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喔国际发布独立法证初步调查结果:创始人林
9月20日,资本邦天喔国际(股份代号:01219)发布独立法证调查的主要初步调查结果。
兹提述天喔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日期为二零一八年五月十日、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二零一八年八月十七日、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二日、二零一九年三月一日、二零一九年五月十三日、二零一九年七月二日、二零一九年八月十二日及二零一九年八月三十日的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i)向中国有关部门提供南浦的财务资料;(ii)免去林建华的执行董事及董事会主席职务;(iii)财务支援、预付款项及购买协议(统称「该等交易」);(iv)成立包括公司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董事委员会(「独立董事委员会」);(v)委任法证会计师;(vi)就本集团截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财务业绩而作出的预期减值拨备;及(vii)刊发公司截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未经审核财务资料(统称「该等公告」)。
诚如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八年五月十日的公告所述,公司无法直接联系或接触控股股东、时任执行董事兼董事会主席林建华。根据林建华之家属所提供资料,林建华正协助中国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该调查据称与南浦有关。于同一公告中,公司亦公告本集团已协助向中国当局提供有关南浦的若干财务资料。南浦(i)由本集团拥有49%权益,并于本集团财务报表中记录为对合营企业的投资;(ii)是当时公司最大的分销商。根据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的公告,林建华已被免去执行董事及董事会主席等职务。
法证会计师的主要初步调查结果概要:
A.财务支援
1.于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天喔食品与贷款银行(即宁波通商银行)签订综合授信合同。根据综合授信合同,天喔食品同意将人民币450,000,000元的授信额度中的人民币400,000,000元转授信予天盛仓储,其中敞口金额为人民币340,000,000元。天喔食品亦同意为天盛仓储于转授信额度项下所发生的全部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天喔食品的公司印章及林建华的签字印章用于执行此合同。据对天喔食品若干人员的访谈,银行贷款合同全部均由林先生亲自及╱或LY女士(为天喔食品前董事常务副总)商定。法证会计师未能取得与使用公司印章有关的内部批准文件。
2.于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至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期间,天盛仓储与贷款银行签订七份合共金额为人民币340,000,000元的贷款合同。天盛仓储的公司印章及天盛仓储时任法人代表Z先生的签字印章用于执行此等合同。
3.于二零一八年五月九日至二零一八年五月十八日期间,贷款银行多次自天喔食品账户扣款,合共约为人民币335,000,000元,其中:
(i)合共约人民币319,000,000元似为贷款银行根据综合授信合同列名的违约条款从天喔食品于贷款银行的账户中强制扣除;及
(ii)合共约人民币16,000,000元来自天喔食品于其他银行的账户在二零一八年五月十一日至五月十八日之间分六笔资金转至天喔食品于贷款银行的账户,及后该款项亦分六次于每次转入当日被贷款银行从天喔食品于贷款银行的账户中扣除。在调查过程中,未能获得于天喔食品于不同银行各账户间的转账相关的任何内部审批文件。根据对集团人员的采访,同一公司于不同银行各账户的转账可以在林建华或LY女士的指示下进行,不需要内部批准;
4.于二零一八年十月八日,天喔食品起诉天盛仓储并要求天盛仓储偿还天喔食品代其向贷款银行支付的款项,共人民币335,657,761.09元。于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出民事调解书,确认天盛仓储应于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底向天喔食品支付共人民币335,657,761.09元。天盛仓储并未履行民事调解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五日颁布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天盛仓储资产。根据法院公告,天盛仓储名下若干土地及房屋已进入司法拍卖程序。然而,天喔食品尚未从天盛仓储收到任何执行款项。
5.背景调查中注意到,天盛仓储为南浦(香港)投资有限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而南浦(香港)投资有限公司则为一间于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其股东结构为(a)林建华86.67%,(b)林建华妻子10%及?Z先生3.33%;一位执行董事为天盛仓储董事;
6.贷款银行与公司似无直接关系。
图片来源:123R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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