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路B股: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中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8年12月7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单》(受理序号181962),决定对公司提交的《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核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予以受理;2018年12月21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81962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根据《反馈意见》要求,公司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书面回复意见。由于此次《反馈意见》涉及的事项较多,核查和回复涉及的工作量较大,部分问题和事项还需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公司预计无法在30个工作日内按期提交书面回复意见。2019年1月29日,公司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延期不超过30个工作日(不晚于2019年3月21日)提交书面回复意见。
鉴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有关问题需要进一步落实和完善,部分事项尚需与交易对方进行进一步协商,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8号),2019年3月19日,公司九届十二次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中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审查的议案》。2019年3月20日,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中路股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审查的申请》。
2019年3月26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中止审查通知书》(181962号),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同意公司中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审查的申请。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审查中止后,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影响,公司将与各中介机构尽快落实《反馈意见》的相关问题并根据相关工作进展情况,适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恢复审查。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有关本公司的信息均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sse..)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互联网》、《证券时报》、和香港《大公报》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鉴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能否通过中国证监会核准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中国证监会对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投资。
特此公告。
中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