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的有(合同单方解除
1、法定解除权行使的条件和行使方式有哪些?
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方式在《合同法》第96条做了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93条第2款、第94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2、简述一般法定解除权发生的事有哪些
合同的法定解除是指已经依法成立而且生效的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某种情形,如果继续履行合同,将使一方当事人付出代价或遭受重大损失,规定这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经过解除后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使合同向将来终止法律效力或自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第69条、94条规定了合同的法定解除情形,符合这几种情形的,当事人即可行使法定的解除权。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因不可抗力产生法定解除权《合同法》第94条第1项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因预期违约产生的法定解除权《合同法》第94条第2项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三)因迟延履行产生的法定解除权《合同法》第94条第3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四)其它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合同法》第94条第4项后半部分规定“当事人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五)因行使不安抗辩权产生的法定解除权《合同法》第69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合同法》第94条第5项属于兜底性条款。当以上情形都没有出现,而法律规定其他情形合同也应该解除时,当事人也享有合同解除权。这实际是为将来法律的发展预留空间,防止法律规定出现漏洞。
3、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什么情况下保险人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保险合同
螺纹钢/线材 2009年3月27日
聚氯乙烯(PVC) 2009年5月25日
早籼稻 2009年4月20日
4、合同法赋予合同当事人可单方行使 解除权的法定事由有
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单方当事人行使合同法定解除权的情形有下列五种
(1)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现象。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只有其致使合同目的完全不能实现时,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享有合同解除权。
(2)因拒绝履行主要债务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这是指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对于这种情况,另一方可不进行履行催告,径直行使解除权。
(3)因迟延履行主要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债务人无正当理由,若对于未约定履行期限,在债权人催告后仍未履行的,债权人便可享有合同解除权;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届满,仍未履行合同主要债务,则债权人可不进行催告即享有解除权。
(4)因迟延履行或有其他违约情形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违约形态有多种,包括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以及履行地点不符合合同约定等。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可不经催告而直接解除合同。
(5)法律规定的其他解除情形。这是一个概括性的规定,当以上情形都没有出现,而法律规定其他情形合同也应该解除时,合同就解除。这实际为将来法律的发展留足了空间,也防止法律出现漏洞。
5、简述合同法定解除权行使的条件?谢谢!
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单方当事人行使合同法定解除权的情形有下列五种
(1)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现象。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只有其致使合同目的完全不能实现时,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享有合同解除权。
(2)因拒绝履行主要债务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这是指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对于这种情况,另一方可不进行履行催告,径直行使解除权。
(3)因迟延履行主要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债务人无正当理由,若对于未约定履行期限,在债权人催告后仍未履行的,债权人便可享有合同解除权;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届满,仍未履行合同主要债务,则债权人可不进行催告即享有解除权。
(4)因迟延履行或有其他违约情形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违约形态有多种,包括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以及履行地点不符合合同约定等。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可不经催告而直接解除合同。
(5)法律规定的其他解除情形。这是一个概括性的规定,当以上情形都没有出现,而法律规定其他情形合同也应该解除时,合同就解除。这实际为将来法律的发展留足了空间,也防止法律出现漏洞。
6、合同单方解除权如何行使,如何单方解除合同
我在一个药厂投资开发了一个药品,并取得了批准文号,跟厂里约定是由我来组织生产销售,但当时我将该产品出租给了别人,后由于承租方拖欠租金严重违约。我提起了诉讼,一审法院判令“解除协议”,归还所欠租金,但二审法院 (宜春中院)根据对方后来提出的“合同无效”,也认为该合同无效,说我们合同中的“生产权、销售权”出租违反了药品管理法中的禁止性规定,属无效合同,要发回一审重审。但事实上,当时签合说“生产权、销售权出租”只是一种习惯性表述,双方真实意思表达是药品的生产、销售都在药厂框架下,出租期间由对方履行“组织生产计划和销售赚取差价”的权利,在二审庭审中也已查明。事实上出租以来也是这样做的,并没有违反药品法,我想问的是1.二审法院能否认定协议有效,并判令解除协议? 2.二审法官不顾法律事实坚持说合同无效,要发回一审重审,是否真是合理合法?合同是否真是无效?(因为二审法官帮对方,发回一审最少可以再拖一年的时间,且无效合同以前的租金还要返还对方。,对方又可不支付租金再销售获利!虽说他的收益也要返还,但这很难审计。) 3.若真是合同无效,难道就必须发回一审去审吗?二审法院不能直接判决吗?(因为对方补充上诉就主张合同无效!)
7、合同解除的方式有哪些,如何行使合同解除权
您好,1、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的规定,解除权应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一种“私权利”,法律赋予当事人行使解除权的具体方式是通知对方即可。而只有在对方有异议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换言之,法院只有对当事人解除合同的行为效力的“确认权”。
2、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合同解除权的法定行使方式为“通知”(单方意识表示)、解除权的生效方式为“到达”(信息成功传递)。
法院送达起诉状副本的行为也可以成为原告行使解除权的一种行为形式。
第一,起诉状的内容能充分反映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意识表示;
第二,法院送达起诉状副本的行为方式受程序法的严格限制,可以有效保障将有权解除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将要解除合同的单方意识表示有效传达给另一方。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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