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电力B:“12粤电债”2019年付息公告
特别提示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9年3月15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本期债券持有人。2019年3月15日(含)前买入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9年3月15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由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3年3月18日发行的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9年3月18日开始支付自2018年3月18日至2019年3月17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根据《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2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2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债券简称为“12粤电债”,代码为112162.SZ
3、发行主体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12亿元
5、债券期限7年期,附第5年末发行人赎回选择权、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票面利率为4.95%,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7、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3年3月18日至2020年3月17日。若发行人行使赎回选择权,或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本期债券赎回或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3年3月18日至2018年3月17日。
8、起息日2013年3月18日。
9、付息日本期债券存续期间,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4年至2020年每年的3月18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若发行人行使赎回选择权,或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本期债券赎回或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自2014年至2018年间每年的3月18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0、兑付日2020年3月18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支付款项不另计利息)。若发行人行使赎回选择权,或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本期债券赎回或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期为2018年3月18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支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1、担保情况本期债券无担保。
12、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中诚信证评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A,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A。
13、上市时间和地点2013年5月24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14、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方案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8年3月18日至2019年3月17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兑付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2、按照《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12粤电债”的票面利率为4.95%,每手“12粤电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49.5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1,000元派发利息为39.6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实际每1,000元派发利息为49.50元。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9年3月15日
2、付息日2019年3月18日
3、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19年3月18日
4、下一付息期票面利率4.95%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的对象为截至债权登记日即2019年3月15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2粤电债”公司债券持有人。2019年3月15日(含)前买入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9年3月15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五、付息办法
本公司将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在本次派息款到账日2个交易日前,本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兑付机构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兑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每手“12粤电债”(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9.50元(含税)。
3、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境外机构,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2018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等规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本次付息相关机构
1、发行人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东路2号粤电广场南塔33-36楼
法定代表人王进
联系人蒙飞
联系电话020-85138015
传真020-85138014
邮政编码510630
2、保荐人(牵头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债券上市推荐人【、】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宋颐岚、杨昕
联系电话010-60836755
传真020-60833504
邮政编码100026
3、托管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1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
联系人赖兴文
联系电话0755-25938000
传真0755-25988122
邮政编码518031
特此公告。
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