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案例】适当性管理问题系列十五:未关注
厦门证监局
关于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厦门湖滨一里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厦门湖滨一里证券营业部
经查,你营业部在2016年向某投资者销售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况
一、该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填写的学历、投资经验等内容与实际不符,其开立账户的风险测评结果与同日购买资管计划的风险测评结果存较大差异,你部未及时予以关注和处理;
二、该笔业务主要办理环节无法追溯具体经办人员。
你营业部在后续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自查中未发现前述异常事项。
上述情况反映出你营业部存在未有效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以及内部控制责任不清、执行不到位的问题,违反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3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14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你营业部应立即对上述问题进行改正,并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天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厦门证监局
2020年8月11日
浙江证监局
关于对余××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余××:
经查,我局发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杭州富春路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营业部”)在开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销售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营业部员工存在向投资者作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和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的行为;二是合规管理人员从事销售工作;三是未关注个别投资者短时间内多次风险承受能力测评结果不一致的情况;四是交由个别投资者签字确认的《适当性评估结果确认书》中,未勾选产品所属投资品种和客户的适当性评估结果;五是交由个别投资者留存的合同中未填写“签订日期”。
上述行为反映出营业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销售业务内部控制不完善,且未能勤勉尽责地服务客户,违反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3号)第三条、第三十三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3号)第三条,《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监机构字〔2003〕260号)第十三条的规定。
你作为时任营业部负责人,对营业部存在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管理责任。按照《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现要求你于2019年9月26日上午10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19年9月18日
相关规定说明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有效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要求,综合考虑收入来源、资产状况、债务、投资知识和经验、风险偏好、诚信状况等因素,确定普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条和《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经营机构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应当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认真审核客户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客户在短时间内多次风险测评的结果不一致,表明客户在风险测评问卷上填写信息的真实性存疑,经营机构应予充分关注并认真审核,以便确认哪一份风险测评问卷的信息是真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