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期权案例分析(巴菲特期权案例分析)
1、求一份定案例的法律案例分析,实在是无从下手,请各位帮帮忙!非常感谢!!
案例分析,就是对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问题的分析,在这个判决书中,也就是法院判决书的理由部分,即这个判决书中的“本院认为,……。”简单改动一下写一下当事人的情况和法院判决情况,然后针对争议的焦点进行分析,把本院认为改成我认为,就成了案例分析。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双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焦点仍然是中鼎公司签约时是否享有债权、中鼎公司与东方公司广州办事处之间的质押是否影响债权的再转让、中鼎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等问题。
关于太保公司提出的中鼎公司签约时没有取得本案债权的上诉理由,本院认为,太保公司提出该项上诉理由的主要依据是中鼎公司与东方公司广州办事处未能依照双方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向借款人及担保人发出有关标的债权质押的通知函,未满足协议生效的条件。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中鼎公司与东方公司广州办事处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的当日,双方当事人又签订了先决条件约定的《管理服务商及资金帐户监管协议》、《债权质押合同》《连带责任保证合同》、《服务及协助协议》《优先权及回购期权协议》。尔后,中鼎公司依的支付了首期转让价款 165 683 698.8元。上述事实表明,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主要生效条件已经满足。虽然中鼎公司与东方公司广州办事处未能及时向借款人和担保人发出有关标的债权质押的通知函,根据东方公司广州办事处事后发出的《债权转让及质押通知书》的内容看,标的债权质押的前提,是东方公司广州办事处将标的债权转让给中鼎公司,中鼎公司以标的债权作为质物向东方公司广州办事处提供质押担保。可以看出,中鼎公司与东方公司广州办事处在协议中约定的债权质押的通知义务,与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具有同等的法律意义。故原审法院认定,向债务人发出债权转让通知并非债权转让协议的生效要件,东方公司广州办事处没有及时向债务人和担保人发出债权转让通知并不影响其与中鼎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的效力,也不能认为中鼎公司未取得本案债权。原审判决上述认定正确,太保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太保公司提出的东方公司广州办事处并未放弃质押权、标的债权不可转让的上诉理由。本院认为,太保公司提出该项上诉理由的主要依据是东方公司广州办事处2004年2月5日向借款人及担保人发出的通知函中,明示了标的债权已质押,而东方公司广州办事处也向借款人及担保人主张质押权。故东方公司广州办事处2004年4月30日的函件中所谓放弃质押权不符合事实。本案查明的事实表明,东方公司广州办事处向借款人及担保人发出的《债权转让及质押通知书》,仅仅是对借款人及担保人就债权质押予以通知,并不能得出其向借款人及担保人主张质押权的结论。中鼎公司与东方公司广州办事处在《债权转让协议》中约定了债权质押和债权再行转让的条款,其中对债权的再行转让东方公司广州办事处享有优先购买权。中鼎公司向太保公司转让的债权,仅是其从东方,公司广州办事处受让的债权的一部分。中点公司向太保公司转让该部分债权之前,向东方公司广州办事处发出《优先购买通知》,东方公司广州办事处在约定的期限内未行使优先购买权,也未对中鼎公司将该部分债权转让给太保公司提出异议,该转让行为不违反当事人的约定,也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东方公司广州办事处在2004年4月30日的函件中对“在上述债权转让时即解除该等债权的质押担保,对该等债权不再享有质押权”的事实予以确认。故原审法院认定东方公司广州办事处对中鼎公司转让该部分债权已经放弃了质押权,中鼎公司有权转让本案债权,其与太保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的效力不因该债权的出质而受影响。原审判决上述认定正确,太保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太保公司提出的中鼎公司隐瞒债权的真实情况,构成欺诈的上诉理由,本院认为,如上分析,中鼎公司与太保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时,已经取得自东方公司广州办事处受让的标的债权,太保公司以债权质押通知的发出时间,作为中鼎公司取得相关债权,并依此认为中鼎公司与其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中的相关陈述是虚假的,是隐瞒债权真实情况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太保公司与中鼎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时已经明确,该协议是基于中鼎公司与东方公司广州办事处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并依中鼎公司与东方公司广州办事处约定的规则和程序取得合法认可而达成。