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名城B:非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二期)201
重要内容提示
债券名称上海【、】企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二期)
债券简称及代码简称“16名城03”,代码135815
债权登记日2018年9月7日
付息日2018年9月10日
付息期间2017年9月9日到2018年9月7日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发行人”)非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将于2018年9月10日支付2017年9月9日到2018年9月7日的期间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发行主体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6年人有权决定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2年末调整本期债券后1年的票面利率。
3、债券简称及代码“16 名城 03”,代码135815
4、发行规模人民币 35 亿元。
5、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 3 年期,附第 2 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赎回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及其确定方式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6.80%。发行人有权决定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2年末调整本期债券后1 年的票面利率。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8、起息日2016年9月9日
9、付息日本期债券存续期间,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6年至2019年每年的9月9日;若发行人行使赎回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前1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为2017年的9月9日,第2个计息年度的利息连同所赎回债券的本金在2018年9月9日一同支付;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的付息日为自2017年至2018年间每年的9月9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付息日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0、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19年9月9日;若发行人行使赎回选择权,则兑付日为2018年9月9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的兑付日为2018年9月9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兑付日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面向合格投资者发布《非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回售实施结果的公告》。
11、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6年9月9日至2019年9月8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若发行人行使赎回选择权,则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6年9月9日至2018年9月8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的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6年9月9日至2018年9月8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12、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13、债券受托管理人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4、担保情况无担保
15、付息账户
账户名称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上海普陀支行
1、付息期间2017年9月9日至2018年9月7日
2、债权登记日2018年9月7日
3、付息日2018年9月10日
4、付息方案“16名城03”票面利率为6.80%,每1手16名城03(面值人民币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68.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4.4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61.20元。
三、本期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8年9月7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6名城03”持有人。
四、本期债券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五、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后将税款返还本公司,然后由本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六、本期债券付息兑付相关机构
1、发行人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红宝石路500号东银中心B栋29楼
联系人张燕琦
联系电话021-62478900
传真021-62479099
邮编200050
2、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二段十八号川信大厦10楼
联系人王伟联
传真021-68875802
传真021-68875802
邮编200120
特此公告。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