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亮股份一车间主任侵占公司财产 退赔24万获缓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一车间主任职务侵占的一审判决,陈某因私售公司产品获利6.9万元,被抓后家属主动退赔24万元,最终被判处缓刑一年。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陈某,男,1985年6月25日出生于浙江省诸暨市,汉族,大学文化,原系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铜管道事业部黄铜管件车间主任,住诸暨市。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至2015年12月期间,被告人陈某在履行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铜管道事业部黄铜管件车间主任职责期间,私下安排管理的车间生产公司订单以外的铜管件,并通过开具工作联系单向公司申请到出门凭证,私自将生产的铜管件外运并出售给他人,非法获利69000元许。
为证明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院提交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陈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产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了解,海亮股份是海亮集团有限公司控股的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自2001年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高档铜产品、铜铝复合材、铝型材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公司总资产118亿元,为全球最大、国际最具竞争力的铜加工企业之一,为中国最大的铜管、铜管接件出口企业之一。
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陈某于2016年9月27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诸暨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请求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另查明,2016年10月13日,被告人陈某家属以被告人的名义向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退缴人民币24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产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依照《刑法》等规定,判决陈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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