例》规定了预受制度。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初步意思表示,在要约期满前不构成承诺,预受收购要约的受要约人有权在收购要约失效前撤回对该要约的预受。
6、要约完成后的法律规制
①要约收购失败的法律规制。我国《股票条例》第51条借鉴英国的作法规定“收购要约期满,收购要约人持有的普通股未达到该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总数50%时,为收购失败。”但对收购失败后收购双方当事人间的权利和义务却没有明显界定。
②要约收购成功后的法律规制。(Ⅰ)限制收购人转让目标公司股份。我国《证券法》第91条规定:“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对所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六个月内不得转让。”(Ⅱ)强制收购制度。我国《股票条例》第51条,《证券法》第87条都规定,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90%以上的,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
(二)上市公司协议收购存在的问题
1、资产评估不规范,转让价格不合理,造成国有资产价值的低估和流失。在实际操作中,股权转让通常处于非公开状态,以低于市场价格较大的幅度成交是屡见不鲜的。
2、信息披露义务和收购要约义务的豁免缺乏公开性和透明度。在我国业已发生的场外协议收购中,由于大多数是一次性完成的,几乎无一例外地都获得了5%和2%的公告义务豁免;在持股比例达30%或以上的案例中,也都获得了强制收购要约义务的豁免。
3、协议收购中关联交易现象严重,却缺乏监管措施。
4、政府职能不明。政府以股东身份充任决策人,使得资产重组的出发点不是社会效益和全局利益,而是从本位主义和地方或行业保护主义出发,人为因素影响较大,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受到较大限制。
7、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方式有哪些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方式有哪些:
一、要约收购:
1、定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不是部分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2、公告:收购人在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
3、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30≤X≤60)4、撤销: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5、变更:收购要约届满15日内,收购人不得更改收购要约条件。(经批准,可变更)
6、适用:
(1)、收购要约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上市公司的所有股东。
(2)、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在收购期限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二、协议收购:
1、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在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
2、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上市公司收购的收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1、收购人为法人:
(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2、收购人为自然人:依法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五种情形
建议你下载一个免费的法律咨询APP,叫律律,上面有专业的律师在线回答问题,很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