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贝B股及大股东成“难兄难弟”
今年5月,立案登记制实施以来,多家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被投资者索赔案陆续被法院受理,如科伦药业、泸天化、三峡新材、紫鑫药业、宏磊股份等。近日,记者又获悉,股民起诉东贝B股及大股东东贝集团案也成功获得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投资者维权领域出现了少有的上市公司与大股东作为共同被告一同被小散送上被告席的案例,这与以往一般投资者仅起诉上市公司索赔维权有很大不同。
据该案的投资者代理律师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介绍,全国多家律师都针对该案发起了维权征集,其代理的案件是最先被法院立案受理的,本次立案标的约40万,共涉及5位投资者,分别来自上海、武汉、江西等地。
该律师进一步介绍,这些投资者起诉维权的基础是依据证监会对东贝B股及东贝集团信息披露违法事实的认定,以及证监会对东贝集团、时任东贝集团及东贝B股董事长杨百昌等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
隐蔽关联方未披露被罚
2014年9月11日,东贝B股发布了《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显示,证监会认定东贝B股存在未披露或未如实披露与黄石艾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博科技”)、芜湖法瑞西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法瑞西”)两家公司关联关系以及关联交易等违法行为。
处罚决定书显示,艾博科技成立于2006年底,为东贝集团职工持股公司,实际运营由东贝集团管理层负责;而另一家公司法瑞西成立于2009年12月,股东均为东贝集团及各子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直系亲属。但东贝B股均未将上述两家公司作为关联方进行披露,与两家公司发生的大额关联交易也未如实披露。
东贝B股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控股股东东贝集团没有如实将上述信息向上市公司报告,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行为。证监会最终对东贝集团及相关责任人员均予以了不同程度的处罚。
东贝B股与大股东东贝集团沦为共同被告
小散状告上市公司通常被业界认为是“蚂蚁”对抗“大象”。此次,东贝B股股民不仅将上市公司送上被告席,将大股东东贝集团列为共同被告,这是投资者维权领域比较少有的上市公司与大股东被小股东送上被告席的案例。
公开资料显示,东贝集团持有东贝股份117,600,000股,持股比例高达50.04%,占有绝对控股地位。
不少中小股民也向本报记者抱怨,由于信息天然不对称,控股股东很容易通过关联交易等行为进行不正当利益输送,侵吞上市公司利益,进一步侵害到了广大处于弱势群体的中小股民的利益。他们也纷纷表示,权利受到侵害,起诉维权挽回损失是正当途径。
“根据证监会的处罚决定书,证监会不仅认定东贝股份存在未如实披露相关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等违法行为,认定东贝集团作为控股股东未将上述信息向上市公司报告,构成控股股东指使上市公司从事信披违法行为,根据最高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如东贝股份最终被法院判决需承担相关民事赔偿责任,则其在赔偿投资者损失后可以向控股股东东贝集团追偿。”许峰律师表示。
许峰律师认为,因东贝股份及东贝集团此次信披违法行为而遭受损失的投资者,提起索赔的条件为在2006年10月17日到2011年12月22日之间买入东贝B股(900956),并且在2011年12月22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
据了解,由于立案登记制的实行,投资者维权立案比以往要顺利很多,法院此前设立的诸多关卡也都逐一解除,以朝者更方便于当事人诉讼的方向发展。不少业界人士期望,对于投资者维权案件的审理程序也能更加规范,审理结果更能符合法定的预期。而此次东贝B股小股东状告上市公司及大股东案的审理结果将非常值得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