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锁定条款(增资股权稀释协议)

股票配资 2023-01-29 03:03www.16816898.cn股票配资平台
  • 股权转让限制条款有哪些内容
  • 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条款,是否有效
  • 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有哪些重要条款
  • 股权激励条款和条件的不利修改的相关制度规定是什么?
  • 请教增资股权稀释问题
  • 如何保护股权不被稀释?
  • 投资公司自愿稀释股权的原因?
  • 1、股权转让限制条款有哪些内容

    根据新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精神,引起股权转让变动的情形有以下几种1、股东之间主动转让股权;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3、因股权的强制执行引起的股权转让;4、异议股东行使回购请求权引起的股权转让;5、股东资格的继承取得引起的股权变动;对上述几种情形的股权转让,新公司法都规定了适用条件及其限制。笔者分述如下 1、股东之间主动转让股权
    新公司法第七十二条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即股东之间可以自由地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也不需要股东会表决通过。虽然,我国法律不禁止股东之间转让股权,,国家有关政策从其它方面又对股东之间转让股权作出限制如根据我国的产业政策,像国有股必须控股或相关控股的交通、通信、大中型航运、能源工业、重要原材料、城市公用事业、外经贸等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之间转让出资不能使国有股丧失必须控股或相关控股地位,如果根据公司的情形确需非国有股控股,必须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方可。

    2、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条款,是否有效

    您好!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条款效力认定规则如下
    1、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对股权内外部转让设置特定条件的条款有效。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依该规定,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股权,未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间股权转让加以限制。,该条第四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依该规定,允许章程作出例外规定,这属于任意性条款,股东可以基于该规定对股权内部转让进行限制。,公司章程中对于股东间股权转让予以限制的特别规定,各方都应当尊重。并且,从公司合同理论的视角分析,在公司法规定之外对股东转让股权设定特定的条件,也是符合合同自由原则的。实践中,一些公司股东基于对公司控制权之争往往对股权转让另加限制,如在章程中约定“公司股权在股东间转让时,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经同意可以转让的股份,各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保持各股东间利益的平衡,防止恶意股东借股权转让之机拥有多数股权,达到控制公司进而损害其他股东的情形发生。基于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与封闭性的考量,对上述情形中关于公司法任意性条款的变更应得到充分地尊重,其对股权转让的限定有效,违反该限定条件的股权转让无效。
    2、章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限制性条款无效。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作出的限制性约定相比《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一般性规定,条件通常更为苛刻,是股东为维护自身及公司利益达成合意的体现。在肯定章程可以对股权转让作出限制性约定的,但必须明确,这一限制性约定是受制约的,若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性条款与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的,特别是与公司法中的强制性规范相抵触的,不应认定其效力。而应确认该限制性章程条款无效,对股东没有法律约束力,股东违反该条款转让股权所签之股权转让合同有效。
    3、章程中违反公司法原理的限制性条款无效。
    除了违反法律法规的限制性条款无效外,章程中那些违反公司法原理的限制性条款同样无效。比如,若章程中的限制性条款实际造成了禁止股权转让的后果,那这种条款因会违反股权自由转让的基本原则,剥夺了股东的基本权利,故而应属无效,股权转让不因违反这些限制性章程条款而无效。
    如能进一步提出更加详细的信息,则可提供更为准确的法律意见。

    3、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有哪些重要条款

    1、并购时税务风险承担条款(法人)

    在收购企业股权,收购方最担心的是企业之前的税务风险(尤其在收购个体工商户或民营企业时),如果收购以后被税务机关稽查补税,可能面临巨额的补税和罚款等。所以,收购方要求转让方承诺承担之前的税务风险,一些股权转让协议就写上“标的企业股权转让日之前产生的任何补税、滞纳金、税收违法的罚款由转让方承担”。

    ,根据税法的规定,如果标的企业产生补税、滞纳金、罚款,税务机关处罚的对象是标的企业,这是一种行政责任,不会因双方的民事合同约定而改变。

    建议的表达方式可以将表述转化为“并购企业承担的任何股权转让日之前的税收补税、滞纳金、罚款,股权转让方保证向并购企业做出等额赔偿”。通过合同条款,将补税的行政责任转化为双方的民事关系。

    2、转让方获取的对赌补偿的个人所得税问题(自然人)

    在投资或并购交易中,投资者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防止投资时由于对被投资企业的估值过高而遭受损失,往往会通过“对赌条款”来对被投资企业的估值做出修正以保证自身的利益。如果被投资企业的业绩达到预定或超过预定目标,投资者可能会以货币或股权等形式补偿原股东。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9条的规定,“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按此逻辑,转让方在获取对赌协获得的补偿应调整股权转让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并补缴个人所得税。

    3、股权交易中的税务成本承担责任主体

    股权转让方如果是个人(包括境外个人)、境外企业(注境内企业由于股权转让收益与公司的盈亏合并纳税,不涉及单独计税问题),由于股权转让需要单独计算纳税,合同中通常需要明确涉及的税务成本由谁承担,也就是转让对价是税后的还是含税的问题。

    在实务中,股权转让合同通常喜欢写“一切税费由方承担”。其实,股权转让只涉及所得税(个人个人所得税,境外企业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通常合同只需要明确所得税由哪一方承担即可,根据税法的规定,印花税通常是双方都要承担的,股权转让应该是转让方取得收益承担纳税义务。纳税义务由税法规定,不能由民事合同自行约定,交易双方自行约定纳税义务属于违法、无效。

    建议的表达方式在合约中的表述改为“股权转让价格为税后价格”。

    4、自然人股权转让时法律手续不符合税收法律规定

    在实际中,许多自然人在转让股权时通常私自签订平价或折价的股权转让协议,在当地的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不去税务局备案,这个是不符合税法规定的,会受到税务的稽核和处罚。

