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鸣B: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
(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山东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8]84号、[2018]85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主要内容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的相关规定,我局前期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在2015年年报公告前,公司控股子公司湛江晨鸣浆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湛江晨鸣”)已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在主管税务机关完成了相关备案,其2015年度可按15%的比例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在2015年年报中,湛江晨鸣在核算其所得税费用时,采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而非高新技术企业适用的15%税率,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相关规定,公司上述行为导致2015年和2016年年度报告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的相关规定。
2、公司子公司山东晨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存在未经审议和披露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和关联交易事项,该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三条和第四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对公司董事长陈洪国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管措施。
二、公司整改措施
公司和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高度重视上述决定书所提出的问题,并采取了一系列的整改措施
1、公司已在2017年报中对涉及2015年、2016年相关数据进行了追溯调整,对2017年期初未分配利润无影响。
2、晨鸣租赁已全部结清涉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和关联交易事项的业务,公司对《重大交易决策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以及业务流程进行了重新梳理,并组织培训学习,进一步完善了公司的内控制度。
本次检查及整改,对于进一步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加强合规管控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对公司生产经营不构成实质性影响。公司以本次整改为契机,持续加强对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学习,加强规范经营管理、合规及风险控制意识;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不断地提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来促进和推动公司更加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特此公告。
山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