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美智装等因侵权被起诉 判决结果为其胜诉
10月17日消息,鼎美智装(870136)和容声公司在2016年12月1日收到恺誉公司发送的律师函,称其侵犯了恺誉公司的商标使用权,后因管辖权问题移送至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审理,恺誉公司提交了撤诉申请,之后再次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据了解,恺誉公司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在第11类商品注册了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点灯、照明器械及装置、照明用发光管等,有效期自2012年4月21日至2022年4月20日。恺誉公司在2016年12月1日向容声公司和鼎美智装发送律师函,称生产、销售的产品上使用的商标,侵犯了恺誉公司商标专用权。
第11类商品包括照明、加热、蒸汽发生、烹饪、冷藏、干燥、通风、供水以及卫生用装置。
经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恺誉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控侵权产品是由容声公司和鼎美智装在南通市销售,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侵权行为地,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裁定将上述案件移送至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审理。恺誉公司在2017年9月22日提出撤诉申请,事后再次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
根据容声公司、鼎美智装等的答辩内容,涉案产品是镇流器而不是平板灯;照明设备用镇流器不属于第11类商品,虽然被控侵权产品上有恺誉公司诉称的其享有商标权的标识,但不构成对其在11类商品的商标权的侵犯等内容。
2018年9月19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南通恺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恺誉公司负担。
鼎美智装表示,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对公司财务的持续性和稳定性有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