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华包B:关于深交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佛山华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3月21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所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佛山华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8]第59号)(以下简称“关注函”),公司董事会对此高度重视,认真核实相关情况,现就相关问题回复说明如下
一、上市公司与佛山诚通纸业有限公司之间存在的往来产生的具体原因、发生时间、偿还时间,请提供相关的原始凭证,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内容如下
2017年7月25日--2017年8月24日,佛山诚通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诚通”)原股东在北京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转让佛山诚通100%股权。
2017年8月24日,公司最终控制人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诚通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通房地产”),以人民币269,619,800.35元的最终竞拍价格摘牌。
2017年8月29日,诚通房地产与相关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
2017年9月14日,佛山诚通完成股权变动工商登记变更手续换发营业执照,股东变更为诚通房地产。
期间,根据产权交易合同相关条款(产权交易合同第十五条)“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佛山诚通提供专项借款,用于偿还相应债务”之约定,2017年9月1日,诚通房地产第一时间代佛山诚通偿还所欠公司债务本金490,240,600.41 元。同日,佛山诚通将至偿还借款之日应支付未支付的利息4,010,440.46元通过网银汇出,因受银行间转账延时影响,公司于2017年9月4日收到利息款(详见公司2017年9月2日披露于巨潮咨询网的《关于收回佛山诚通欠款的公告》。
截止2017年9月4日,公司提前收回佛山诚通全部欠款。
二、根据《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 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2018年2月13日第二次修订)的相关规定,“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是指上市公司与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之外的其他关联方发生的上述资金往来,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往来应列示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或“经营性往来”。请你公司结合上述款项的性质,说明上述5.12亿元往来款是否属于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款,若是,请进一步说明你公司是否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2.1.4 条的规定;若否,请你公司说明上述披露的合理性。
回复内容如下
基于上述股权变动原因,2017年9月4日诚通房地产按约定代佛山诚通偿还了全部欠款,佛山诚通与公司之间的债务清偿行为被动构成其他资金往来。公司认为上述资金往来与《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第二、(十一)关联方资金往来规定情形的性质不同,该往来款不属于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款。上述款项的全部清偿,保障了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根据《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第二、(十一)关联方资金往来之规定,公司从审慎的角度出发,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了相关信息。
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佛山华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