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三年盈利股编写(ipo连续三年盈利)
1、净利润连续 N 年增长20% 的股票
貌似那个不是财务分析软件 是技术分析软件啊。所以,不能达到你的要求。
2、通达信中如何编写净资产收益率连续三年大于15%的公式源码
“2010-2012年净资产收益率连续三年大于15%的”
002014.SZ永新股份17.2918.9916.77
300343.SZ联创节能58.5449.0720.87
3、连续3年净利润增长率大于30% 选股公式怎么写
FINANCE2(10)>30;
满足条件 输出1 否 输出0
4、连续三年净利润增长率的股票怎么选
一般软件都有,像同花顺就可以自己定义
5、公司上市盈利是指上市后连续三年盈利么
实际上就是能多交些朋友,尤其是异性朋友哦!
6、拟上市公司需要连续三年盈利,是指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仍然盈利,还是当年盈利就算?
希望下面的“指引”能够对您有所帮助~谢谢)
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15号——关于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及业绩连续计算问题的审核指引
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 2002年9月27日
根据《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审核工作实践,现将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及业绩连续计算问题的审核标准明确如下
一、 审核人员在审核发行人是否符合《公司法》第137条、152条规定的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的条件时,按照下列标准掌握
发行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和不能合并会计报表的投资收益前后的净利润均为正数,且最近三年内发行人的经营业务、经营资产、管理层未发生较大变化,最近一年内发行人的股东结构未发生较大变化。
二、 审核人员在审核开业时间不满三年、以发起设立方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可以连续计算经营业绩时,按照下列标准掌握
1、 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或者实行企业化经营的国有事业单位;
2、主要发起人以具有经营业绩的经营性资产出资;
3、最近三年内发行人的经营业务、经营资产、管理层未发生较大变化,
最近一年内发行人的股东结构未发生较大变化。
主要发起人和其他发起人均以经营性资产出资的,主要发起人的经营业绩可以连续计算,其他发起人的经营业绩不能连续计算。
发行人须提供其他发起人投入的经营性资产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并提供包含所有发起人业绩的财务报表作为备考报表,备考报表须在招股说明书中摘要披露。
若作为主要发起人的国有大中型企业或实行企业化经营的国有事业单位在连续计算其经营业绩的会计年度内亏损,最近三年连续盈利问题还须符合《股票发行审核备忘录(第3号)》的要求。
本指引所称的主要发起人,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且持股比例在30%以上的发起人。
三、 审核人员在审核开业时间不满三年、以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式成立且有限责任公司存续时间已满三年的发行人是否可以连续计算经营业绩时,按照下列标准掌握
1、有限责任公司以变更基准日经审计的净资产额折合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2、最近三年内发行人的经营业务、经营资产、管理层未发生较大变化,最近一年内发行人的股东结构未发生较大变化。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若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并按照《公司法》和《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规定,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比照前款执行。
四、审核人员在审核开业时间不满三年、先改制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再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且有限责任公司存续时间不满三年的发行人是否可以连续计算经营业绩时,比照本指引第二条的标准掌握。
五、审核人员在审核资产评估结果帐务处理对连续计算经营业绩的影响时,按照《股票发行审核备忘录(第2号)》的标准掌握。
7、公司多年不分红侵害股东利益怎么办?
一、法律规定《公司法》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对于是否法院可以直接判决公司将利润分给小股东的问题,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也无相关司法解释,判例中有直接判决公司支付利润的,但判例不多。一些法律观点认为,法院不应该直接判决有限公司将利润分给小股东,公权不能超越此线,有限公司具有人合性质,只有公司章程、股东会才有决定如何分红的权利,法院最合适的方法是责令对公司的利润达成决议。 二、观点 根据相关的判例和观点,法院有一定的可能性直接判决公司分红给小股东,由于公司法仅仅是赋予了小股东要求转让股权的权利,而未直接设定要求股利支付的权利,法官恐难有法律依据作出判决。但参考不多的判决,皆支持了股东分配股利的诉请,可推测法官鉴于小股东权益被严重损害的客观事实,根据基本的民商事法律原则进行判决。我认为小股东如欲起诉公司要求分红,在满足如下条件下,胜诉的可能性是有的1. 证明公司有可供分配的利润。2. 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分红作出有效决议。(在公司有可供分配的利润的情形下,是否分红,如何分红,还要经公司有权作出决议的机关即公司股东会作出有效决议。在公司通过分红决议但公司不执行的情形下,股东有权起诉公司,要求公司执行有效决议,及时支付红利给各股东。)3.如果公司长期没有开股东会、董事会,或会议作出不分红的决议,小股东应提供证据证明公司不分红存在恶意,不是为公司长期利益之故。 小股东起诉前需注意的1. 收集公司历年的财务报表或相关账册,确认公司有可供分配的利润;2. 收集公司历年的董事会决议与股东会决议,确认公司是否对分红作出有效决议,查看公司章程对分红的规定。 如没有决议也未在章程中规定分红,可先提议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力争在股东会上通过分配方案。 如无法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应努力提供证据证明公司不分红的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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