珈伟新能因会计处理不规范和信披问题遭证监局
7月3日,资本邦【、】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珈伟新能”,证券代码300317)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深圳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具体内容如下
证监局检查发现,珈伟新能存在以下问题:
一、会计核算不规范,财务管理基础薄弱
(一)收入、成本核算存在跨期情形
1.部分工程项目会计核算存在跨期情形
江苏华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源新能源)是珈伟新能2015年收购的子公司,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及成本。检查发现,华源新能源2016年、2017年均存在未按实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及成本、已完工项目成本未及时结转的情况,导致2016年少记毛利约3,700万元,2017年多计毛利约3,700万元。
2.电力销售返利款会计核算存在跨期情形
2016年,珈伟新能子公司金昌国源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源电力,收入来源为发电收入)与电力使用单位签订了平销返利合同,约定按照2016年8月至12月实际消耗电量计算并支付返利金额。相关费用与2016年的电量使用情况存在直接关系,但公司未在2016年计提相关平销返利费用,而是在2017年实际支付时计入成本,导致2016年少记成本368.4万元。
(二)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不审慎
华源新能源Z017年存货结存光伏组件4.58亿元(含税),结存数量1.42亿瓦,账面平均单价3.21元/瓦,根据公开信息,光伏组件的价格自2017年以来呈下降趋势,但公司未对上述存货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存在存货跌价计提不审慎的情况,反映公司存货管理相关内部控制薄弱。
(三)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不充分
检查发现,公司未按照实际情况对部分应收账款单独计提坏账准备。一是公司在2017年9月起诉惠州某客户未及时支付货款,2017年12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决该客户应支付相关货款及逾期利息。在法院判决至年报披露前,该客户未能按时向公司支付相关货款,该笔应收账款至今未收回。公司在2017年对该笔应收款仅按照账龄计提5%坏账准备,而未根据应收账数预计可回收金额合理估计坏账情况。二是公司对应收振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发集团)的关联方账款依照会计政策计提了1%的坏账准备。振发集团的财务状况2017年年底以来已出现恶化苗头,部分应收账款已经出现超合同期未收回的情况,公司未能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判断振发集团财务状况对应收账款收回的影响程度,对其单独测算计提坏账准备.
(四)商誉减值计提不审慎
公司2015年收购华源新能源时,形成商誉115,494.99万元,以前年度未计提过减值准备。检查发现,华源新能源2018年的收入预测数据与实际实现数据存在较大差异,2018年一季度净利润较去年同期大幅下滑。,若扣除华源新能源收入,成本核算跨期的部分,则华源新能源未能完成2017年业绩承诺,减值迹象较为明显,公司对其商誉减值计提不审慎。
二、未及时、完整披露重大合同的后续进展情况
2018年6月28日,公司披露了合同金额为45,000万元,执行期为一年的《关于电动车电池系统购销合同》。检查发现,上述合同签订后实际履行缓慢,截至2018年底,执行进度不足1%。公司在披露该重大合同后,未能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披露合同后续执行情况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的不确定性,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完整,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相关规定。
三、关联方振发集团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
华源新能源主要业务为向关联方振发集团提供光伏电站EPC工程项目建设。检查发现,振发集团在业绩承诺期间,存在通过指使华源新能源向其关联方采购存货时提前支付材料采购款、并延后向华源新能源支付工程款的方式占用你公司资金的情况。截至2018年10月,华源新能源应收振发集团关联方账款尚有余额6亿元尚未收回,其中约有2亿元资金已超过合同付款期限,构成了关联方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四、对部分子公司管控不足,内部控制存在缺陷
公司在2015年收购华源新能源后,对其管控较为薄弱。一是华源新能源与其原股东振发集团关系密切,项目管理、财务核算存在多处不规范情形,存在大额预付账款及应收账款未能收回等关联方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事项,二是华源新能源内部控制存在较大缺陷,如预算成本表无审批过程、大部分合同及结算资料等纸质文件资料无签字日期、签字人留痕等。上述事项反映公司对华源新能源的管控不足,未能对其进行有效整合。
五、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不规苑
检查发现,公司对内幕信息管理不规范,存在部分人员未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中登记的情况。一是2015年公司收购华源新能源的重大资产重组交易事项,中介机构人员叶某在交易过程中知悉了相关事项,但公司未将其登记在内幕知情人名单内。二是2016年公司收购国源电力的重大资产重组交易事项,未将时任董秘,证券事务代表、评估机构评估师登记在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内。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
鉴于此,监管局决定对珈伟新能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公司应按照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监管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图片来源123R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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