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通新材终止重大资产重组原因为标的公司主要
4月4日晚间,四通新材发布了《关于终止与天河(保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并提高原投资款持股比例的公告》。在公告中,四通新材表示,公司原计划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收购天河(保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70%的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鉴于近期标的公司生产所需主要原材料价格持续上涨导致标的公司的业绩存在不确定性,标的公司及交易对方尚没有解决与前重组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担保关系,为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经慎重考虑并与交易对方友好协商,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待上述终止原因消除后,届时公司将充分考虑与交易对方的协商情况、标的公司的业绩情况等因素再决定是否继续推进本次收购。
,公司表示,基于对标的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及市场环境的变化,已与标的公司及其股东李庆丰、刘静、赵跃群于2017年4月3日签署《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将标的公司整体估值(公司向标的公司增资8000万元后)由原定的人民币9.0亿元调整为人民币3.2亿元,公司原8000万元增资款取得的标的公司的股权比例由8.89%调增至25%。
标的公司及其股东李庆丰、刘静、赵跃群承诺,标的公司经四通新材聘请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的2017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合并报表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税后净利润数)不低于3000万元。如果标的公司经四通新材聘请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2017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合并报表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税后净利润数)低于3000万元,则四通新材有权要求:标的公司股东李庆丰、刘静、赵跃群回购四通新材届时所持标的公司的股权,回购价款为四通新材取得该等股权投资成本加上按年利率8%计算的利息(计息期间自四通新材向标的公司支付该等款项之日起至四通新材收到标的公司除四通新材以外的其他股东支付的全部回购款项之日止),就该等回购款项的支付,标的公司与其股东李庆丰、刘静、赵跃群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