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受让方怎么对公司出资(公司出售子公司股
1、股权转让后,请教如何分配公司资产
根据合伙企业法,公司转让所得肯定是按比例分成的,经营产生的股份、孳息都属共同投资人应该共同分担的内容。
2、我想请问一下关于股权转让出让方出让的股权是实际到位的出资还是出资义务?这句话怎么解释?
给你一份参考一下
致国家外汇管理局昆山支局
我昆山AAA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系毛里求斯BBB CO., LTD在昆山市周市镇投资设立之外商独资企业,注册地址为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XXXXX号,投资总额为美元100万元,注册资本为美元70万元。经营范围为XXXXXX;销售自产产品。
现因业务发展需要,经投资方决定
1将毛里求斯BBB CO., LTD.拥有昆山AAA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的70万美元股权(占注册资本的100%)转让给毛里求斯CCC CO., LTD.,由其承担股东的权利和义务;70万美元的股权全部已出资完毕(或说明多少已出资,多少未出资)
2股权转让后,毛里求斯CCC CO., LTD.拥有70万美元股权,占注册资本的100%。
3原章程作废,启用公司新章程。
4本公司外国投资者没有直接或间接被境内居民个人、境内机构持股或控股。
特此申请,恳请批准 !
公司(盖章)昆山AAA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股权转让,该公司如何账务处理?
一是股权转让的有关法定手续。我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公司股权转让有关法定手续的规定是公司股权转让应召开股东会进行决议;当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其他人(包括法人、自然人)转让股份时,必须取得过半数的股东同意;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股权转让应获得政府审批机关同意;国有控股公司股权转让应经其政府主管部门和财政、国资主管部门的批准。,股权转让时,股东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就股权转让的价格、购股款的支付及交割时间、转让前的公司未分配利润的享受以及债权债务的责任等四个方面主要事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转让方、受让方其中一方是国有企业或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投资部门的,转让协议应经其政府主管部门、财政、国资部门的批准。
二是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在以上股东会决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中,难点也是容易忽略的问题之一是如何确定股份转让价格。实际工作中许多公司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只以原始投资价值来确定转让股份的价值。但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公司在进行股权转让时,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方法有以下几种按实收资本账面价值(即原始投资价值)来确定;按公司所有者权益来确定;按法定评估机构评估的公司净资产价值来确定(评估报告一般应经公司董事会或主管财政、国资部门确认);转让、受让双方通过谈判来确定协议价。上述四种方法中,第三种方法提供了社会公允的股权转让价格,最为可取。并且我国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规也有明确规定,当转让方或受让方其中一方为国有企业的,股权转让时必须通过法定评估机构对公司净资产进行评估,且评估报告应由主管财政、国资部门确认。
三是股权转让的交割。实务工作中,股权转让成立日(即股权交割日)的条件一般包括以下几点购买协议已获股东大会通过,并已获相关政府部门批准(如果需要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购买企业和被购买企业已办理必要的财产交接手续;购买企业已支付购买价款(指以现金和银行存款支付购股款)的大部分(一般应超过50%);购买企业实际上已经控制被购买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从其活动中获得利益或承担风险等。以上第三条是最重要也是最关键的股权交割标志。,按实际转让股款支付是否通过公司分为受让方先支付股款给公司,再由公司支付出让方;受让方直接将股款支付给出让方。以上方式中,第一种支付方式更规范、更可取,它既反映了股权受让方对公司的实际出资,又反映了出让方股份退出公司,收回原出资股份价值的整个过程,,股权转让是在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下进行的;,这一支付方式有利于主管税务机关对出让方因转让股权而应交纳个人所得税的监管。
四是股权转让的会计处理。
(1)受让方股款一次到位的公司会计处理。一种情况是受让方通过公司再支付给出让方股权款。股权转让交割,受让方汇入公司股款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应付款——出让方”;,借记“实收资本(或股本)——出让方”,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受让方”。公司汇给出让方股款时,借记“其他应付款——出让方”;贷记“银行存款”。如果出让方为自然人,且转让股款大于出让方原实际出资额时,应注意转让方应承担的个人所得税公司应予代扣代交,借记“其他应付款——出让方”,贷记“银行存款”(转让股款——应交个人所得税)、“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转让股款-出让方原出资额)×20%税率].
另一种情况是受让方不通过公司直接支付给出让方的股权款。根据受让方的汇出凭证及出让方的汇入凭证与收据,借记“实收资本(或股本)——出让方”,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受让方”;如果出让方为自然人,且转让股款大于出让方原实际出资额时,转让方应承担的个人所得税应由出让方自行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纳税申报。
(2)受让方股款分期到位的公司会计处理。一种情况是受让方通过公司再支付给出让方股权,当支付款小于50%股份转让协议价格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应付款——出让方”;当支付款大于等于50%股份转让协议价值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应付款——出让方”,借记“实收资本(或股本)——出让方”,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受让方”。
是否可以解决您的问题?
