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新三板融资功能助推转板制度落地
2013年12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正式扩容至全国,并提出“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达到股票上市条件的,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的转板规定,随后至今,又有多份政府、交易所文件提到,要研究或推动新三板转板事宜。然而,新三板转板一直未能实质性落地,频频见诸新闻媒体的“转板”之说,其实指的是从新三板摘牌转而通过IPO试图进入场内市场,严格说来,这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转板。那么,真正的转板为何迟迟不见落地呢?原因无疑是多方面的,这里想指出的一点是,新三板融资功能较弱,不利于甚至阻碍了转板制度的实施。
这似乎就引出了一个矛盾:在转板制度下,企业之所以从较低层次的市场转板到较高层次的市场,一个主要的考量就是较高层次的市场一般具备更强的融资功能,如果较低层次市场的融资功能得到了提升,该市场上的企业还有意愿或动力去申请升级转板吗?这岂不是妨碍了转板制度的实施?其实不然。
在海外比如美国这样发展成熟的多层次上,就不同层次的市场来说,其融资功能都是有差异的,随着层次的逐步提高,融资功能通常也在逐渐增强,拿相邻层次的市场作比较,融资功能的差异也是存在的,但一般不会过于明显。在转板制度下,采用升板自愿原则,某一层次市场上的企业若符合相邻更高层次市场的上市条件,可以申请升板,也可以放弃升板,继续留在原来的市场发展。升板与否,主要是基于收益与成本的比较。在收益方面,比如融资要更为便利些,便是升板的一项主要收益,诸如此类的收益若能超过升板导致的额外成本,比如更为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企业就能获得正的净收益,从而愿意升板,反之,净收益为负,企业放弃升板。在美国的资本市场上,最终的情况经常是,尽管有些企业选择升板,但也有不少企业还是继续留在原来的市场发展,这其中的一个缘由就是,两个相邻层次的市场在融资功能方面的差异并不会很明显,这方面的升板收益不见得有多可观。
我国目前的情况则有很大的不同。新三板自扩容至全国以来,融资功能一直较弱,每年的定增额很少,远不能与交易所市场的融资额相比较,就是说,在融资功能方面新三板与场内市场差距很大。一旦推出转板制度,考虑到融资方面的巨大利好,只要是符合交易所上市条件的新三板企业,差不多都会选择升板,进入创业板等场内市场发展。这就带来了两个问题,一是众多的企业陡然涌入交易所,股指有大幅震荡的可能,场内市场的风险或许骤然升高,甚至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也未可知,二是符合转板条件的企业都选择离开新三板,这明显不利于新三板的发展,尤其是离开的都是一些质地较好的公司,剩余下来的企业则普遍素质不高,这会进一步挫伤投资者本来就略显脆弱的信心,新要想独立发展,怕是难以为继。
因此,努力扭转新三板融资不力的现状,有效增强新三板融资功能,缩小与场内市场的差距,转板制度才有顺利实施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