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融纠纷“买单”历史问题 强平争议寻求最优解

股票期权 2019-10-16 18:55www.16816898.cn股票指数期权
摘要随着近年来A股市场大幅波动,不少两融投资者折戟沉沙,相应的诉讼和仲裁纷至沓来。 根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查阅,在今年审结的两融纠纷案例,发生背景多为2014-2016年。 对此,一家上市券商分公司人士6日分析,当年券商发展业务时,重规模不注重风控,埋下风...

  随着近年来A股市场大幅波动,不少两融投资者折戟沉沙,相应的诉讼和仲裁纷至沓来。

  根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查阅,在今年审结的两融纠纷案例,发生背景多为2014-2016年。

  对此,一家上市券商分公司人士6日分析,当年券商发展业务时,重规模不注重风控,埋下风险。“两融客户都是优质客户,两融利息很可观,大家为了争资源打价格战,业务风险意识比较薄弱。”彼时投资者风险意识也不够,拼命加杠杆。双方如今要为当年的激进“买单”。

  今年A股继续下探,不过新的变化正在出现,有券商人士表示,监管层整顿之后券商两融升级,投资者在经历市场风险及投资者适当性教育后逐渐变得理性。

  疯狂后一地鸡毛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公开资料中在今年审结的两融纠纷有43单,其中多发生在2015年股市大幅波动背景下。更有早期案例至今仍悬而未决。

  12月6日,深圳一名两融投资者吴先生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反映,其与某上市券商的两融仲裁仍在进行中。

  吴先生向记者表示,在其两融纠纷案例中,其认为券商存在多处违约情况,比如2015年未经其同意或申请,擅自调高其授信额度;在2014年未经其申请,券商将其融资合同违规展期。

  对此,记者6日采访该券商相关人士,对方表示以最终仲裁结果为准。

  而今年审结的案例也透露出个别券商当年的违规行为。根据一份在5月出具的民事裁定书,案件争议焦点为《融资融券合同》是否成立有效,背后情形则是两融投资者何某开立两融账户时未达到“交易满半年”开户条件,券商也违反了只能开立一个信用账户的规定。

  除了券商风控问题以外,上述上市券商分公司人士还表示,业务开展初期投资者风险意识不足,希望把责任“转嫁”给券商。

  据记者查阅,在8月审结的案例中,两融投资者陈某其信用账户某只股票在2015年7月出现连续跌停,跌至平仓线,随后券商强行平仓。据陈某委托代理人表示,实际操作融资融券账户的为陈某母亲,陈某母亲认为券商应按照国家救市政策保持不动,要求解除融资融券合同,不承担损失。

  而在今年,A股连续下行,两融投资客损失惨重,纠纷并未减少。以中信证券为例,截至三季度末,公司除了存量两融纠纷外,今年还新增2单,两名客户在年中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合同约定的平仓线,且未能补足担保品。中信证券在强制平仓完成后,发现客户仍未还清全部负债,提起仲裁。

  新的变化正在出现。一家大型券商两融业务负责人6日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认为,自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提高以后,客户理性在逐渐增加,券商留痕和自我保护意识也在加强。“纠纷不会少,但投资者的理论和观点会在投诉阶段就能得到解释和澄清,双方纠纷不会上升到法律程序。”

  强平最优解之困

  强平是很多纠纷的缘起,但在券商人士、律师等圈内人士看来,它也是保护双方利益的最佳选择;投资者利益在强平过程中如何得到最大的保护,仍是市场共同探索的话题。

  上述深圳吴先生正遭遇着这样一桩烦心事。事件导火索为2016年底两融账户某只股票连续下跌,随后触发平仓条件。

  因为股票处于停牌状态,只能在复牌之日强制平仓。根据吴先生陈述,券商并未在复牌后及时平仓,而是在其再度停牌,后复牌持续下跌之后才进行强平,致使其损失自有资金约500万。

  券商方面表示,吴先生多次表示希望延缓强制平仓,由其自行进行平仓,直至2017年9月底才开始进行平仓处理,并于当年12月底完成强平。截至强平完成,吴先生未偿还融资负债约1000万元。

  因为没有及时平仓,客户损失扩大,亏空高达千万之下,平仓应该由谁来完成,在什么时点完成,则成为这次案件争议的焦点。

  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寇星明6日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国务院2014年颁行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强制平仓应是券商的义务。“强制平仓事由出现时,及时按照约定处分担保物是证券公司不可推卸的法定义务。所谓‘按照约定处分’仅是对强制平仓行为的时间、条件、金额、方式等作出的限制性规定,而非授权性规定。依约定方式处分,并不能免除证券公司的平仓义务。”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智斌则有不同观点,“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强行平仓是券商的权利而不是义务,也就是券商不会因为未及时平仓而分担损失。,如果券商接管了信用账户导致投资者无法自行平仓,而券商又放任股价下跌不平仓的,投资者有权要求券商承担部分损失,法庭也会酌情支持。”

  上述大型券商两融业务负责人从实务工作角度表达了相反观点,在他看来,前述提及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就是给证券公司在平仓处置时一定的裁量权。“2015年监管层出台融资融券相关规则就有这方面考虑,之所以没有要求券商对客户立即平仓,主要是因为从2015年实践情况来看,立即平仓对客户来说不是保护。”

  与深圳吴先生完全相反的案例也有出现。今年年中有媒体报道,国元证券与一名李先生两融纠纷始于2015年8月,争议焦点在于当李先生盘中账户维保比例低于约定115%时,国元证券进行瞬时平仓行为是否合理。

  如何强平才是最大程度保护投资者,这类争议在不同案例中反复上演。

  寇星明认为,强平规定看起来很简单,但实际操作时是很复杂的。“平与不平,在哪个时点、以什么价格和数量强平,对结果都会造成很大的影响或偏差,很难确定什么是最优方案、有没有最优方案。在里面其实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和经营风险。”

  寇星明坦言,资本市场相关各种民事纠纷领域,个人投资者行权客观上存在着不少障碍,比如维权成本、维权周期、举证困难、立案困难等等。“证据搜集整理上,很多证据都在机构,搜集整理比较难;技术上计算损失很难,比如什么是最优方案很难确定;立案环节难,有些案件需要以前置行政处罚结果为依据;审理过程中,可能会存在上下位法和新旧规范性文件的冲突等。”

  对于强制平仓的纠纷,王智斌认为有几个关键点需要注意一是证券公司是否依约通知投资者补充保证金,二是强平的价格、股数是否合理,三是对于强平时机的选择是否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这些关键点通常也是诉讼中的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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