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名规则待规范
2017年6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业务操作指南(试行)》发布,规定申请挂牌公司应在报请挂牌时,一并提交证券简称及证券代码申请书,并由主办券商将拟定的证券简称填报在申请挂牌公司基本情况中。证券简称原则上从公司名称中选取不超过八个字符(单字节字符)且应避免与已挂牌公司和上市公司重复。
而上市规则并未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证券简称不得与新三板已挂牌公司重复。而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对于新三板企业与A股公司出现证券简称重名情况,周运南认为,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交易已于2014年在所有券商交易系统并网同步,而沪深交易所可能没有将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证券简称列入简称库,导致出现简称完全一样的情况。“简称相同但出现两个证券代码并指向两家不同市场的公司,这应该属于工作疏漏。”
张驰指出,工商登记过程中需要查重名的情况,其实并不难操作。出现证券简称重名,说明监管机构之间协调机制需要完善。
对于证券简称取名的规范措施,分析人士表示,可以从两个维度着手。除了监管机构的维度,可以从相关企业出发,将问题止于源头。“解决办法包括:遵循谁先使用谁保留的原则,后来者重新申请修改证券简称;证券简称重名企业相互协商,并给予适当补偿。”周运南认为,“作为后来的挂牌企业,建议尽量不与已被使用的证券简称相同或相似。不过,如果因为品牌、商号或者商标等因素,则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周运南表示,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证券简称的命名原则通常从公司全称中选择三个或四个字,只要不与现有A股上市公司或新三板公司完全重合,基本上审批能够通过。“证券简称采用公司全称中的三个或四个字,且没有完全重复,原则上不应多干涉。”
对于证券简称与行业名称相同的情况,刘靖认为,将公司简称与整个行业划上等号,这种现象有待规范。周运南则认为,好的证券简称是市值的组成部分,特别是在A股市场,好的证券简称尤为可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