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案例】适当性管理问题系列四:向客户提

股票期权 2023-02-05 20:29www.16816898.cn股票指数期权

  浙江证监局

  关于对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李××

  经查,我局发现你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从业期间,向客户提供风险测评答案,反映出你合规意识淡薄。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2020年修改,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十一条的规定。根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2年11月17日

  相关规定说明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2修正)第六条的规定,经营机构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应当了解投资者的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根据《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第八条的规定,证券经营机构应当根据普通投资者信息,通过投资者填写《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等方法对其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评估。本案中的李某向客户提供风险测评答案,显然无法达到了解客户风险偏好和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的目的,违反了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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