4、股权转让,转让方和受让方都要交税吗?
按照《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的规定,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做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染不过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不予退回。------------------------,股权转让属于财产转让所得,是按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就是你转一次交一次,不可以抵扣。 股权转让所得,如果是平价转让的,一般不是上市公司的话,都不会缴纳个人所得税。 ,有一点不是很明白,根据文件的要求,你溢价转让的时候应该是先到税局开具完税证明之后再到工商局进行变更登记,为什么没有完税凭证的情况下工商也会给你办理呢?是不是当时的合同上注明的并非是溢价转让?
希望对你能有所帮助。
5、向子公司转让股权是利好还是利空
利好
6、转让子公司股权是利好还是利空
转让股权看是对什么人转让,要是定向转让,引入大资本,那就是利好,要是对不定向人转让,那就是缺钱才转让股权,说明缺钱,就算利空!
7、股权出资的具体方式有哪些?
一、债权出资的概念
债权出资又称债权转换为股权,是指投资人以其对公司或第三人的债权向公司出资,抵缴股款。债权出资包括两种类型一种是投资人以其对被投资公司的债权出资,该种类型的债权出资产生债权的消灭和股权的产生两个法律关系;另一种是投资人以其对第三人的债权出资,而该种债权出资的类型产生的是债权转让和股权的产生两个法律关系。
目前比较典型的债转股制度主要是针对处理银行不良资产而实施的,即将银行的不良债权转变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借款企业的投资和股权。这属于政策性的债转股。,在普通民事活动中还存在某些以股抵债或以债权作为投资的债转股形式,在实务中被称为商业性的债转股。
二、债权出资的法理依据
《公司法》第27条对非货币财产作为出资方式的具体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即该非货币财产应具备三个标准一是可以用货币估价;二是可以依法转让;三是该非货币财产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
根据这三个标准,债权是可以作为出资标的物的。
,债权完全可以货币进行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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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债权原则上是可以依法转让的。《合同法》第79条和80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目前法律、行政法规并未明确禁止债权不得作为出资。
从以上可以看出,根据我国《公司法》的原则性标准及《合同法》关于债权转让的规定,债权作出公司出资在法律上不存在障碍。
三、债权出资的法律依据
尽管《公司法》未将债权是否可以作为出资方式进行明确列举,,在实务中关于债权出资存在法律依据
1、1999年7月30日国家经贸委/人民银行《关于债权转股权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了公司资产债转股;
2、《公司法》对可转换股票公司债券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3、《企业会计制度》第18条“债务重组允许债转股” 对一般公司债转股作出了明确规定;
4、《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规定了公司财务困难重整时,债务转为资本的会计处理方式。
在司法判例中是亦存在债权出资的相关依据
1998年12月29日法经[1998]505号对湖北法院的答复《关于企业开办单位划拨的债权能否作为该企业的注册资金的请示答复》 已经办理债权转移手续并形成资本金,且已经全部实现该债权,可以作为资本金予以确认。
2003年1月3日法释[2003]1号《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自愿达成债权转股权协议,不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应认定有效;政策性债权转股权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可见,上述法律和司法判例对公司债权转股权无论从立法到具体执行的会计、税务等处理上都有相应的操作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并未禁止债权作为出资。
,需要注意的是,目前实务中无论是法律还是司法判例有关债权出资的债权都是针对债权人以债务人的债权对债务人的出资情形,而对于债权人以第三人的债权出资未作明确规定。
,在《公司法》未明确列举债权出资的情形下,我认为,目前在实务中债权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向债务人转股权在法律上是没有障碍的,各地公司登记机关应给予登记。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京工商发〔2010〕93号)(以下简称《债权转股权登记试行办法》),允许债权作为一种新的非货币出资方式,增加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
四、债权出资程序
国家有关部委发布了一整套规章对于政策性债转股的实施予以了明确规范,,对于政策性债转股程序已相当明确和规范。下文主要讨论商业性债转股实施程序问题。
由于目前可以实施的商业性债转股仅限于债权对目标公司债权的转股,债权出资应仅发生于目标公司增资扩股阶段,而不适用于目标公司发起设立阶段,,商业性债转股的实施程序应遵守《公司法》有关公司增资扩股相关程序规定。
商业性债转股程序一般包括以下步骤
一是目标公司召开股东会对增资扩股事项进行表决
二是债权人与目标公司达成债转股协议
三是对债权进行作价评估
四是确定债权转股的转换比例
五是对股权作价出资进行验资
六是办理公司注册资本和股东结构变更工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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