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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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0531 证券简称【()、】 公告编号2022—072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2年11月4日发出书面通知,于2022年11月15日上午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参与表决董事11人,实际参与表决董事11人。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并经记名投票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公司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进行相应修订,并编制了《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

  表决结果6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5票回避;表决通过。

  关联董事许鸿生先生、肖立先生、朱晓文先生、刘贻俊先生、杨珂女士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详情请见公司2022年11月16日披露的《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制定了《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

  表决结果6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5票回避;表决通过。

  关联董事许鸿生先生、肖立先生、朱晓文先生、刘贻俊先生、杨珂女士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详情请见公司2022年11月16日披露的《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

  三、审议通过了修改《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通过。

  详情请见公司2022年11月16日披露的《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四、审议通过了修改《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通过。

  详情请见公司2022年11月16日披露的《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三、备查文件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16日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以及《广州恒运企业集团》(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阅,并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予以回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

  二、关于《关于〈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公司所处行业发展趋势和公司未来发展规划,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有利于公司进一步巩固行业地位,提升公司盈利能力,改善公司财务状况,提高公司应对宏观环境冲击的能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合理、可行,符合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予以回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

  独立董事

  陈 骞 、谢晓尧 、袁英红、马晓茜

  2022年11月16日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1、《关于〈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及《关于〈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规定,《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上述议案事项构成关联交易,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上述议案涉及的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3、我们对上述议案表示事前认可,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

  陈 骞、谢晓尧、袁英红、马晓茜

  2022年11月16日

  证券代码000531 证券简称穗恒运A 公告编号2022-073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情况说明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22年7月5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2022年8月15日召开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2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议案。

  2022年11月15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对公司2022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中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并审议通过了《关于〈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公司对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进行的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

  特此公告。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16日

  证券代码000531 证券简称穗恒运A 公告编号2022-075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类金融业务相关事项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鉴于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根据《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监管要求,公司出具了《关于不再新增对类金融业务的资金投入的承诺函》,承诺内容如下

  “1、公司2022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前或募集资金到位36个月内,不再新增对类金融业务的资金投入(包含增资、借款、担保等各种形式的资金投入)。

  2、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设立募集资金专户使用前述资金,不将募集资金用于或变相用于投资类金融业务。”

  特此公告。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16日

  证券代码000531 证券简称穗恒运A 公告编号2022-074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承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0月2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222302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根据《反馈意见》的要求,公司控股股东广州高新区现代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源集团”)于2022年11月14日出具了《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关于本次发行认购资金来源的承诺

  1、能源集团用于认购穗恒运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全部来源于自有资金或通过合法形式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并拥有完全的、有效的处分权;

  2、能源集团不存在通过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直接间接使用穗恒运或利益相关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

  3、能源集团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不存在接受穗恒运或利益相关方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4、能源集团所认购穗恒运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代为认购、代他人出资受托持股、信托持股及其他代持情形。

  二、关于认购对象在特定期间不减持公司股票承诺

  1、能源集团承诺,自本次非公开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承诺函出具日,能源集团及能源集团控制的关联方不存在减持穗恒运股份的情况;

  2、能源集团承诺,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能源集团及能源集团控制的关联方不减持所持有的穗恒运股份;

  3、如有违反上述承诺,能源集团及能源集团控制的关联方因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将全部归穗恒运所有,并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能源集团承诺本承诺函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1月16日

  来源·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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