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奥B: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本公司召开 2019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刊登于 2019 年 10 月 30 日的《证券时报》、香港《大公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公告号 2019-51)
2、召开时间
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 11月 19日(星期二)下午 2:00
⑵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9 年 11 月 19 日,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9 年 11 月 18 日下午 3:00 至 2019 年 11 月 19 日下午3:00。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南街 777 号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5、召集人董事会
6、主持人副董事长张志新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2人,代表股份 966,707,83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3.393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7人,代表股份 381,497,42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1.070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人,代表股份 585,210,41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2.3222%。
2、外资股东的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外资股股份总数0.0000%。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8,092,48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447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4,877,45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269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3,215,03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776%。
4、外资股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外资股股份总数0.0000%。
5、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股东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如下议案 1.00关于新能源电池壳体合资项目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 966,707,83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外资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股东所持有股份的 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092,48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外资股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均符合《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 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 11月 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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