    自然人在转让股权后,应该将变更后的营业执照,股权转让协议、银行回单凭证等在税务机关备案,如果不是平价转让的,还要申报个人所得税。

    5、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价格不公允

    许多自然人为了少申报或不申报个人所得税,通常会在合同中约定不符合独立交易交易原则的条款,比如折价或平价转让,甚至有些新三板挂牌企业在转股系统中以很低的价格转让,以规避所得税。

    67号文规定,被转让企业拥有土地、房屋等重大资产的,应以股权对应的净资产的公允价值(而非账面价值)为标准来衡量股权的转让价格是否偏低。如果符合67号文12条规定的情形,税务机构可以认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可以进行核定征收。

    6、留存收益过高导致溢价过高多交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税函(2010)79号文的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4、股权激励条款和条件的不利修改的相关制度规定是什么?

    可以从两个方面这样简单理解
    第一,不利修改是针对职工而言的,视同从未发生是出于保护职工利益的考虑;
    第二,企业如果出现不利修改,可能会有操纵利润的可能,视同从未发生可以避免这种情况。

    5、请教增资股权稀释问题

    公司获得PE注资,面临下一轮增资,但某股东有反稀释条款,那么,公司这轮增资能否是部分股东稀释股权,而某一股东不稀释的形式?

    6、如何保护股权不被稀释?

    你的问题实际上是如何保证乙方的绝对控股,这要是一个反收购的问题
     反收购策略有多种,企业应在有关法律法规的框架内,在促进企业长远发展及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根据并购双方的力量对比和并购意向选用一种策略或几种策略的组合。具体的策略有
    预防性策略。要想从根本上预防敌意收购,上市公司必须建立合理的股权结构,通过增持股份、增加持股比例以防止收购。控股超过50%则肯定不会出现恶意收购,但低于50%就可能发生恶意收购。,在股权分散的情况下,一般持有25%的股权就可以控制公司,上市公司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决定控股程度,防止控股比例过低,无法起到反收购的效果或控股比例过高而影响资金流动的问题。
    相互持股策略。上市公司可以通过与有关公司达成协议,相互持有对方股份,并确保在出现敌意收购时,不将手中的股权转让,以达到防御敌意收购的目的。此策略实质上是相互出资,缺点是需要占用双方公司大量资金,对资金紧张的公司会造成困难。
    “白衣骑士”策略。白衣骑士(White Knight)策略是指在恶意并购发生时上市公司的友好人士或公司,作为第三方出面解救上市公司,驱逐恶意收购者,造成第三方与恶意收购者共同争购上市公司股权的局面。在这种情况下,收购者要么提高收购价格要么放弃收购,还往往会出现白衣骑士与收购者轮番竞价的情况造成收购价格的上涨。直至逼迫收购者放弃收购。这种反收购策略将带来收购竞争,有利于保护全体股东的利益。
    在公司章程中订立反收购条款。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董事的更换每年只能改选1/4或1/3等。该规定会导致收购者即使收购到一定的股权,也无法对董事会做出实质性改组,即无法很快入主董事会控制公司。因为董事会的大部分董事还是原来的董事,他们仍掌握着多数表决权,仍然控制着公司,他们可以采取各种合法的方式稀释收购者的股份,也可以决定采取其他办法来达到反收购的目的。这是降低收购方收购动力的一个有效方式。
    帕克曼策略。又称“小精灵防御术”是指当敌意收购者提出收购时,针锋相对地对收购者发动进攻,也向收购公司提出收购。这是一种比较特殊的策略,其遵循的是“有效的进攻是最好的防御”这一理念。这种策略对公司财务状况影响很大,公司只有在具备强大的资金实力和便捷的融资渠道的情况下,才能采取这一策略。,采用该策略时,上市公司应注意其在经济上的可行性一是必须考虑其发出的抵御性收购要约能否在敌意收购者夺取上市公司控制权之前获得成功;二是必须考虑其能否选出自己的代表进入敌意收购公司的董事会;三是必须考虑是否有充足的财力;四是必须考虑帕克曼策略可能造成的严重不利后果就是上市公司在运用该策略时,如果双方实力相当,帕克曼策略的结果很可能是两败俱伤,甚至造成双方都被第三者兼并。

    7、投资公司自愿稀释股权的原因?

    股权稀释,简单来说就是持股人所持股份在公司内部的股权比例被降低了,出现股权稀释的原因,是因为公司的注册资本增加。
    股权稀释一般是通过公司的增资来进行。增资不必然导致股权比例降低,因为我国《公司法》规定了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即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从本条规定可以看出,原股东有权要求按照原出资比例进行增资,使增资后的股权比例不变,避免股权稀释。
    但如果不认购公司的新增资本,则其所持股权会被稀释。
    例如一家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甲出资70万元,持股70%;乙出资30万元,持股30%,一投资者欲投资100万元,要求占股20%。甲乙都表示同意投资者以增资的形式入股,这时原股东的股权就要同比稀释80%(100%-20%),融资后就变成了甲持股56%(70%x80%)和乙持股24%(30%x80%),剩余20%为投资者股权。融资后股权结构
    二、融资对股权的稀释
    一家成功的公司在它上市前,可能需要经历四到五轮甚至更多轮的融资。通常,第一轮融资即天使轮,主要由天使投资者出资,融资规模通常从200万到2000万人民币不等,公司则给出10%左右的股权。如果创业公司在天使融资后发展不错,接下来会有VC跟进,早期风投通常会投资2000万人民币以上,公司则给出20%到30%的股权。然后是后续扩张,规模从5000万到数亿人民币不等,每轮让出10%左右,直到公司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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