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勤资深合伙人蒋琳琦:翻越境内外上市那些税

股票配资 2023-02-04 07:51www.16816898.cn股票配资平台

  9月6日-9月8日,“北外滩CEO论坛”如期举行。此次论坛是在上海市虹口区金融工作局指导下,由上海市虹口区金融服务中心主办,ChinaIPO资本邦、上海市北外滩上市公司协会联合组织召开。

  企业上市前后,最常遇到的难题常常是税务问题。9月7日,针对境内外上市税务及会计问题,德勤中国资深合伙人蒋琳琦进行了详细探讨与解析。

  作为从业20余年的资深税务专家,蒋琳琦长期研究境内外资本市场税务问题。在近两个小时的分享中,他特别阐述了企业上市架构及其架构转换、历史遗留问题清理、股权激励计划、上市时面临的一般会计问题等企业最关注的问题。

  总结长期实战工作经验,蒋琳琦总结了企业上市前后需考虑的14个要点:1,公司是否适合上市?2,上市地点?3,确定在上市过程中的主要利益相关者;4,公司的商业战略是什么?5,公司业务价值体现?6,公司是否符合基本资格和适当要求?7,公司计划何时上市?8,与经济团队互动;9,税务事宜;10,建立适当的内控架构与报告环境;11,资源与上市流程经验;12,宣传公司业务;13,满足监管机构对上市项目的要求;14,上市后续工作。   从具体财务角度,一家以上市为目的的企业所需具备的财务素质包括: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完善和健全会计基础工作、建立和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对关联方交易进行充分的披露且具有良好的独立运作能力、有能力及时发现并更正公司存在

  的重大业务不合规问题、有能力及时发现并更正公司存在 的重大业务不合规问题。

  而在更具体的税务素质方面,蒋琳琦指出,企业要注意税务遵从合规性、转让定价、税务管理风险控制、税务筹划、税务会计等五大方面。   针对企业上市架构安排,蒋琳琦指出,常见的有境内上市架构、搭建VIE的海外红筹架构、H股上市架构等形式。“在近期的科创板申报过程中,对于红筹架构在国内直接上市给出了积极信号。”资本邦获悉,今年8月30日,上交所总经理蒋锋表示,推动包括人工智能在内的红筹企业来科创板上市。

  在架构转换为境内上市架构时,涉及“夹心层架构”设置。对此,蒋琳琦称,这类“中国-〉境外-〉中国的夹心结构”,使得境内公司股东从境内运营公司获取股利过程中会出现重复纳税的不利现象。

  这些不利现象具体可以阐述为:

  1, 境内运营公司需要就其在中国获取的业务利润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25%;

  2, 在以股利形式向境外离岸公司分配税后利润时,境外离岸公司需要就取得的股息在中国缴纳10%预提所得税;

  3, 境外离岸公司向境内公司股东分配股息时,无需缴纳相关所得税;

  4, 根据现行法规,境内公司股东需要按照法定税率25%就从境外离岸公司获取的股息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5,

  由于目前中国企业境外所得税抵免仅能涉及到中国企业直接/间接持有的海外公司,对于持有的海外公司所获取的来源于中国的所得而在中国缴纳的税收并不在境外所得抵免范围,因此,“境内公司股东不能就境内运营公司和境外离岸公司在中国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获得抵免,造成了该股息重复纳税的不利影响”。

  需要指出的是,除了前期上市架构事宜外,企业上市还常常需要解决历史遗留的税务“麻烦”。据蒋琳琦总结出十大历史遗留问题:1,税务合规的不足导致少记应纳税款及滞纳金;2,无支持的激进税务立场;3,无效的税收优惠/特权;4,过分依赖与当地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的关系;5,少报收入和虚报开支;6,无文件支持的关联方交易定价政策;7,少代扣代缴雇员或主要股东的个人所得税;8,不当的发票管理;9,公司改制时资产评估增值的税务处理;10,集团上市股权重组过程中的个人股东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问题。

  蒋琳琦特别以某上市公司重组事宜举例。该公司曾准备向数名自然人收购股权。尽管这些自然人股东出具承诺函表示本人将会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但由于自然人股东已收到上市公司的收购交易款,完全能够满足自然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需要。因此根据法规,上市公司将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而该上市公司则会因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可能将面临未缴税款50%至3倍的罚款,对上市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如果这些历史遗留问题没能清理完,企业怎么解决上市前的税务风险?

  蒋琳琦给出建议:“过去境内上市前税务风险清理的主要方法:1)转移业务,关闭公司;2)与主管税务机关讨论解决方法。根据证监会的要求,3年内不能受行政处罚。所以企业需要确立“上市元年”概念,规划好这些工作。与此同时,如果上市主体计提税务负债来解决历史问题的话,也需要充分分析可能存在的风险。”

  不容忽视的是,股权激励计划是企业发展过程中必然遇到的事情。但不恰当的股权激励可能给企业接下来的上市之路“埋雷”。

  由于境内上市前不允许设立员工持股计划,因此公司在上市前可通过设立合伙企业作为员工持股平台来取代员工股权激励计划。不过,“税法对合伙企业的规定有不少地方暂不明确。”蒋琳琦提醒现场企业家:“在实务操作中,对于合伙企业转让公司股权后向员工进行分配,税务机关往往适用经营所得的税目向自然人合伙人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5%-35%。相较于财产转让的个人所得税税率20%而言,员工取得收益承担的个税税负可能增加,因此合伙企业持股平台的架构需要谨慎探讨如何使用。”

  实施员工股权激励的企业,在可能的情况下可以充分利用财税[2016]101号文的规定,来获得优惠的税务处理。   只要能符合101号文的7项条件,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产生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不仅在纳税的时点上存在延迟纳税的好处,而且往往能极大地降低税收的成本。

  此外,研发费用资本化问题,让不少申报科创板IPO的企业“头痛”。公司选择在中国境内上市,尤其是在科创板上市,其研发费用费用化或资本化的处理,可能会对当期财务报表产

  生重大影响。

  对此,蒋琳琦指出,研发费用资本化虽然能够带来短期利润的增加,但因为资本化费用在以后期间的摊销会摊薄影响未来的利润。公司需要根据业务情况分析可选择的会计处理,评估研发活动中的某些阶段是否满足研发资本化条件及其对内控的

  持续规范性要求。

  而在股权支付方面,蒋琳琦认为,目前很多公司通过股权激励的形式留住人才,相关的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会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股份支付主要涉及公允价值的评估,如果公司未来有新的股权激励计划,我们提醒公司关注股份支付所使用的公允价值是否计量准确,并且评估不同的股权激励形式相应的会计处理是否合理。”

  股份支付,也是想要赴美IPO上市的企业应关注的。据蒋琳琦介绍,股份支付主要涉及公允价值的评估,除公司需要关注股份支付所使用的公允价值是否计量准确,并且评估不同的股权激励形式相应的会计处理是否合理外,“对于准备在美国上市公司而言,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要求公司披露有关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包括(1)授予日股权激励的独立估值是否可以获取;(2)估值方法和使用的假设;以及(3)这些方法和假设是否适当。”

  蒋琳琦进一步指出,针对上市后可能发生的低股价事宜,公司需要解释IPO发行价格区间与普通股历史价值之间的差异,以及回溯重新评估授予日股票价格所基于的假设是否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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