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案例】适当性管理问题系列十三:向投资者
江西证监局
关于对张××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张××
经查,××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分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负责人强制离岗期间审批了OA系统流程,实际代为履职人员与向监管部门报告的情况不一致,违反了《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修订)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二是部分办公电脑未按要求及时录入CRM员工交易地址监控维护系统,无法提供OA系统代为履职授权记录,违反了《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监机构字〔2003〕260号)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三是增加经营场所未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违反了《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四是存在向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发送产品推介短信的情形,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020〕177号)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五是融资融券合同、股票期权经纪合同、投资者开户文本未采取领用、登记控制,未采取连号控制、作废控制,保管人与使用人未分离,违反了《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六是部分柜台业务存在客户开户资料重要信息填写缺失、《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缺少等问题,违反了《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11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
上述行为反映了江西分公司合规经营存在问题、内部控制不完善,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修订)第六条的规定。张新青作为江西分公司负责人,对此负有直接责任。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修订)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张新青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西证监局
2022年3月1日
关于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采取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措施的决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负责人强制离岗期间审批了OA系统流程,实际代为履职人员与向监管部门报告的情况不一致,违反了《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修订)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二是部分办公电脑未按要求及时录入CRM员工交易地址监控维护系统,无法提供OA系统代为履职授权记录,违反了《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监机构字〔2003〕260号)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三是增加经营场所未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违反了《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四是存在向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发送产品推介短信的情形,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020〕177号)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五是融资融券合同、股票期权经纪合同、投资者开户文本未采取领用、登记控制,未采取连号控制、作废控制,保管人与使用人未分离,违反了《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六是部分柜台业务存在客户开户资料重要信息填写缺失、《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缺少等问题,违反了《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11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
上述行为反映了你公司合规经营存在问题、内部控制不完善,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修订)第六条的规定。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及《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在本决定下发之日起1年内,每6个月开展一次内部合规检查,并在每次检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合规检查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西证监局
2022年3月1日
相关规定说明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禁止经营机构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