应当认定太保公司签约时对中鼎公司与东方公司广州办事处之间的协议内容是明知的,其对中鼎公司将受让的标的债权出质给东方公司广州办事处并未提出异议。如果太保公司称签约时并不了解中鼎公司与东方公司广州办事处之间协议的内容,也仅能视为太保公司对自己享有权利的放弃,并不能证明中鼎公司故意隐瞒债权已质押的事实。故太保公司认为中鼎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太保公司提出的在其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后,一审法院未按照《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重新指定举证期限,也未对变更后的诉讼请求进行开庭审理的上诉主张,本院认为,本案一审开庭审理后,太保公司向原审法院递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此后,原审法院通知太保公司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并明确告知太保公司,如果变更的话,要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据。在规定的期限内,太保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且本案二审审理中,太保公司亦未向本院提供与其变更诉讼请求相关的证据。故太保公司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分析,太保公司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2、国际金融
你弄一题还行 你把作业全搬过来 那你还做什么
自己的事情自己做
3、放弃期权的实例分析
假设某公司准备生产一种新产品,将引进一条新的流水线,初步预测该流水线每年将产生100万元的净现金流量。在一年后,随着管理人员对市场环境的熟悉以及更深入的调研,了解到该项目成败的可能性各为50%。如果该项目成功的话,每年将产生200万元的净现金流量;如果项目失败的话,不再进行投资,净现金流量为0。项目评估使用的折现率为10%,初始投资需1 050万元,一年内流水线变现的残值收入为500万元。
按传统方法,预期的年现金流量为100万元,贴现率为10%,那么项目的净现值(NPV)大约为-50万元, 即是100÷10%-1 050。
由于NPV<0,我们得出结论不应该投资。这种思路并不正确,因为就这项初始投资为1050万元的投资项目而言,一年后如果该项目失败,产生的现金流量为500万元(残值)+100万元(初始预测下第一年年末的现金流量)=600(万元)。,如果项目成功,产生的现金流量为200÷10%万元+100万元(初始预测下第一年年末的现金流量)=2100(万元)。由于成败的概率均为50%,,该项目期望的价值是600×50%+2 100×50%=1350(万元),即最少在一年后可获得100万元的现金和价值1 250万元(500×50%+2000×50%)的项目。仍然采用10%的贴现率计算,NPV=1 350÷(1+10%)-1050=177.27(万元),这样看来,NPV>0,我们应当投资该项目。该投资项目的决策树分析如下:
该投资项目的放弃价值为500万元,概率为50%,其现值为:500×50%÷(1+10%)=227.27(万元),这一价值就是放弃期权的价值。
就该案例而言,项目的价值(177.27万元)=传统方法计算的净现值(-50万元)+放弃期权的价值(227.27万元)。正因为项目拥有一个有价值的期权,所以应该接受它。
4、卖出看涨与看跌期权,以及买入看跌期权,赚与亏钱方面不太懂??2
你的问题本就不对。针对1来说你卖出看涨期权.可以理解为不管到期的大豆什么价位,你都必须按105元卖出大豆。如果到期大豆的价格是108元。你按105元卖是赚还是亏呢?肯定亏啊。对于2,3 你都说错了。卖出看跌期权的风险是有限的而受益是无限的。3.如果你是执行价格为2买入看跌期权的话,到期时价格为3的话,你是亏钱,而不是赚钱。你还是没有理解概念。
5、速求期权交易案例...最好有四个!!!拜谢了
一、看涨期权交易 1、期权买方 5月10日买入9月份到期执行价格为1600元/吨的小麦期货看涨期权,权利金为30元/吨。 如果之后期货价格上涨,则权利金也会上涨,比如涨到50元/吨。则 5月12日卖出9月份到期执行价格为1600元/吨的小麦看涨期权,权利金为50元。 ,赚20元/吨(50-30) 请留意上面带标记的两行文字,只有权利金和买卖日期不同,其它内容都相同(月份、执行价格、品种、期权类型--看涨期权),完全是权利金的买卖交易。 在这里,买的时候,权利金从您的账户划出,卖的时候权利金划入。也就是,买期权是支付权利金,卖期权是收取权利金(您把自己的东西卖了,要收钱了)。 那么,买看涨期权与买期货有何不同呢? 买入9月份到期执行价格为1600元/吨的小麦期货看涨期权,权利金为30元/吨。 买入9月份到期期货,价格为1600元/吨. 前者,只需交权利金30元,最大损失只有30元。由于最大风险已定,所以也不需要交保证金,没有每日结算风险。 