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毅达B:收到上交所问询函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6月6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问询函》,具体内容如下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6月6日晚间披露了6月1日召开的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以及法律意见书和有关情况核实的公告。根据前述公告和法律意见书,6月1日会议现场有两人均称代表控股股东大申集团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但经现场律师核实,两人提交的资料均不符合上市公司的要求,最终两人均未领取到表决票。此后,公司董事会向大申集团及实际控制人何晓阳先生发函问询授权委托情况及此前提议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但至今未得到明确回复。现根据上市规则17.1条的规定,请你公司核实并补充披露以下事项。
一、大申集团及其实际控制人应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2.22条规定,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请大申集团及其实际控制人尽快书面说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情况,以及提议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
二、请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分别书面说明,目前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和大申集团股份的抵押情况,是否存在将所持股份代表的投票权委托给他人的协议或安排,并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三、根据法律意见书,大申集团5月19日向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关于增加聘任董事、独立董事的议案》落款处仅加盖公章,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名,大申集团法定代表人在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称对此提案不知情。请公司披露收到该提案的具体过程、判断该提案为大申集团真实意思表示的依据,以及与大申集团日常工作沟通的机制安排和后续改进措施。
请你公司及时披露本问询函,并在2017年6月9日之前,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共同落实上述事项,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