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经营管理权(股东有经营权和管理权吗)

股票入门 2023-01-12 21:52www.16816898.cn炒股票新手入门
  • 股东是否有强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
  • 优先股股东具有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对吗
  • 股东不能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吗
  • 经营管理权 转让
  • 请教一个经济学问题管理层持股的公司,属于经营权与控制权分离吗?
  • 股东成为管理者可以吗
  • 股东有哪些权利
  • 1、股东是否有强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

    “股票分红一年有几次”——
    ——主要取决与公司的营业状况和分红政策。一般多赚钱就多分钱,有好的项目就少分钱先投资,这没有固定的规定,个个公司的实际情况也不同。不过一般而言一家公司一年至少分红一次,多多少少也要才看上去好看一些。
    “个股分红情况哪有查询”——
    ——股票软件里按F10,在按分红扩股里就有了。

    2、优先股股东具有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对吗

    您好,优先股只吃股息,没有管理权

    3、股东不能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吗

    这个问题从两方面理解
    1、股东不参与经营,是指“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这是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是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权责明确是所有者、经营者和劳动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应当建立起相互依赖又相互制衡的机制。现代企业制度不是法律范畴,是先进国家成熟的社会管理模式,属于制度范畴或国家提倡的经营模式。
    2、股东分红,《公司法》
    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三十五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公司法中只说股东可以享有的权利,没有说股东享有分红权利的前提是参与公司经营。
    并不是说股东不能参与管理,还有公司股东任总经理的啦

    4、经营管理权 转让

    visa信用卡肯定是双币卡 如果境外网付功能开通了就可以支付(工行是默认关闭的,其他行大部分是开通的)
    姓名填英文
    最好用paypal 这样不容易被乱扣费

    5、请教一个经济学问题管理层持股的公司,属于经营权与控制权分离吗?

    这是不确定的!要看实际管理制度,还有执行的情况及有多少股东,有多少管理层人员持有股份!
    现代公司经营权与控制权是现代公司理论的两个重要概念。现代大型股份公司的出现彻底改变了古典型公司的所有者、经营者身份重叠的基本运行方式。由于现代股份公司的规模大型化、业务专业化以及由于公司规模的大型化所导致的公司股东的高度分散化,古典型企业所有者与经营者合二为一的运营模式已不再适合现代公司,现代公司股东基本上属于单纯的“资本提供者”,通常缺少公司经营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公司所有者只有选拔具有专业经营才能的职业经营者,委托其代为经营公司,才能满足现代公司运行的效率要求。
    现代股份公司的基本特点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这是现代股份公司制度为满足现代股份公司运行效率所作出的必然选择,也是维系现代公司正常运行的基本条件。
    这个问题有点复杂!

    6、股东成为管理者可以吗

    炒股和赌博一样啊,同一锅里的水倒来倒去
    不同的是,交易有手续费
    水平高的就赚到钱了,水平低的就亏钱

    7、股东有哪些权利

    一、股东身份权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股东的出资额和出资证明书编号。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未经工商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股东应当重视股东名册的登记和工商登记,这些是主张股东权利的直接证据。 二、参与重大决策权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有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等。公司章程还可以规定股东会享有的其他职权,比如就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特别是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等。 三、选择、监督管理者权 现代企业制度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的适度分离,公司法据此确立了公司治理结构,即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将经营权授予董事会和董事会聘任的经理。,股东会有权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董事会须对股东会负责,而经理须对董事会负责。监事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履行其他监督职能。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害公司权益时,公司股东还享有代位诉讼权。 四、资产收益权 资产收益权最直接的体现就是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分取红利,与此相联系,在公司新增资本时,除非公司章程另有约定,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在公司解散清算后,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股东有权按照出资比例或者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予以分配。 在是否分红问题上,很多公司的股东之间往往会出现较大分歧,对此,公司法规定,如果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对股东会不分红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知情权股东虽然将公司的经营权授予了董事会和经理管理层,,股东依然享有了解公司基本经营状况的权利。,股东行使该项权利应以不影响公司正常运营为限。公司法对此作如下设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六、关联交易审查权 股东有权通过股东会就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在作出该项决议时,关联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该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应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该项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七、提议、召集、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权 股东会应当按照章程规定按期召开定期会议,以保障股东的参与重大决策的权利。,定期股东会议有时还不能满足股东参与重大决策的需要,公司法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以及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有权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如果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如果监事会或者监事也不召集和主持,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八、决议撤销权 由于股东会实行资本多数决制度,小股东往往难以通过表决方式对抗大股东。而且,在实际操作中,大股东往往利用其优势地位,任意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对此,公司法赋予小股东请求撤销程序违法或者实体违法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九、退出权公司法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这就是所谓的资本维持原则。,这并影响股东在一定情形下退出公司或者解散公司。公司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时,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十、诉讼权和代位诉讼权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权益受到侵害时,公司可以提起诉讼。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公司却不会或者不可能提起诉讼,比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害公司权益时,由于他们直接控制着公司,不可能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公司权益受到侵害,最终损害的是股东权益,,法律赋予股东在特定情形下,经过一定的程序,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害公司权益时,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侵害公司权益时,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述监事会、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时,股东也可以依照上述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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