后者,期货需要交保证金16008%=128元,成本要比期权高。而且,如果期货价格下跌,每日结算还面临保证金追加风险。追加不足,还会被强行平仓。 说明交易所收保证金5%,经纪公司一般要高3个百分点。 2、期权卖方 有人买,肯定得有人卖,不然交易就没法进行。您看涨,所以买进,而别人可能不看涨,所以卖出。此所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5月12日卖出9月份到期执行价格为1600元/吨的小麦期货看涨期权,权利金为50元/吨。 如果到5月20日,期货价格下跌,则权利金也下跌,比如下跌到20元,则做一个反向交易(平仓) 5月20日买入9月份到期执行价格为1600元/吨的小麦期货看涨期权,权利金为20元/吨。 则盈利30元(50-20)。 由于卖方的最大收益是权利金,,需要像期货一样交保证金,至于交多少,由交易所确定。 至此,您也许会说,卖方的最大收益只有权利金,那风险不是很大吗?其实,风险大小在于对期货价格的走势分析。买方认为价格会涨,如果价格下跌,则卖方收益不也一样可观吗?而且,从国外实践看,卖方收益的确也有可观的时候,而买方损失权利金的也很多。这就像做期货,有人买,就有人卖;有人亏,就有人赚。大家对后市的看法不可能一样。 具体来说,卖方可以是与买方持不同意见的人、持买仓平仓的人(原来买的人现在平仓)、不同交易策略使用的人、期货与期权套利者、做市商。 3、期权合约 以下合约样本,您不需要深究,只需要知道,期权与期货一样都是合约交易,都有合约就行了。 优质强筋小麦期权合约(样本) 交易单位一手2吨的优质强筋小麦期货合约 报价单位元(人民币)/吨 最小变动价位0.5元/吨 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与优质强筋小麦期货合约相同 执行价格在优质强筋小麦期权交易开始时,以执行价格间距规定标准的整倍数列出以下执行价格最接近相关优质强筋小麦期货合约前一天结算价的执行价格(位于两个执行价格之间的,取其中较大的一个),以及高于此执行价格的3个连续的执行价格和低于此执行价格的3个连续的执行价格。 执行价格间距当执行价格低于1000元/吨(含1000元/吨)以下时,执行价格间距是10元/吨;当执行价格位于1000元/吨至2000元/吨(含2000元/吨)之间时,执行价格间距是20元/吨;当执行价格高于2000元/吨时,执行价格间距是30元/吨。 合约月份除最近期货交割月以外的其他期货月份 交易时间与优质强筋小麦期货合约相同 期权执行期权买方在合约规定的有效期限内的任何交易日内均可以行使权利。 交易日合约月份前一个月第5个交易日 合约到期日同交易日 交易手续费0.2元/手(含风险准备金) 交易代码看涨期权(WSC);看跌期权(WSP) 上市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 二、看跌期权交易 1、看跌期权概念分析 在以上分析,我们只引进了看涨期权概念,其实,还有一个概念——看跌期权。 股民在股票下跌时,总是被套,如果也像看涨期权的买方一样,能把价格确定或对价格下跌风险有自主权该多好?! 看跌期权,就是只要交了权利金,就可以保证按执行价格卖出的权利。比如股票价格为12元,您交了3元权利金,就可以保证在任何时候按12元卖出。如果股票价格跌到8元、5元、3元,您都可以按12元执行。如果价格涨到16、18、20元以上,您可以让期权作废,按更高价格卖出。到此,您可能已看出期权奥妙!交了权利金,就有自主权。而且不需要受熊市的煎熬。 不管是看涨期权,还是看跌期权,期权都给您自主权,只要您愿意先付出一定的权利金。 5月10日买入9月份到期执行价格为1600元/吨的小麦期货看跌期权,权利金为20元/吨,就获得了权利。 至于看跌期权卖方与看涨期权一样 5月12日卖出9月份到期执行价格为1600元/吨的小麦看跌期权,权利金为40元。 如果 5月20日权利金下跌到15元,则 买入9月份到期执行价格为1600元/吨的小麦期货看跌期权(平仓),权利金为15元/吨。 ,盈利35元(40-15)。
6、如何利用期权投机
建议找一本基础入门的书看下吧
7、求一个关于期货或者期权的案例
在大连商品交易所跨期套利
在大连商品交易所,大连大豆仓单两个月间的持仓费用预计约60元/张 合约,也即两个相近合约的价差应在60点左右。理论推测同一作物年度合约 比如在6—11月之间,5月份期货合约应高于1月份期货合约120点左右。之所以 讨论6—11月,主要是投机性的套利应尽可能避免实物交割式的套利交易,以 减少对交割费用,税收因素等因素的考虑,所以对1月份、5月份合约,同作物 年度且避免实物交割的套利时间在6—1 1月之间。
在2000年6月8日,1月大豆期货价格为2166元/吨,5月大豆期货价格2236元/吨,
价差为2236-2166=70,价差显然偏低,预计价差会扩大,则作卖出1月合约
买入5月合约,至2000年8月23日,1月大豆跌至1915元/吨,5月跌至2043元/吨,
价差为2043-1915=128;观察价格差扩大的趋势不变,则继续持有套利头寸至9月
22日,1月份升至2090元/吨,5月份升至2279元/吨,价差为2279-2090=189点。
忽略交易手续费,从6月8日—8月23日,每手大豆套利收益达10×(128-70)
=580元/手,延续至9月22日,则利润扩大至10×(189-70)=1190元/手。
对7月、9月份大豆合约,从2000年10月—2001年5月份,讨论套利的可行性,
见表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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